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2:3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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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社会潮流的推进,加之一些西方文化的影响,对于婚姻很多人已不再是封建社会里那样保守。开放的思想促使很多人在无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组成夫妻关系。刘某与杨某便是打工认识后直接同居生活,一直以来也没有补办婚姻手续。5年后,二人又因家庭矛盾大闹离婚。杨某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后来,刘某又以他们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申请再审。
案例分析:
1,依《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再审申请后,决定提审,故该中院应依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2,从程序上看,做出终审判决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审虽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但该案并非一般二审案件,上级法院面对的并非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加之中院已通过审理查清了相关事实,上级法院完全可以直接处理,而不存在将案件发回重审基础。从实体上看,杨某诉请离婚,只要当事人有请求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就是离婚案件中必须与解除婚姻关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在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法院为当事人判决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前提不是离婚二是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法院处理这类财产分割时所适用法律原则完全不同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应用原则。
3,本案中,一审法院纪委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证件,亦未审查当事人结婚证,故该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杨某诉请与刘某离婚,二人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那么到一审法院应诉的“刘某”与现实中跟杨某同居生活的并非同一个人,故应认定一身中被告主体不适格,为充分保护刘某合法权益,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相对于登记婚姻来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婚姻的目的,共同生活的形式,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目前只承认合法登记婚姻,事实婚姻作为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必将随着时代发展而消失。作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若要离婚,需要怎么办理呢
【结论】
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先补办登记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目的。在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能够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再行协议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简要案情】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一、1983年王某与董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一子,均已成年,2014年起,王某董某二人分居生活;
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未果;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准予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由此可以看出,两个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同,没有冲突。根据《解释》第五条得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因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按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本案。《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结婚证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在一段婚姻中女方如果认为婚姻关系没有存续下去的必要,就会提出离婚,但很有可能遭到男方的反对,甚至男方还可能将结婚证藏匿了起来,让女方不能顺利的离婚,给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设置障碍,那么结婚证被男方拿走了怎么起诉离婚呢?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接下来华律邀请张媛媛律师为您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如双方仍能够协商离婚的,那么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领取结婚证之后,如果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无法协商补领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下来民政局盖章,然后女方拿着婚姻关系证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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