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通事故需要找律师嘛,异地用警不同于异地侦办,与唐山打人事件相关的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17:50:13来源:法律常识

异地用警不同于异地侦办,与唐山打人事件相关的法律常识

河北唐山路北区机场路,唐山打人案涉事烧烤店已闭店歇业。(视觉中国/图)

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9名涉案人员目前已全部归案。2022年6月11日晚,廊坊警方发布通报,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办。6月12日上午,经广阳区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随着这一案件得到社会关注,有唐山市民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自己遭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情况。6月12日深夜,相关办案机关陆续发布通告,对唐山市路北区孟某举报被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蛋糕店被暴力打砸和张某举报她和同事在唐山市路北区某酒吧被人殴打并非法拘禁这两起案件,经由唐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分别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滦州市公安局侦办,且都已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2022年6月12日下午,唐山召开的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上,也提出要对转化成案的线索严格落实异地核查、异地用警、指定管辖等措施。

为何上述案件均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由异地警方侦办?多位学者、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这一方面与前期唐山警方可能在烧烤店打人案处置中存在不妥之处有关;另一方面,在公众对打人者是否在当地有“保护伞”等疑虑的情况下,异地办理也能提升查办结果的可信度。

涉黑涉恶、“扫黄打非”案件多异地管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公安机关指定案件异地管辖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并不多见。

根据公安部在202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需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案件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且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不成的;二是案件的情况特殊。

对于什么是“情况特殊”,目前还没有出台更为详细的解释。除了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异地侦办多出现在涉黑涉恶案件、“扫黄打非”行动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解释,异地侦办和异地用警概念不同,异地用警常用于一些重大案件调派警力,例如案件发生在甲地,案情特别重大,需要调派乙地的“精兵强将”共同侦破案件,管辖权没有被转移。而异地侦办则是发生在甲地的案件直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乙地管辖。

“只要是上级机关觉得当地管辖对侦查可能会有妨碍,都可以进行异地管辖。”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表示。他举例,2013年,河南省公安厅组织警力对被称为“中原第一大会所”的郑州“皇家一号”夜总会进行查处,执行任务的是新乡警方。在之后郑州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通报中,郑州公安局包括副局长周廷欣在内的8名民警因和“皇家一号”案有牵连,被“双规”。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可能有“保护伞”,也多异地侦办。

据河北省公安厅官网,在2020年10月14日召开的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就提出,对重大涉恶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指导跨县异地用警、异地侦办。在侦办中发现社会关系复杂、本地侦办有困难的,由省厅扫黑办指定异地侦办。

在这场发布会上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廊坊警方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打掉了以唐山路北区一村干部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

可能由哪个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于对唐山打人事件的指定管辖,是否就意味着这一案件涉黑涉恶,陈永生认为目前还无法确定,需要警方后续调查。在他看来,这一事件的异地侦办或许和唐山市公安机关在前期处置中存在不妥有关,“这是明显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出警后应该依法立案侦查,正常情况下,至少部分打人者是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而在实际操作中,直到舆论发酵后,公安机关才陆续抓捕犯罪嫌疑人”。

张建伟指出,对唐山打人案进行异地管辖,也是对社会疑虑的回应。异地查办能使这起案件显示一个客观的真相,并为公众所接受。

在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看来,对案件进行异地管辖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对警方办案公正性的疑虑,除此之外,还需要进行及时的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等,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唐山打人案件由廊坊市广阳分局侦查结束后,是否会由广阳区检察院、法院办理?张建伟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某一公安机关管辖后,对应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程序不需要指定管辖。而后续该案件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则应当由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协商,出具相应的指定管辖通知。

张建伟表示,理论上,案件也有可能指定其他地区的检察院起诉,但在实践中,出于便利性的考虑,一般指定某地公安机关管辖后,也会指定由该地检察院、法院办理。

另外,案件具体由哪一层级的法院审理也要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张建伟提到还存在一种情形,如果广阳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就需要移交至廊坊市公安局办理,由中级法院审判。

实践中还多用于办理职务犯罪

除涉黑涉恶案件外,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异地管辖在实践中还多用于办理职务犯罪。陈永生解释,这是因为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特殊,在当地往往有一定影响,即便在落马后也有朋友、关照过的下属还在办案机关工作,如果在当地处理可能难以保证公正。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论文发现,学界较为公认的是,中国对职务犯罪的异地管辖模式始于2001年的沈阳“慕马案”。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中纪委在查办此案时,发现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的妻子利用在当地形成的关系网活动,贿赂看守人员,干扰办案,于是决定异地办案、异地审理。自此案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异地管辖模式成为司法惯例。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剑在2018年发表了论文《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实证分析》。他收集了2001年至2016年97件异地审判的省部级官员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后发现,与常规认识不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不仅指异地起诉、审判,也包括异地侦查。

其中,70.1%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检指定异地某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其辖区内的某一市检察院起诉;还有19.7%的案件由最高检自行侦查终结后移送异地某省的市检察院,如原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案。另外,也存在最高检指定异地某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其他省份某市检察院起诉等情况。

监察体制改革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刘文涛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81.25%的省部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察委直接承担调查工作;14.58%的案件由国家监察委指定省级监察委异地调查,并在省内某市提起公诉和审判。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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