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4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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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女子称有四个女儿现在又意外怀孕,老公怀疑怀的又是女儿,所以提出离婚。两人协议离婚,孩子全跟妈,男子每月给一千元的抚养费,每个孩子两百,男子打算以后再婚生个儿子。
生还是不生,怎么生,妇女说了算。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也就是说妇女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妊娠,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
关于生不生小孩的问题这个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的很明确,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法律上来讲,如果是一个孩子的话,抚养费数额一般是对方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同时需要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两个孩子以上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看的话,意味着男方每个月的工资才2000元。
按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所以只有协议离婚这一途径。
按女子表述双方也确实是协议离婚的,可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条件竟然是孩子全归女方,男方只给每月一千元抚养费!这条件女方还同意了,这说明男方的收入应该比较低,人也比较穷!
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爱的呵护。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孩子都能成长在健全的家庭中。当昔日恩爱的父母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孩子的归属便成为难题。在政府鼓励生育的时代背景下,拥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破裂,孩子的抚养权又该何去何从呢?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家庭矛盾的积累,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双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2、与抚养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两人的经济压力就比较大了。男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女方留在家里照顾四个孩子。随着两人的异地生活,女方觉得男方的态度慢慢不对劲了。
2020年7月,女方在男方手机上发现,男方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吵了一架以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没有悔改,还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和女方发生争吵,有时候还对女方大打出手。
于是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大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双胞胎女儿由她抚养,双方各不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男方也同意离婚,但提出双胞胎女儿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女方补偿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并申请亲子鉴定。经过鉴定,还真不是亲生的。
【@家子说法 】
像这样狗血的事情,还真是少见。但是这就在现实里发生了。这个案件里,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各自都存在出轨行为,感情肯定是已经破裂了,离婚肯定是要离婚的。剩下的问题,就是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赔偿等问题了。
一、对男方的赔偿请求该如何处理?
在这个案件里,女方存在婚内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一般情况下,被欺诈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因此支付的抚养费,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
其中,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欺诈性抚养的行为属于这个规定里的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这里能够主张赔偿的要求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对方有这五种情形之一。
如果一方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但是另一方离婚并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则不能主张赔偿。
比如说,男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女方表示谅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女方因为男方不能生育,提出离婚。这个时候,由于双方离婚并非因为与他人同居,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女方就不能主张赔偿。
第二,主张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要求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以后。如果不离婚,是不能主张赔偿的。
第三,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没有过错。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能主张赔偿。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但是男方也不是无过错方,所以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其确实抚养了非自己所生育的女儿,这部分支出女方还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二、子女该如何抚养?
在这个案件里,一共有4个孩子,其中双胞胎女儿不属于男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与男方无关,自然不能由男方抚养。
对于两人的大女儿和儿子,虽然是两人婚前所生,但是仍然需要处理抚养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这个案件里,大女儿和儿子都已满八周岁,所以孩子的想法很重要。对此,因为大女儿与儿子都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决定由这两个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应该没有照顾谁或者不照顾谁的问题。不过,由于报道时没有提及财产分配问题,所以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照每个孩子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教育、医疗费的50%。女方补偿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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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乐业县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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