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57: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玉林市两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市政府、上级检察院和玉林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决态度、严格举措、果断行动,全力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真做好春节上班后的诉讼接待和服务工作
根据上级相关通知精神,全市两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已预约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或其他事项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案管部门应主动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告知延期事项并重新确定预约时间。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事项,案管部门应在2月3日当日将相关申请移送业务部门办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在保证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律师如需递交相关委托授权手续,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的,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材料寄至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地址:玉林市一环北路451号)案件管理室和各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室,并注明需转交部门及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需阅卷的,请提前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或通过电话(0775--2593713)进行预约。律师确有必要来检察院的,须佩戴口罩,并请配合法警做好安检、体温检测及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如有最近14天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请及时如实告知。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诊。
二、切实做好相关案件受理工作
为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予以受理的,全市两级检察院案管部门应当协调好同级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两级院案件受理窗口要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事宜。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工作
为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等待接访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来访群众身体健康,从即日起,全市两级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在此期间,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检察机关反映,可通过以下途径:
1、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相关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如需提交控告申诉材料的,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材料寄至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451号)第七检察部或基层检察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将在收到材料后,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认真办理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及时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2月3日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鉴于12309服务大厅系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统一部署暂停接访,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全市两级检察院可以建议相关诉讼参与人通过高检院12309网站或12309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以及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请相关人员优先使用12309检察服务平台(12309热线及网络,网址:https://www.12309.gov.cn/)、电话、来信等非接触式方式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达诉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出行。
五、加强办案场所和接待窗口的疫情防控
因假期延长导致原定1月31日、2月1日的庭审以及当事人参与的其他活动取消的,全市两级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协调法院、法官,共同向当事人做好通知和解释工作。春节上班后,确需出庭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应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调看守所开展网上提审、讯问等工作。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案管大厅公共卫生安全,两级检察院将统筹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接待窗口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诉讼参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来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的,请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接受法警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医。
六、依法受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
全市两级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群众和律师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