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43:09来源:法律常识
苏州女商人陆海珍自称被“套路”而背负了5500万元的欠款。
陆海珍与李伟相识多年,前者从事典当行生意,不时需要资金拆借,后者早年在陆海珍孩子就读的学校当财务总监,后来从事民间放贷工作。2016年开始,两人之间有了资金往来,有借有还。
转折点发生在2018年8月3日,李伟将陆海珍告上了法院,并查封了陆海珍名下晟迈公司股权和房产。8月13日,李伟、陆海珍等人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以下称一审调解书)。
一审调解书显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陆海珍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李伟借款5270万元(5550万元减去28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戏剧性的是,对于这次调解,陆海珍很快“不认账”,并以违背自愿原则和虚假调解等理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苏州中院在多次询问后,在2019年2月25日驳回了陆海珍的再审申请。
如今,陆海珍所持有的晟迈公司股权已被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以及担保人的多处房产均被查封冻结,有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流拍。
陆海珍为何会突然“不认账”?她所称的虚假调解是怎么回事?她和李伟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无异议的一审调解书
陆海珍认为自己被“套路”了。5550万元的欠款只不过是李伟一步步设计的“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指的是出借人诱使或者迫使受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
一审调解笔录显示,2018年7月16日,李伟与陆海珍等人签订了对账确认书,确认截至2018年7月16日,陆海珍仍欠李伟5550万元。
2018年7月18日,李伟与陆海珍等人签订还款协议,确认陆海珍截至2018年7月16日尚欠李伟借款5550万元,并自愿将苏州晟迈股权投资中心的20.4%股权作价3550万元给李伟,其余2000万元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8月10日各偿还1000万元。陆海珍等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李伟代理律师表示,陆海珍在外投资需要,向李伟借钱,从2017年7月开始借款至2018年5月左右,除上述款项外,两人之间还有其他借款往来,但陆海珍也有还款,双方针对总的借款、还款情况对账确认还欠5550万元本金,对账后又分3次归还了280万元。因此,调解书上的金额为527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一审调解笔录看,原被告双方未有任何争执,陆海珍对李伟一方的陈述、主张的承担责任方式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还向法官表示,已经庭外协商过了,因为案件已经起诉并保全,因此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由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海珍等被告要求对于其保全予以解封,原告方表示同意。
“无异议”是演出来的?
然而,这场无异议的法院调解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原告和被告之间全然不同的两种叙事。
陆海珍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调解其实是为了对抗另一起针对她的诉讼带来的股权查封。按照陆海珍的说法,她与李伟约定在本案中故意虚构、增加案涉调解的借款金额,并达成一致:李伟不以该调解书作为依据对陆海珍申请强制执行,事后陆海珍再给李伟500万元全部了结此案纠纷。
但事情并未按陆海珍以为的“剧本”发展,李伟在拿到一审法院调解书不久后,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陆海珍对一审调解书不再“认账”,并向苏州中院申请再审。
陆海珍提出了两点再审理由:一是原审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并非出于申请人方的自愿,调解的借款金额系虚假的;二是李伟以虚假的借款金额进行起诉,不排除与陆海珍进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调解,该调解书侵害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苏州中院的询问笔录披露,陆海珍提到的另一起针对她的诉讼与其一个投资伙伴陈旗有关。陆海珍的代理律师在再审询问时表示,2018年6月,案外人陈旗与陆海珍就投资晟迈股权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了纠纷,要求陆海珍给他3000万元左右的收益。陈旗还扬言要向法院申请查封陆海珍持有的股权。但当时晟迈股权有限公司正在筹划股权转让,因而陆海珍的股权不能处于冻结或查封状态。
陆海珍自称一直在想怎么去对抗这个或有诉讼。根据询问笔录中陆海珍的说法,在7月对账的时候,她向李伟提到了对于这起或有诉讼的担心。李伟则明确表示,可以用一个更大的债务,让对方知道陆海珍没有更多的钱给陈旗。
“李伟当时提出,按照我们往来的金额以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结息,这些金额算出来大概是5000来万,当时李伟也明确就说这张对账协议万一陈旗起诉,那我们这个金额也可以马上起诉。”陆海珍说道。
然而,法院并未采信陆海珍的这一套说法。
据陆海珍所说,陈旗是在2018年8月2日对其提起诉讼的,在8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8月10日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此后因主审法官没有签署调解书,陈旗在8月15日撤诉。而陆海珍与李伟在7月16日签订对账确认书,在7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早在陈旗起诉半月之前。李伟则在8月3日起诉陆海珍,双方在8月13日签下一审调解书。
询问笔录中,陆海珍表示,对账确认书的大写数字和签字是她签的,还款协议上的签字是她写的,其他都不是她写的,包括日期。她表示,真实日期不是那个日期。
5550万元欠款虚实
5550万元的欠款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怎么形成的?苏州中院的询问笔录披露了李伟与陆海珍之间借款往来的更多细节。
陆海珍与李伟都表示,他们的资金往来开始于2016年。但上述5550万元欠款可以追溯的时间远远晚于2016年。
李伟的代理律师表示,李伟与陆海珍大体量的资金往来开始于2017年7月。当时,李伟、陆海珍和刘志刚通过走账的形式,将刘志刚对陆海珍的债权陆续平移到李伟的名下。李伟的代理律师还表示,因为李伟是2017年7月才通过走账的方式将刘志刚的债权平移到自己名下,所以对2017年7月之前的账目,李伟是无法核对的,陆海珍方面提供的2017年7月之前的流水是否与双方债务有关,是没有办法确认的。
李伟的代理律师所称的债权平移,与一家名为苏州赟佳投资管理公司有关。2017年7月,该公司投资人发生变更,由刘志刚、徐云丹变更为李伟,李伟也成为该公司法定法定人。
“李伟大概是在2017年7月接管这家公司,那么之前的债务债权要做一个了解,也就是由刘志刚重新借笔钱给他,把以前的再了掉。”李伟的代理律师如此说道。
在苏州中院第三次询问时,在苏州赟佳投资管理公司做记账工作的朱金宇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朱金宇称,在2017年6月前,李伟与陆海珍的借款金额在微信聊天记录上的有4次,反映5月4日730万元,5月5日1500万元,5月25日1700万元,6月20日1600万元,以上为该时点的所欠本金数额。朱金宇还表示,这些金额是由李伟安排付款,一般都是从分别叫“周丽”“孙晓斌”的卡上划出去的。她还表示,刘志刚是公司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出去签合同,有时候催催利息。
“2018年2月11日,因为快过年了了,双方就对了一下账”,李伟的代理律师表示,李伟与陆海珍签了两份对账确认书,一份是他自己的,本金金额4786.70万元;一份是他帮陆海珍向朋友借的,金额是2007万元。为了让自己放心,陆海珍当天和他签了一份转让及代持协议,将她名下的晟迈公司20.4%的股权转给自己,但后来没有履行。
不过,陆海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2月11日4786.70万元的对账确认书的签名不是陆海珍所签,但对同日的2007万元的对账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转让及代持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李伟的代理律师还表示,在2018年2月11日对账之后,李伟在3月又陆续借给陆海珍本金680万元,加上之前的本金4786.7万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初步按24%计算),三部分组成,合计5565.7万元。2018年4月2日双方又进行了对账及协商,李伟作出一定让步,最终确认陆海珍本金5550万元,双方没有签对账单,而是通过走账的形式给予明确。
2018年4月2日至3日,李伟、陆海珍、徐强账户发生多笔循环转账,合计从李伟账户转至陆海珍账户8笔,陆海珍账户转至徐强账户9笔,金额均为5550万元。根据李伟代理律师所言,徐强和李伟是朋友关系,徐强账户由李伟实际控制。苏州中院认为,可以确定上述三人之间的循环转账即为陆海珍微信“4786在四月走帐”的具体操作。对于走账,陆海珍一方认为,是为了做大流水,增加自己的信用,而李伟一方则表示,通过走账方式明确债权的本金,系类似于银行的借新还旧。苏州中院最后采信了李伟一方的说法并表示,各方对原债权及归还情况有争议的,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再审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综合判断。对于所谓借新还旧的“旧债”,再审时不审查是有一定的问题。但他建议,当事人可以另外向5550万的收款方(徐强)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2018年7月16日,双方又签了一张对账确认书,但这次除了签名,陆海珍还亲自写上了大写的对账金额5550万元。
掩盖高利贷事实?
在审查中,陆海珍一方还提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调解书反映的金额均是超过36%以上部分,该调解书的金额以及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陆海珍一方向苏州中院提供了一份由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该报告显示,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陆海珍及其关联债务人从李伟及其关联债权人处共计借款152笔,合计45724.8万元;共计还款300笔,合计48690.54万元。
该审计报告还以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的方式作为假设条件,计息天数为实际资金占用天数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如果当年利率为24%和36%时,截至2018年10月,陆海珍均已还清本金及利息;当年利率为123%时,截至2018年10月,陆海珍累计欠付李伟5428.85万元,其中本金4336.71万元,应付利息1092.14万元。
据此,陆海珍一方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36%部分无效的规定,其已支付全部本息。
不过,苏州中院对此并不予以采纳。苏州中院表示,陆海珍提供的利息计算表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按年利率36%累计计算,既不是双方借贷时真实约定,也未对期间双方多次借新还旧进行处理,又未按约定对2007万元、4876.70万元借款分别进行核算,显然是不正确的。
一位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员工作近十年的执业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有明确约定,否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法官主要会关注双方有没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对账单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沟通记录对利息问题予以明确,单纯从银行流水无法推断或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利息支付的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在苏州中院三次询问后,陆海珍的代理律师向苏州中院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意见。意见称,通过两次庭审,李伟也注意到了该调解书的违法性,故在第二次听证调查时否认了其于陆海珍之间发生借款的开始时间,杜撰了其是在2017年7月份从刘志刚处受让陆海珍债权的,企图规避其本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违法事实。
据澎湃新闻了解,再审被驳回后,陆海珍还尝试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以虚假诉讼为由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投案自首”,不过,相城公安分局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则对陆海珍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