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46:11来源:法律常识
新华社记者 李博 摄
北京冬奥会正如火如荼,“冰墩墩”等奥运吉祥物更是成了“顶流”。有的人就动起了蹭热度的脑筋。然而冬奥会的热度可不是想蹭就能蹭,行为不当,很可能面临侵权等法律风险。10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律专家,为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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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赛事短视频 可能构成侵权
精彩激烈的冬奥会赛事吸引了不少观众,一些短视频博主选择剪辑赛事节目片段进行二次创作。记者浏览多个短视频平台发现,这类短视频数量不少,且热度持续走高。以“金博洋战胜了金博洋”为例,某博主剪辑上传的配乐短视频,点赞数超过10万,评论数多达1.3万;另一名博主上传的“冬奥会热血感人名场面,哪一个最打动你?”短视频,点赞量也近1万,评论量超过700。 “冬奥会赛事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传播此类节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建中解释,像奥运会这类大型体育赛事,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都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属于智力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因此,未经授权对冬奥会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那些几十秒甚至几秒的冬奥会赛事节目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周建中说,无论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还是在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体育赛事节目片段,只要未取得权利人许可,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他建议观众在观看赛事时选取官方平台,同时注意不要随意录制传播赛事视频,以避免出现无意识侵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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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度宣传 或涉嫌虚假宣传
不久前,某地一家餐饮店通过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冬奥”“助力冬奥会”等话题元素的商业广告,被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在企业宣传中,涉及冬奥会的一切内容都不能随意发布。”浙江省律师协会文体产业专委会副主任陈晓璐介绍,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并根据侵权行为人违法经营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 此外,企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让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以‘助力冬奥’‘为冬奥加油’等为宣传语,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还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用权。”陈晓璐说,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商家更要注意,别为了蹭热度而吃到罚单,甚至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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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难求 自制一个侵权吗?
毛线“冰墩墩”、软陶“冰墩墩”、手绘“冰墩墩”……近日,不少网友脑洞大开,各类“冰墩墩”齐上阵。比如,杭州市民马女士就用一天时间为儿子勾出一只毛线“冰墩墩”,希望给孩子留下一份独特记忆。 那么,这属于侵权行为吗?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旭斌说,这要看具体情况。首先,“冰墩墩”“雪容融”进行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以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它们除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外,还可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规定获得保护。如果仅仅作为个人欣赏目的,比如将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制作的“冰墩墩”用于商业层面,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则构成侵权。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 摄
据了解,目前北京冬奥组委已先后开发了16个品类4500余款特许商品,包括贵金属制品、徽章、毛绒及其他材质玩具等。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授权制造相关商品并销售,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严重者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旭斌还提醒说,将“冰墩墩”“雪容融”制作成表情包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收费,也属于侵权行为。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