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4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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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女当事人咨询,夫妻分居1年了,女方想离婚,男方就一句话:我不离。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就没有办法离婚了吗?
杭州离婚律师解答: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不能剥夺另一方的离婚权利。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只要下定决心要离婚,就没有离不掉的婚。双方不能达成离婚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只是,起诉离婚的话,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离,除非你有感情破裂的证据。
感情破裂证据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你的离婚案件中没有以上的情况,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在法律程序上会是个漫长的过程。但经过第二次起诉,大部分都会离掉。第二次没有判离的,需要分析自己的案件,哪些情况影响了离婚判决。
如果想实现快速离婚,在起诉后依然可以谈判、调解。
具体怎么谈判,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关键点来定,很多案件在协议离婚时谈不好,但起诉至法院后,在法院调解阶段可以调解好的,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也会起到很大的润滑、推动作用。
如果对方不肯离婚,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寻求方案。
当你的另一办要和你离婚的时候,你又不愿意离,该怎么办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告诉您,一段婚姻有裂痕双方都有责任,这时候就要进行情感谈判,从情理上说服对方。
面对谈判时两个人都很敏感,所有需要注意以下3点。
1、 忌回避,重沟通
在收到离婚的信息后,一般被离婚的下意识就会把自己摆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怕吃亏,于是找朋友出谋划策,,一顿猛操作却发现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双方的矛盾也更加激化了,本来还有协商的余地,结果变成了敌对状态。
2、 忌谈判,重商量
在面对离婚谈判的时候,人们下意识就会武装自己,一开场就摆出了一副商业谈判的姿态说:“既然走到这一步了,你提离婚在先,那到时候XX就要归我。”这个时候就会计划矛盾,你和对方都会感到压迫感,很容易就会把一场协商变成谈判。协商就会破裂,不如以退为进,用商量的口吻和他讨论:“虽然离婚是我们自己的选择,但离婚后我们也是孩子的父母,所以我在想怎样把伤害降低,在未来现实层面上多为孩子考虑,你觉得呢?”传递出一种你们是在商量的态度,这样才是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的做法。
3、 忌翻旧账,重现实。
婚姻总有点磕磕绊绊,如果翻旧账的话谈话就进入了一个死循环, 在失败的婚姻里面,无辜不是绝对的,现在我愿意和你及时止损。这样就把话题转移到现实层面上,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最后,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提醒,在不得不离婚的时候,那我们就要想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你已经做好离婚的决定了,自我保护是很有必要的。这时候最好是找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咨询。
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
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作者:费婧
综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小军家事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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