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09:09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民事纠纷转化为犯罪的规律,积极展开无罪辩护,说服司法机关将案件认定为民事违约、民事侵权或者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
在这一方面,对特定构成要件的证伪活动,如推翻非法占有目的、证明特定情节不成立等,都属于无罪辩护中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程序和证据层面上,论证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对犯罪事实认定不具有预决的效力,有关民事证据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系属违法等,也属于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辩护的重要内容。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律师也应注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任意列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或者被随意列入犯罪工具或违禁品的范围。
但是,仅仅从事上述辩护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实践中,律师需要根据此类案件在“入罪”和“出罪”方面的高度敏感性和复杂性,确立一些独特的辩护方案。
一、采用积极辩护思路
律师需要以积极辩护的思路,采取“以己之矛,攻子之盾”的辩护策略,既注重调查核实已有的证据,更要重视收集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在对民事违约、民事侵权或者民事交易的证明上,律师更要通过提出证据来证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从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到釜底抽薪的推翻效果。
而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伪方面,律师更要采取积极辩护的方法,论证行为人不存在那些构成推定之基础事实的客观行为,甚至存在与之完全相反的客观行为,从而达到证明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效果。
二、积极进行类案检索
律师应当积极地检索案例,从中发现类似的司法裁判文书,以求获悉刑事法官的裁判逻辑。例如,对于诈骗类案件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律师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所刊登的案例中,寻找与本案存在类似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例,并从中发现刑事法官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根据。在对本案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援引这种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以便加强自己辩护的实际效果,使之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三、辩护重心前移
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应认识到在审判阶段无罪辩护的极度困难,注重将辩护的重心加以前置,通过在委托人授权或同意之下的适度妥协或让步,换取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或者终止刑事追诉程序。
律师应充分利用好刑事辩护的四个黄金救援期:一是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律师在此阶段可以有长达数月的救援机会,通过收集证据,与负责初查的经侦警官进行交涉、斡旋和协商工作,说服后者放弃启动刑事立案程序,避免刑事侦查的“列车”持续不断地运行下去;二是审查批捕环节,律师在此阶段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者至少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案件阻止在批准逮捕的大门之外,从而为以后的无罪辩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三是侦查终结之前,律师可在此阶段与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将无罪辩护意见尽量向其加以陈述,以说服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四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充分陈述无罪辩护的意见,至少说服其对部分指控罪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积极推进企业合规
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发生之后、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之前,律师可以对公司(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公司(企业)觉察到刑事法律风险即将到来的情况下,通过及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有效开展律师的合规服务。
虽然我国刑法尚未明文规定“企业合规”作为正当化出罪事由,但是现在全国多个地方正试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有的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例如深圳市宝安区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探索建立涉刑企业“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制度,在特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企业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监督执行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参考;还有浙江省岱山县出台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设置6个月-24个月合规整改期并进行评估,将合规建设情况、合规整改效果作为不捕不诉、从轻处罚的依据。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江苏省属于第二期改革试点的范围。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设计目的在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时,企业以建立合规制度、接受合规考察为代价换取法律责任的减轻或豁免,以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其要义是“尽可能保全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这批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刚刚办理的案件,既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合规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又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