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6:04:08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都知道,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2015年底,家住桂林的潘先生在购买飞机票时被告知限制购票,原因是他拒不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是,潘先生对此表示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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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己和家人不至失信于社会,处处受限,潘先生委托律师,从此走上维权道路。春去秋来,辗转多年,他愁眉不展,四处碰壁。
遇此困境,潘先生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求助,希望检察院能助他脱困。
一开始,潘先生以为是法院弄错了而导致自己无法购票,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借过钱。
到法院执行局询问之后,得知自己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欠中国银行某支行一笔9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2013年9月,中国银行某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潘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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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潘先生无故拒不偿还贷款,违约在先,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潘先生愕然,表示对此事全不知情。潘先生称,诉讼涉及一应法律文书均未送达本人,整个过程当事人一无所知,而且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妻子每天因为这件事忐忑不安、愁眉不展,自己也没能力继续打工赚钱供孩子上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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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发生在2014年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启动调查权,经多方印证,查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作为主合同的借款人潘先生并不知情,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潘先生本人所写,而是潘先生的堂哥潘某假借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9万元,银行放款之后,潘某某无力还贷,随即被银行告上法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潘先生无故背负了9万元的债务,成为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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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底,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回复不予受理。
2017年底,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提请抗诉理由成立,于2018年4月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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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某支行为证明其与潘先生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提供的《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并非潘先生本人签名和捺手印,且潘先生并未委托他人向银行贷款,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原审案件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发生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判决驳回中国银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潘先生无须承担这笔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借款合意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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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上午,潘先生来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伸张正义为人民 依法监督保公正”的锦旗赠与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申请,他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对他和妻子的限制高消费令,让他和他的妻子孩子回归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