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4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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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是最長情的告白
Jun.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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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小笨笨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宿迁市司法局积极推进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建立起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的调解服务体系,有力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减少诉讼增量。点赞!
记者 郑弋 通讯员 程遥 邢媛媛
“我很满意!没想到诉前调解真是高效率。”宿迁市宿豫高新区陈某多次从顺河镇许某处赊购塑粉,累计欠款68000元,并承诺在2020年1月1日前偿还。但在期限届满后,陈某却拒绝支付,许某遂起诉至宿豫区法院。4月9日,诉前调解员、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倩接受法院指派调解该案,经过10天反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许某握着刘律师的手一个劲地道谢。
今年以来,宿迁市司法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建章立制、搭建平台、联动融合等举措,进一步打造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的调解服务体系,有力化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全市律师共受理法院分流诉前调解案件5000多件,成功化解3800多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搭平台
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邱某投资20万元入股殷某经营的策划公司,占总股份20%。后来双方因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其他股东入股及对外负债等产生争议,邱某诉至宿城区法院,请求撤销《投资入股协议》,并返还股金20万元及利息。
3月26日,宿城区诉前调委会调解员、律师王深远接受指派调解该案。针对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王深远多次通过“法治宿迁”微信公众号视频调解平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调解,最终促使殷某同意返还邱某投资款20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
推进律师参与诉前调解以来,宿迁市司法局积极与该市中院对接沟通,分别在宿迁中院及县(区)法院、基层法庭建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工作站和律师工作室,围绕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接案、分流、化解、处置等重点环节,构建诉前调解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同时依托政务云和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建立诉前纠纷化解案件线上调处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办理诉前调解相关事项,促进诉前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在推进诉前调解工作中,该市还注重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为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专门印发文件,将诉前调解纳入社会治理创新考核体系,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平台体系、运行机制、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团队
诉前调解指导到位
在推进诉前调解工作中,宿迁市注重加强诉前调解队伍建设,由该市律师协会牵头,会同宿迁市中级法院、司法局综合考评,确定了372名律师组成诉前调解工作团队,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工作。
加强诉前调解业务培训,重点对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界址等纠纷进行类案指导,制作典型案例、类案裁判标准等材料发放给诉前调解律师,给各类案件调解指明方向。今年以来,全市共举办诉前调解业务培训30多场,对500多诉前调解案件进行实体指导,制作调解案例100多个。
7月初,沭阳县诉前调解员丁建律师受理张某诉江苏某木业公司欠款调解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后,7月22日,丁建律师组织双方调解,主要向被告方讲清事实依据和失信危害,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调解,被告主动承认公司的错误做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常研讨
提高诉前调解效率
4月初,根据沭阳、泗阳两地诉前调解律师反映法院分流诉前调解案件时不能结合律师专业能力的情况,宿迁市司法局组织研讨后,建立金融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8个调解工作组,形成“八室同堂、共同解纷”的工作格局,有效提高诉前调解效率。
他们定期召开由法院、司法局、律协暨诉前调解律师参与的诉前调解研讨会,对诉前调解工作流程、适用范围、平台设计等进行常态化研究论证,对在诉前调解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给出指导性意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与此同时,该市还出台诉前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由市、县(区)财政结合实际统一发放,切实提高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凡担任诉前调解员后,切实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当事人搭建协调沟通平台,先后有10多起民事纠纷在她的调处下实现了诉前化解。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 卢俊宇)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这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的要求意义重大。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简单点说:是指为了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
另外,因为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及严重的后果,而去“飞蛾扑火”,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哪些“套路”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会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让我们用一些案例来告诉你。
套路一:假借条逃避执行
赵某某因生意失败,债台高筑,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欲将其名下的一栋写字楼拍卖,将所得拍卖款分配给债权人。眼见房产将被拍卖,为了少还债务,赵某某想到自己侄女钱某某在2014年曾向自己转账140万元,便于2016年10月,伙同钱某某一起伪造了一张虚假的借条,虚构了赵某某向钱某某借款140万元的债务借条,后由钱某某凭此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去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秀屿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钱某某并没有借款140万元给赵某某的经济能力,在铁证面前,钱某某承认了其与赵某某联手虚假诉讼的事实。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民间借贷造假案件的特点明显。首先,诉讼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配合默契,一般为亲属、朋友;其次,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事前串供,关于案件事实口径一致,查处较难。
套路二:假离婚为谋钱财
因做生意亏损,对外欠了债务,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为确保感情关系,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若反悔则归对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等债务过后再复婚”……
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
没了房子、车子,还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男方所有。近日,广元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房子车子均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中对车辆未进行分割,女方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费。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套路三:虚构商品房买卖骗取银行贷款
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为了缓解燃眉之急,该公司急需银行贷款,可房子卖不出去就不好抵押。于是,公司找人想出“高招”,先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把房屋登记在赵某等“买房人”名下,然后以此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顺利地从银行获取了贷款。
3年后,该公司渡过难关,顺利还清了贷款。此时,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没卖出手的房子,但难题却摆在眼前—必须注销掉赵某等459人名下虚假登记的房产。于是,公司老板杨某找到了律师李某、贾某等人。2010年3月,李某、贾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等“买房人”委托,代理他们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注销房产登记,该公司为此支付代理费200万元。
经调解,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由该公司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通过虚假诉讼,459套房回到杰利公司手中。然而,贪婪的杰利公司又去税务部门申请退回此前缴纳的400多万契税,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检察机关介入,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四:伪造劳动合同套取冻结资金
2016年3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从法院冻结的拆迁款项中套取部分资金,后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欠条,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持上述虚假材料以欠工资名义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保证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后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8人分别与被告人宋某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八被告人遂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企图参与分配被告人宋某所有的已被法院冻结的拆迁款,被法院执行局识破遂案发。
泗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九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泗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等7人拘役五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违法者最终还得为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埋单”!
● 应急车道通常被称为“生命救援通道”。非法占用应急车道或利用应急车道抢行,不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秩序,还可能出现妨碍警车、救护车、抢险车通行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 一些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薄,企图借用应急车道达到快速通行的目的。而目前对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司机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引起重视
● 加大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查处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如因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而影响救援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扣一段时间的驾驶证甚至吊销驾驶证
● 要将日常监管和违法惩处有效结合,可通过设置更多的电子警察等智能化采集设备,对应急车道进行有效监管
11月13日15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南五环主路一段正拥堵不堪,有四五位车主等不及,打了转向灯后驶入旁边的应急车道,飞奔而去。
这一幕被北京网友@深水幽幽拍下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北京交警随手拍”上传。3分钟后,她的“随手拍”被交管部门采纳了。
@深水幽幽发现这种占用应急车道的现象并不少见,她曾多次在微博上曝光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车主占用应急车道对我个人来说影响不大,但很可能堵住救护车或者消防车,这样危害就大了”。
应急车道通常被称为“生命救援通道”。非法占用应急车道或利用应急车道抢行,不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秩序,还可能出现妨碍警车、救护车、抢险车通行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然而,饱受诟病的占用应急车道问题为何长期难以得到根治?《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随意占用应急车道
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5月5日凌晨4时40分许,在广惠高速罗峰隧道出口约两公里处,一辆小货车停在应急车道,被后方一辆面包车碰撞后顶入行车道,与途经的2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4车相撞。后经了解,当时小货车司机想“解手”,便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最终,该交通事故导致1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
据了解,应急车道是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军人、警察等执行紧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的车道,除了车辆发生故障或车上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在应急车道内停留。
但每逢出行高峰,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一旦遇到拥堵,就会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占用应急车道抢行,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
近日,记者在出行高峰期多次通过京平高速吴各庄收费站入口的应急车道、北京市区去往首都机场的分流道等处,几乎每次都会看到有车辆在此无故停留。在北京机场高速路上,记者多次看到有车辆在应急车道上高速行驶,把守规矩在主路行驶的车辆远远抛在身后。尤其在环路附近或出口附近,由于车辆较多,路面拥堵,时常可以看到多辆乃至十几辆车排成长龙,走应急车道超车赶时间。
“社会车辆占用应急车道,可能会延误紧急救援,致使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排险、疏导、抢救伤员,甚至造成伤员、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还会加剧道路拥堵。”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支队民警王海波告诉记者,当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到车多缓慢行驶时,部分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内来回穿行、加塞,不断变线,干扰正常通行的交通流,增加了交通拥堵程度,而且极易造成事故。
“应急车道须得到严格保障,除了交警或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为了疏解交通,现场指挥部分车辆绕过障碍物借道应急车道外,其他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都是不允许的。”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院长陈小鸿说道。
违法成本低取证难
长期难以得到根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一边是明令禁止,一边是违法行为多发,背后是何原因?
在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看来,现在许多具有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快速路等,本身拥堵程度比较严重,一些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薄,企图借用应急车道达到快速通行的目的。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董来超对此深有同感。他说,在节假日或者上班高峰期,路上车辆较多,而应急车道大多数情况属于闲置状态,于是有的人认为走应急车道能节省不少时间,并且“高速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探头,走一下也没关系”,就把应急车道当成了“超车道”。而目前对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司机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引起重视。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看个导航”“解个手”“接个电话”等都属于可以占用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但实际上并不符合交管部门的规定;一些驾驶员确实遇到了紧急情况,需要占用应急车道,但却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也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有的驾驶员遇到车辆故障、事故后,不懂得如何依法安全处置。这些都是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原因。
此外,取证也是一大难题。福建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林清介绍:“虽然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已实现了电子监控,但大部分路段并没有投入科技力量进行交通管理,主要还是以点管控为主,目前还无法做到以面为主,科技化管理程度不高。”
“由于警力不足,管控力度不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实时全面掌握路面整体信息。当应急车道被违法占用时,交通管理部门不能第一时间去发现、纠正处理,部分驾驶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违法占用了应急车道也不会被处罚,致使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况时有发生。”王海波说。
科技助力交通治理
违法行为遭到曝光
实际上,针对应急车道常被占用的问题,交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试图利用科技手段解决这一顽疾,交通违法“随手拍”就是其中之一。
10月5日16时许,一名男子行驶至淮徐高速泗阳段时前方突遇堵车,有救护车走应急车道前往事故现场救援,随后一些加塞的车辆也跟在救护车后面,在应急车道上行驶。于是,该男子用手机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向江苏宿迁交警举报。
宿迁交警高速四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该男子举报的93辆占用应急车道车辆违法情况开展调查。经审核,其中85辆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事实清晰,已被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随着多地“随手拍”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的上线,越来越多的占用应急车道行为遭到曝光。
据湖北高速交警统计,今年“十一”期间,有2359位热心群众使用“随手拍”参与共治,7天提供了1.1万余条举报信息。
此外,高速交警还会驾车随时巡查治理,并通过视频巡查、电子警察摄录警示、查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和停靠的车辆。通过持续增派警力巡查,加强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车、停车现象的治理力度,并用高音喇叭喊话、大型显示屏发布文字信息等方式,提醒过往驾驶人切勿占用应急车道,自觉文明守法行车。
“高速公路总里程长,以往单纯靠人工巡查拦截,执法效率相对较低,而且全封闭的高速公路无断口,巡查车驶过就不能掉头,交警每巡查一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张同欣说。
据张同欣介绍,自2018年开始,天津高速交警改变了原先交警治理占用应急车道大多数依靠“人工”,即单纯驾车上路巡查治理的方式,目前天津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每公里有两处电子监控,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交警在监控屏幕前就能看得一清二楚。
多措并举形成合力
切实维护交通秩序
现代化的科技设施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但想要根治占用应急车道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虽然一系列整治举措使得占用应急车道行为有了明显改善,但要想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治理措施应当进一步跟进。
“单独依靠交警一方很难形成治理占用应急车道问题的合力。”林清认为,高速交警应联合高速交通综合管理部门、施救单位及相邻大队开展联勤联防工作,做到信息共享、通讯畅通,积极推行错时巡逻,及时发现和消除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同时,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管控工作,加强应急车道管理,防止挤占应急车道引发交通事故或延误救援任务。
董来超建议,完善应急车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应急车道管理细则,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性质、使用权限。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非紧急情况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但对何种情况属于紧急情况的规定却较为模糊。各地在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时,对紧急情况规定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实中,驾驶员可能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因此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何种情况为紧急情况尤为重要。
多位受访车主建议,加大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查处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如因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而影响救援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扣一段时间的驾驶证甚至吊销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柱庭则提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发力,进行综合治理:新闻媒体、学校等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提升人们对于应急车道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有关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高速路、城市环路等应急车道上,多设置一些监控设备,促使公众自觉遵守,同时加强社会监督。
“要将日常监管和违法惩处有效结合,可通过设置更多的电子警察等智能化采集设备,对应急车道进行有效监管。”陈艳艳说。(记者赵 丽 韩丹东 见习记者 张守坤)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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