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8:02:15来源:法律常识
省市 | 法定刑 | 省市起点刑 见注解一 | 省市增量刑 |
上海 | 在道路上,醉酒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1个月至2个月拘役幅度内。 |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见注解二)的,3个月以上拘役。 | |||
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
广东 |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起点刑1-2个月拘役。 | 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10-15日刑期。 | |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子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子刑事处罚。 | |||
山东 | 1个月至2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起点刑。 | 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刑期。 |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增加1个月刑期 | ||
(在前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 | 增加1个月刑期 | ||
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 增加2个月刑期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见注解二)的 | 增加1-2个月刑期 |
注解一:量刑四个步骤: ①根据法定刑与犯罪情节,确定起点刑;②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增量刑; ③起点刑加增量刑,确定基准刑; ④ 根据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立功等),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注解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③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④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⑤ 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⑥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⑦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山东①改为: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沪高法【2017】496号)、· 鲁高法[2017]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