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52:09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律师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往往能接到不同类型的咨询,有问断绝亲属关系的,有想索赔青春损失费的,但除前述纠纷及笔者常办的商事纠纷外,最多的咨询多是情感类,笔者也常与同行自嘲,我们都是情感专家。
笔者最近众多咨询中,有当事人问道“我与某某男生恋爱,发生关系并怀孕,后流产,男方不管不顾,质疑孩子不是他的,我花去医疗费等费用若干,想让渣男承担,可以吗?”
情感世界是复杂的,笔者不去评论各当事人在情感交往中的孰是孰非,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系双方之间的情感纠纷,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不构成侵权,无法在相对人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但其实,女生流产,现实中可以获男方补(赔)偿。
2019年5月,杨某与赵某在朋友生日聚会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据杨某陈述,2019年7月,其出现身体不适,经多次检查确认妊娠阳性并诊断为宫外孕考虑,在医生保守治疗的建议下,喝中药治疗,但未见好转。后再入院治疗诊断为异位妊娠。治疗终结后,杨某一直吃药调理仍未完全康复。住院前后期间,赵某未予探望及陪护,并与杨某在微信、短信上多次发生争执、口角,甚至在杨某治疗宫外孕期间发生了出轨行为,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出院后,因赵某的种种行为和言语,杨某情绪低落、食欲不振、睡眠不佳,常感疲惫,哭泣流泪,甚至出现了结束生命的念头,经医院诊断确诊为中度抑郁症。杨某与赵某因恋爱发生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其被迫进行治疗,赵某在治疗期间未尽到作为一个男友应该尽到的义务,对杨某的身心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一怒之下,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其医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46882.22元。
赵某认为,双方确实是与杨某在朋友的生日派对上认识的,当时在酒吧,是杨某主动加微信,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后双方发生争吵分手后一个星期,杨某告诉赵某其怀孕,赵某对杨某怀孕是否是赵某孩子持怀疑,因杨某每天都去酒吧玩。双方有互相认识的朋友,如有证据证明孩子是赵某的,其愿意与杨某共同承担责任,双方交往期间的费用都是赵某在支付的。杨某用打胎事件一直在纠缠赵某,导致其失业并欠债,目前赵某已离开某地,回到老家,赵某从小的梦想考到某地的大学并在此地工作,大学是考到了,但因为这件事无法在此地工作。在交往的各一个月中,杨某大半夜老是喜欢去酒吧,赵某因此与其发生争吵并分手。后杨某删除赵某的微信,赵某到其他地方工作,因为工作需要到某地,因第二天马上要赶回工作地,故未告知杨某,其认为赵某故意不告诉就发生争吵。事情发生后赵某非常害怕,也告知了的父母,但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杨某和行为人赵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杨某与赵某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是造成杨某宫外孕的直接原因,但双方对杨某因宫外孕造成的身体损害均不具有主观过错。因二者的行为给杨某造成宫外孕,客观上给杨某造成了损害,对该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酌情确定由赵某补偿杨某各项损失1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某支付杨某人身损害补偿款人民币14000元。
本案审理法院的裁判依据是公平原则,该原则是在各方都不存在过错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归责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将损失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强制分配的一种损失分担原则,于此类案件,应强调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虽有此判决,但笔者观点仍然如前,审理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之规定也有待商榷,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试行,此案对于类案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各类似咨询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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