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10:14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一起案件遇上了一位“热心”法官,在诉讼中多有帮助对方,虽然最后我方还是胜诉,但让我对法官的职责产生了思考。
法律要求法院要对案件查明事实,但这项要求是否要有边界?
这起案件在深圳某区法院,事实经过并不复杂,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了货,但货款未结清,最后卖方把买方起诉到了法院。大致就是这样一个经过。我代理的是买方,也就是被告。
关于买卖的基本事实,我方没有否认,但是我方提出了几点答辩:一是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二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卖方是另有其人,而非本案原告。
由于原告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所以整个庭审之间的对抗,是发生在法官与被告代理律师之间,听起来像极了法官在起诉被告,而不是原告在起诉。
我:第一点答辩意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第二点,卖方另有其人,而非本案原告。
原告:……
法官:第一点诉讼时效没过,原告把你手机拿过来,我看看你们的对话。被告律师核对一下,原告没提交这部分证据,从对话可以看出,原告是一直有催款的。
我:合同卖方是另有其人,不是本案原告。
原告:那个人是我弟弟。
我:那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
法官:原告把你弟弟叫来,出庭作证。
我:法官,这个不符合出庭作证程序吧。
法官还是让决定原告弟弟出庭。我一想算了,法院本来依职权也能通知证人出庭(注:民诉法规定法院依职权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但必须符合第96、117条规定,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律师该配合法庭工作的还是要配合,况且我方也不否认基本事实,作证就作证吧。
由于证人出庭作证,整个庭审最“高潮”部分就发生在我和证人之间的问答上。
(在问了几个问题后)我:最后一个问题,证人你结婚了没有?
证人:已经结婚。
我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证人陈述他与原告是家庭共同经营,于是我追问证人是否结婚,证人的回答足以否定“家庭共同经营”这个说法。一名称职的律师,是要能根据庭上的变化作出迅速应对,寻找突破口。
法官其实马上就明白我这个问题的用意,但让我无法接受的是,竟然对书记员说:
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书记员删掉这个问题。
我立马坐不住了,前面那些就算了,这不能忍。于是向法官提出了抗议,最终这个问题得以保留在庭审笔录上。
在法庭辩论上,我再次强调证人已经结婚这个事实,所谓“家庭共同经营”这个主张并不成立。
在庭后,我提交了一份措词强硬的律师意见,细数了法官“越俎代庖”帮助原告的行为,每一项都列明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并特别指出:
民事诉讼活动的起诉与抗辩本应在原告、被告之间展开,法庭应居中裁判,而非先入为主偏帮一方,不能因为原告未聘请专业律师,法庭就站在原告一方“对付”被告,更不能预设裁判结果而不顾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告既然参与诉讼活动,就要在法律框架下遵守包括程序法在内的法律,因其对法律不了解而造成的失误甚至错误,亦应自行承担后果。
今天我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原告撤诉。
其实,我在一定程度上能理解这位法官的工作热情,“查明事实”是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职责,也是法律要求。不过,我认为的查明事实,是在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活动之上的“查明”,而非法官超越双方当事人的查明。
如果这个案件的原告,在法官“帮助”下赢得了诉讼,他一定会到处宣称:
打官司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也不用找律师,法院会帮你打官司的。
客观地说,本案原告如果请了专业律师起诉,被告几乎是没有答辩空间的。但原告没有请律师,不仅如此,原告在庭上的发言寥寥无几,连对证据的质证都无法质证。法律不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吗?
我也不认为法官就可以因此而“帮助”没有律师的一方去“对付”有律师的一方,这样只会虚化弱化律师的地位,也让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以后是不是每个案件都帮着当事人打官司?
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国家的法院,全称是“XX人民法院”,法院是要为人民服务的,不能说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就有问题。不过我所理解的,原告、被告都是人民,偏帮哪一方都不妥。
我想,恪守中立、居中裁判,才应该是法院、法官展示法律专业能力的最好标准。
题图:周星驰《九品芝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