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2:58:0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解答:除非合同有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对于争议焦点夏某主张的关于款项给付的诉请可否予以支持,夏某主张退还合作费用的诉请应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夏某至今未从雅某公司处进货,亦未开店,雅某公司也没有向夏某提供过产品或其他商品等,故雅某公司因涉案合同1取得的基于合作关系而产生的款项应全部返还给夏某,即夏某要求雅某公司退还款项428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同理,合同2是双方为履行合同1而进行的关于材料购货的约定,现合同1已被认定解除,合同2亦应予以解除,由雅某公司向夏某退还已收取的10000元材料款。雅某公司提出的其已为夏某提供培训服务,虽夏某对此予以确认,但雅某公司并未有就培训发生的费用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法院对雅某公司该项抗辩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的诉请,涉案合同1、2均未对律师费承担有相应约定,且律师费损失并非夏某因诉讼必然产生的损失,故法院对夏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陈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婚姻、刑事犯罪问题研究和法律顾问的风险代理,曾代理过“品牌餐饮特许加盟维权退款案”,“深圳平行进口奔驰车销售欺诈案”,“深圳协助执行人妨碍执行被执行案”,“深圳程序员感情诈骗案”,“鹿角巷商标侵权案”等各类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