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39:1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尺度的逐步调整,类金融行业整体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作为传统类金融行业的附属性产业,典当行业虽无法成型为支柱性产业,但其凭借管理与交易过程中的高度自由性,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典当行业整体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导致典当公司与客户在综合管理费、典当利息、担保责任、违约金及合同效力等方面发生诸多法律纠纷,如何通过将涉诉风险前置化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成为提高行业运营利润的关键处。本报告以alpha为搜索载体,通过研究分析2005—2019年度陕西省680件典当合同涉诉案件,并结合典当行业的特有商业模式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关键词、裁判意见及实务操作过程中触及的纠纷类型等进行完整的数据分析,冀望对陕西域内典当行业风险予以披露,并针对该类风险提出针对性改善建议,以期达到规避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
一、案件数量及趋势发展
据alpha案例库显示,2005—2019年度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当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为684件。其中,涉及典当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有348件;执行案件有312件;其他类案件有24件。具体如下:
根据alpha案例库显示2005年至2019年度陕西省审理的典当合同案件总计684件。其中,涉及典当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有348件,占比率为51%;执行案件有312件,占比率为46%;其他类案件有24件,占比率为3%。
同时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趋势图显示,纠纷案件的发生率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在2018年达到峰值,为209件。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限制对带动陕西省区域内的典当合同业务起到巨大推动性作用)。说明,随着金融政策的紧缩以及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合同业务发展在陕西省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二、各级别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根据Alpha数据报告显示,陕西省典当公司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榆林市等区域。这与该区域中小企业布局发展及经济发展状况密不可分。说明典当行业的兴盛与区域经济及区域中小企业数量发展形势呈正比。
三、审判程序
通过alpha数据分析,陕西省典当行业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执行程序的为312件,占比率为46%;适用一审诉讼程序的为236件,占比率为34.5%;适用二审程序的94件,占比率为13.5%;适用再审程序的为18件,占比率为3%;其他类型的为24件,占比率为3%。据此可知,该类纠纷在诉讼程序很难通过和解等方式予以解决,当物处置较为困难,只能通过强制执行解决纠纷。此外,对于该类纠纷,因法律关系清晰,案情较为明确,通过一审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纠纷。
四、法律依据
程序法条引用数量统计
实体法条引用数量统计
alpha大数据显示,陕西区域内的各级法院在审理典当类型纠纷时,判决书中多采用的程序法条是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共引用130次)。说明该类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多围绕强制执行的依据展开;与此同时,判决书中多采用的实体法条是合同法六十条(共引用114次)。表明该类纠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这也提醒了合同缔约方,在合同条款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对违约责任进行较为清晰的约定,防止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过多纠纷。
五、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总体裁判结果:一审裁判基本都是以典当公司胜诉为主。
陕西省历年来典当公司涉诉案件共计680件,一审案件有212件,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95件;全部驳回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9件,驳回的理由主要是证据不足或应先行使绝当权利再行追索;其他有7件,主要是撤回起诉或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终结执行案件;驳回典当公司起诉案件有1件,因被告名称与合同不一致,合同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2、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裁判结果:以维持一审结果为主。
陕西省历年来典当公司涉诉二审案件共计9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有43件;改判有20件,且均为部分改判,主要集中在利息标准、担保责任主体、综合费用的收取时间、利息与服务费的关系、利息不可抵扣本金、绝当物的处置等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有14件,主要理由是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或程序错误,如管辖权;撤回上诉的有7件,撤诉主体主要为非典当公司。其他有6件,其中有一个刑事案件,其他为有关受理立案的裁定。
六、争议焦点分析
经对陕西省典当行业涉诉案件进行初步筛选,排除执行案件,有310件是以判决结案。争议焦点的分布整体上比较分散,通过进一步归纳整理,总结出占比率最高的几个争议焦点,分别是综合费用(或称综合管理费、综合服务费)、保证责任、利息以及合同效力。
1、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一种收费类型,《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典当纠纷案件时对合理的综合服务费持支持态度,在当期届满进行续当时法院认为当户仍然需要缴纳一定综合费用,而且该费用也可在当金中直接扣除。不支持综合费用的案件占15%,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是约定的综合费率过高,二是绝当后若当户和典当公司没有特别约定,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支付综合费用。
建议:典当公司可提前收取综合费用,规避当期届满综合费用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由于《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综合服务费的费率上限,因此,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典当公司应保证综合费率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典当公司可在典当合同中约定绝当后当事人仍需支付一定综合费用。
2、保证责任
典当行业涉诉案件的保证责任类似于借贷合同纠纷的保证责任,部分典当公司在向当户签订典当合同或借款合同时,要求当户提供保证人对该笔当金或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典当公司和保证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法院一般会认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的理由通常是典当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时已经过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
建议: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为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一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典当公司可以整合存量保证业务,制定保证期间到期预警机制,有效提醒公司及时行使保证权力。
3、利息
典当纠纷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典当公司与当户签订的典当合同,还有一部分是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涉及到利息问题。法院通常都会直接认定借款人或当户应当向典当公司支付利息,尤其是绝当后仍要支付相应的利息。但仍有四成的案件中法院对利息仅持部分支持态度,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约定的利率过高,借款合同中月利率超过2%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典当合同中虽然可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但月利率仍不得高于2%;二是事先扣除利息的本金以实际支付为准。
建议:对典当公司而言,一是保证典当合同或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应当及时收取绝当后当物处置前之间的利息。
4、合同效力
陕西省典当行业纠纷中共有24件案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其中认定合同有效的占96%,对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这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包括当物不存在的这种极端情况,只要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通常认定为合同依然有效。认定合同无效的仅有一个案件,即合同主体资质问题,不具有典当主体资格的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典当合同无效。
建议:一是典当公司在签订典当合同时,要保证自身符合签订典当合同的资质,避免因为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加强对当物的审核,加强对当户进行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手续的审核,避免因为当物不存在或当户未对当物进行登记或交付而导致法院将该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
七、商业模式
作为兼具“商业与融资”双重属性的类金融机构。新经济形势下的典当行与传统当铺的商业发展模式有着根本性的转变。包括商品的变迁、客户群体的完善、服务内容的增多、经营方式的调整、收费模式的多样都有了系统的改善。但由于外部较为滞后的行业监管规定及内部无法完全摆脱传统业务模式的束缚,导致典当行业开始长时间陷入“夹缝中生存”的困局。如何在现今“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下进行业务模式的完美转身,是行业发展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本报告对市场新兴业务类型及模式予以汇总及整理,望对企业布局及调整发展模式起到借鉴作用。
1、典当+绝当品销售
在传统主流典当业务模式中,对于当物的处置只要是与外部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在当物出现绝当状况后予以评拍的处置方式。典当公司在处置当物中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盈利处很难涉及到当物的二次流通环节。但将传统典当业务与新兴绝当品销售程序结合后,典当公司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与综合性网络平台合作,对绝当物的展示、宣传、销售形成完整的销售模式,对流通性较高的绝当品搭建变现与再次销售平台,组建完善的物品流通平台。(可借鉴“华夏典当行“多元+触网的双结构”商业操作模式。形成以类型化当物来分类:其中以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业务等为主的传统业务;以民品典当、绝当品销售为主的流动性业务;以“华夏e当”电商网站为支撑的电商网络业务)。
2、连锁经营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连锁经营以其高度集中的管理制度及统一的核算制度深受青睐。结合现阶段典当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观之,以连锁经营模式改造传统典当业是打破其发展瓶颈、推进典当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典当行从传统坐商到主动行商的模式转换,更多的是经营主体的思路转换。连锁化经营能够最大程度的使产业品牌快速传播,并由此带来经济效益。譬如人力资源,专业性较高的鉴定性工作,都可通过总部根据各网点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配。通过在商场、综合服务体等大型公共场合设立精品店的运营模式,最大程度的保障资源的充分调动与共享。且从规章制度层面而言,《典当条例》明确规定“典当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连锁经营条件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连锁经营,并明确具体监管措施”。这对典当行业大力推广连锁经营模式大有裨益。
3、拓展以民品为主的精品业务
纵观现行典当公司主营业产品,无外乎于动产、不动产等抵押融资物。这与市场发展规律密切相关,但深研典当行业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作为传统典当产品,民品典当的占比重一直久居不下。因此在现行市场经济出现疲软状况,动产、不动产集中度风险较高的状况下,结合区域特色大力发展民品业务是典当行独特竞争优势之所在。据此,在典当行业考虑业务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重视区域环境,强调区域民族特色,并以此作为行业的立身之本。与此同时,围绕民品业务进行不断地创新服务,譬如将民品典当与企业融资相结合的珠宝加工企业融资、艺术品创作、投资与典当结合等措施都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典当行业的竞争优势。
八、实务操作流程纠纷
对于企业法人机构而言,如何保持高效率盈利是其发展过程中恒久不变的主题与原则。但在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在程序上会出现合规性与经济性之间难越的沟壑。即在程序处置过程中合法合规性与经济效益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如何保障在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受影响是业务主办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以绝当后当物如何处置为例,通过与多家典当公司的座谈不难发现,为避免当物的折旧率及当物价值受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较大。典当公司在当户出现绝当状况后,在不通知当户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委托拍卖公司进行评估拍卖或依照《担保法》规定处置担保物的状况下,即以市场手段对当物予以处置。处置后的多余价值被冲抵违约金、高额利息等费用,导致由此引发纠纷的频率较高。
对于绝当后,当物如何处置的问题。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有《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及《典当行业规定》第24条的相应规定。认为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应依据当物评估出的具体价值予以区别对待。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关于担保物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以双方事先约定由委托的拍卖行公开拍 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 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 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 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据此不难看出,在绝当后当物处置环节上,法律允许“流质契约”的部分使用。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适用的限制性条件。即以绝当物价值为适用标准;典当行的受偿只能以该绝当物变卖或折价金额为限,损益自负(视为典当公司与当户就绝当前及绝当后的息费已全部清偿)。 因此,典当公司在出现绝当状况后,应按照典当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处置当物时严格适用限制性条款,避免出现当物处置程序不合规导致的当户要求典当公司返还多扣利息、违约金等诉讼的出现。
九、实务操作流程建议
1、对于当物绝当后的处置问题,通过分析该类纠纷涉诉后的裁判要旨发现,人民法院对典当公司处置当物后以变相方式收取当户利息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认定其违背相关法律规章约定,应予以退还当户。据此,在此类的流程操作中,应对如下风险点予以着重注意。
其一,典当公司处置当物应在当物处于完全绝当的状况下,对尚未绝当的物品,有可能出现当户续当或赎当的情形,此类状况下,典当公司没有对当物的处置权。同时,在绝当后,应严格按照绝当物的价值为适用标准,区分适用不同类别的处置方法。其二,对于价值高于3万元的绝当物,在典当公司未与当户约定适用遴选评估拍卖公司予以评拍的状况下,应严格按照《担保法》对于担保物的处置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对绝当物予以处置,保障对绝当物处置的程序合法性。其三,在绝当物处置变现后,对于变现价款应遵循“损益自负”的原则,在变现价款无法够囊括典当损失的状况下,视为全部清偿完毕。包括典当公司与当户绝当前及绝当后尚未清偿的息费已视为全部清偿。对于变现价款多余的部分,应对当户予以归还,保障其权益权益不受侵害。
2、针对大额当物统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随着2000年9月份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下发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得到解决。通过在公证处办理赋
强制公证文书,简化纠纷处理程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出现绝当状况后,当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置。
通过与部分典当公司座谈得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大额当物的合同纠纷中,因前期未办理赋强制公证文书,导致在出现绝当状况后,典当公司只能够采取司法程序处置当物,造成了过多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及时间成本的资源浪费。随着国家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屋价值的逐渐提升及其本身经济风险的薄弱,导致各地区典当公司都逐渐将主营方向对口至房地产业。但变现能力差,处置程序繁琐成为其涉诉后的主要瑕疵。只有简化诉讼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典当公司涉诉成本,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因此,典当公司在前期与当户签署相应的典当合同时,可对涉及的全部合同办理赋强制公证文书,保障典当公司在当物出现纠纷后的第一时间能够将当物处置事宜移至强制执行程序,在降低典当公司涉诉风险及诉讼成本的同时,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典当物评估、处置及变现的高效性。
十、结语
“以钱换物,救急不救长”是典当行业历久的生存要诀。从传统的民品典当发展到现今的及融资与商业于一体的综合性类金融综合服务体。典当行业改变的不仅是服务内容。包括商品的变迁、收费模式的多样等方面都有了系统的改善。但新经济时代下产业机构的变迁,经济模式的变化都在触动着典当行业的神经末梢。体系的升级换代带来的是新的类型化纠纷。仔细分析类年来陕西省的典当公司涉诉纠纷不难发现,案件纠纷类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缩影。本次专项报告从商业模式的探究、合同条款的分析及针对性的司法建议环节对行业发展都提出了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对典当公司在后期的业务操作及风险应对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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