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2:35:1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共同经营D市奥朗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和位于化州市的新帝豪家具广场,2016年5月23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227000元。借款用途系用于装修别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仅为朋友关系,也是客户关系,部分借款系现金且是分多次借出,部分借款是由货款转化而成,因双方对账后发现货款与借款太多,遂协商由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将原属于货款部分的账单、送货单等予以销毁。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大部分款项都是由2015年的货款转化而成,部分现金是出具《借条》前半年交付,借款一般交付给被告吴某某,出具《借条》时被告李运不在场,但由于款项系用于装修别墅,故其对借款事宜是知情的。
原告主张因看到被告吴某某又有大的投资动作,家住上千平方米的别墅,又有几辆豪车,故在被告吴某某未偿还2013年、2014年初的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向被告吴某某出借款项。
原告主张曾于2017年11、12月在爱迪花园碰到被告吴某某,遂向其讨债,被告吴某某提出到酒店协商还款事宜,但原告一进入酒店房间,被告吴某某就报警称有人威胁其人身安全,后万江新和派出所出警并为二人做笔录。
另查,被告吴某某和李运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
原告主张虽然被告吴某某出具《借条》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但借款大部分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用于装修别墅,属于家庭开支,两被告离婚为了转移财产,实际两人至今仍住在一起。原告对上述主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以两被告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为由申请法院到化州市民政局调取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经调查,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除约定位于D市××区简沙洲翠怡居7座14D的房产归被告李运所有外,其余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另查,D市奥朗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另案被告魏某一,该公司的股东系另案被告魏某一、魏某二。未查询到新帝豪家具广场的工商登记信息。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国树偿还借款本金122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22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某某、李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原告杨国树根据由被告吴某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向被告吴某某出借1227000元,法院委托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向两被告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被告吴某某的应诉材料已经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其父亲留置送达,但被告吴某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无提交证据予以抗辩,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因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某某经原告催讨,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吴某某偿还借1227000元并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122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运是否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首先,原告并未提交有被告吴某某与李运共同签名或被告李运事后追认吴某某所负债务等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再者,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吴某某与李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被告吴某某与李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案涉债务为被告吴某某与李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原告诉请被告李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无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无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