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4:22:1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在该机关一次公务员招聘中,负责面试环节的组织、评分、推荐入围人员等工作。何某系张某的大学同学,其子何小某参加了此次公务员招聘并进入了面试环节。何某遂找到张某,请求其看在老同学的面子上给自己孩子“使使劲儿”,并给了张某20万元现金的“感谢费”。张某基于老同学的“情谊”收下了这笔钱,并跟何某说“这事儿包在我身上”。后何小某参加面试环节表现优异,数位面试官均认可其是该职位的不二人选,张某见面试结果如此顺利也就没再给其他评委打招呼,最终何小某按照招聘流程顺利入职该国家机关。
张某收取何某的财物后并未利用职权实施为何某谋取利益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张某的承诺没有最终实施,但该承诺行为已经具备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张某构成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律师提示
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仍然依法履行职务,即“收礼”不“枉法”的,仍然侵犯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法益,构成受贿罪。
此外,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不以该利益“非法”为要件,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同样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