时间:2022-11-20 20:44:14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年,我协助同事办理过一起争夺抚养权的案件,现在回想起来,还特别有感觉。
基本案情:
两口子结婚八年,儿子五岁,人见人爱,但因大家都猜得到的原因闹离婚,最大的争议是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剑拔弩张,差点酿成孩子抢夺战,大有鱼死网破之势。
男方情况:
1. 名校硕士,跨国公司高管,年薪超过200万,公司崇尚奋斗者文化,996工作制,几乎成了空中飞人。
2. 婚前已购置豪华别墅,大大的草坪,参天的大树,居住条件一流。孩子在别墅旁一高档幼儿园就读。
3. 男方和孩子都是上海户口,孩子读书有优势。
4. 父母为退休教授,一直帮助带孩子,多次写信给法官,表示有精力、有能力继续陪教孩子。
5. 作风确有问题,但无法证明。
女方情况:
1. 上海某高校老师,年薪约20万元。
2. 在沪无个人房产。
3. 外地户口。
4. 父母为正高职称。
5. 有类风湿关节炎,高危产妇,生产时大出血。
看完上面的条件对比,大部分人的第一感觉都是孩子肯定会被判给男方,因为男方各方面条件表面上都优越于女方。
作为女方代理人,我该如何破解这个困境,让我身边那位爱子如命的当事人圆梦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抚养权的规定: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显然,法律确立了两个原则:
1. 最优原则:平等抚养、教育、保护是权利,共同抚养、教育、保护是义务;
2. 次优原则:满两岁不足八岁,协议不成,按具体情况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怎样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呢?
1. 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前者是全方位的,不只是有利于成长,还包括对她的独立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而后者更多的强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
2. 应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吃、穿、住、行的条件;学习机会、教育能力;家庭气氛;三观的培养;陪伴时间、方式、能力;培养的计划;未来家庭的安排;身体健康指数;稳定的财务支持;品格的影响等。
3. 世界的多样性,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成功标准各异。我们要按普世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去理解【最有利于原则】,切莫起高调。
有了如上理解和分析,我当庭作出如下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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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估计您此时的心情和我一样纠结: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最终甜蜜牵手,经过共同努力,过上了万人艳羡的生活,可遗憾的是,他们还是要劳燕分飞,似乎都有错,又好像都没有错,这也许是因为各人的审美不同吧,让我们一起尊重他们对婚姻的抉择!
更让我揪心的是,这个可爱的孩子到底该判给谁呢?我真的没有最正确的答案,但作为代理人,也是两个孩子的父亲,请法庭允许我花稍微多一点的时间,来和法庭、和原被告说说我心底的认识:
首先,我认为孩子判给谁都没有错。你们都会尽力对孩子好,无论离婚与否,孩子永远是你们共同的。抚养权不是所有权,而是沉甸甸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平等的,义务是共同的。天下父母一般心,我相信你们对孩子的爱,没有先后,不会薄凉。
其次,双方不便共同抚养,也无法达成一致归谁抚养,导致孩子无法在父母共同关爱下长大成人,尽管万般不情愿,你们却又不得不接受。归于此,我作为代理人,还是认为男方的条件表面优于女方,但综合考量并不是孩子成长的充分条件,而女方条件看似不够优越,但全部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
所以,由女方抚养更符合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这个极为可爱的孩子。具体理由如下:
1. 很感谢被告多年来的努力工作。
为家庭贡献面包,确实十分辛苦,你们单位有奋斗者文化,你又是最努力的奋斗者,几乎成了空中飞人。时光老人是公平的,你获得财富的同时,你也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健康、失去了生活、失去了孩子最需要的陪伴。随着你事业的发展,你可能会更忙,孩子也只能梦里叫爸爸了。女方每年有20多万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而且,女方作为大学教师,职场和收入更为稳定,可以持续地保障孩子的支出。
2. 感激孩子的爷爷奶奶。
二老多次向法庭表示愿意继续协助照顾孩子,我们很感激,不能说隔代亲一定会害了孩子,但这的确是无奈之举,男方没时间照顾孩子、陪伴孩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女方是大学老师,更懂教育,一年有寒暑假的珍贵时光,平日里作息有规律,完全可以自己照顾孩子生活和教育。
3. 男方有别墅,但女方也有房子住。
虽现在因限购原因不能购买房屋,但这个问题很快就能解决。而对于孩子的成长,需要的不止是一个房子,而是充满欢声笑语、充满友爱的空间。别墅虽好,但冷冷清清,爸爸有爱而无法在家,妈妈想爱而进不了家门,这,对孩子太残忍了。
4. 户口问题,不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何况女方符合上海人才引进的落户政策,上海户口只是时间的问题。女方所在的大学有丰富的校区资源可以利用,再说了,教育会越来越公平,将来户口、学区房等歧视一定会逐步取消,我们不能用静止眼光来考量孩子的未来。
5. 女方再生育可能性极低。
女方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本为高危产妇,医疗诊断曾建议不要生育,但母爱伟大,女方还是冒着生命危险把孩子生下来,并出现产后大出血,儿从己出,命是天佑。
6. 男方大概率会再次走进婚姻殿堂。
男方系家里独子,并有不错的工作,大概率是会再次走进婚姻殿堂的,势必再次生孩子,继母不好当啊,家庭关系会极为复杂。而女方已“幸运”地经历过婚姻,虽没有看破红尘,但不能再生孩子了,为了孩子,她愿意做出生活上的让步。
7. 抚养孩子不只是一种意愿,更是一种能力。
因客观原因,女方无法举证证明男方的作风和为人,也就作罢。但作为父亲,是否有为儿师表的资格,你自己判断吧。
8. 女方做好了孩子和自己的成长规划。
里面有后20年的安排,从小学到博士的成长路径、财务支持、游学计划、爱好培养(一门乐器和一项体育)、书籍选择、作为妈妈的自我成长计划等。未来虽有许多不确定性,但作为母亲,爱子心切,感动天地(庭后提交法庭)。
尊敬的法官,原被告长期未能妥善解决矛盾,无法同频成长。走至今天这一地步,双方都是“肇事”方,又都是受害者。这场诉讼没有输赢,不是零和游戏。给予孩子最大的财富,不应该是几处房产、大笔存款,而是丰盈的爱、健全的人格、榜样的力量。
说了这么多,我深深地觉得:
孩子是幸运的,是妈妈用生命换来的,我坚信,这个世界上,没有谁比他妈妈更爱他,除了妈妈,没有谁能为他的幸福愿意穷其一生所有。
请法庭支持原告,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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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结果很好,孩子判给了女方,并且支持了公开裁判可查到的最高抚养费。
从这个案件,我有个很深的体会:
律师应该有丰富的阅历,要好好地理解这个社会,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要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只有这样,律师才会有正确的是非观,有了正确的是非观,我们才不会错误的解读这个世界,才能得到别人的理解与尊重。
这个案件里,这些是非需要我们一起把握:
一、婚姻的失败,一般都不是一个人的错,不能偏听委托人的一人之言,要多维度、多角度综合把握。
二、夫妻平等享受家庭共同财产,要深刻理解男女分工的不同,要从机会成本、贡献方式等方面把握,不能看表面数据。
三、争夺的是抚养权不是所有权,双方有平等抚养的机会,和共同抚养的义务。
四、抚养内容不能片面理解为吃饭穿衣,而要包括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全方位的,也绝不是吃穿住行那么简单。
五、父母的爱是平等的,只是方式方法不同,不能说有缺点的一方就不爱孩子。
六、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是不可替代的,爷爷奶奶很优秀,有时间有意愿带孩子,不一定是优势。
七、房子、户口问题是孩子成长的有利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事情都有两面性,我们要辩证的分析。
八、职业、收入等都是不确定的,我们要看未来的趋势,用动态的眼光来考量。
九、婚姻的本质是一种需求,它大概经历三个阶段:
恋爱阶段,简单需求,你好我好大家好;
婚姻初期,类似于合伙,既有资合也有人合,总之就是混在一起,绑在一起,不分彼此;
婚姻成熟期,类似于合作,大家都长大了,彼此理性了,对未来有各自或共同的目标,彼此都学会了妥协,既然是合作,那就各司其职,实在合不来或不划算就分了。
十、美好的婚姻往往具备三个条件:
①彼此舒服。这就要求照顾彼此需求,包容彼此不足;
②让对方变得更好。这是责任,需要有方法和策略;
③有共同的人生理想,并共同努力去完成。
律师一定要懂理、讲理,还要有能力让人懂理、讲理。
我们如果深刻理解了上面的是是非非,对事情有正确的判断,你的举证才会有效,你的辩论才会有力,你的说理才能沁入人心。
在婚姻案件中,律师们往往喜欢指责对方,美化自己的当事人,会引起法官反感。我们不要故意掩盖事实,要坚持客观公允,不回避弱点,不漏过优势,有理有节,理性平和,法官就很可能被你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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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经验的关键在于道理
道理的标准在于公正
公正与否在于是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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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兵
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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