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11: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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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生活中我们开车很可能会遇到刮碰,一般大家都会报保险来理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是结案了吗?
接下来黄贞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法律延伸:
保险公司理赔完,也不一定算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的情况如下:
1. 事故的当事人经交警调解后,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不成功的,填写《调解终结书》,交给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受侵害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并且侵权人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
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勘验、检查现场后的交通事故,从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鉴定的,在鉴定结果得出之日起5日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不成的,请求公安机关调解的,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交送书面的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此类争议的期限为10日。经过调解达成交通事故协议后,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完不能看做结案,如果双方有交通事故纠纷可以继续维权。
以上是黄贞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本文作者:吴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更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建立人民法院主导、各部门参与的联动化解网络,有效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少则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多数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高额赔偿无力履行。二是跨区域案件多,查找被执行人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有些案件由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或不一致,导致查找十分困难而不得不终本执行。加之申请人受伤以后没有能力去落实被执行人财产及住址,给案件执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三是被执行人抗拒、抵触执行现象严重。因为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有的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本身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四是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二、原因分析
一是前期处理期限较长,案件审执衔接有待提高。案件处理前期,因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时过境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长,容易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甚至报废,同时会出现造成人走财隐的状况。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在法院审判阶段,因法律关系复杂,鉴定、一审、上诉、二审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也容易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低。由于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烈,肇事方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缓刑的适用存在较大阻力,肇事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宁愿接受刑罚也不愿意赔偿的思想(吃打不吃罚),甚至有坐牢就可以免去赔偿的错误认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效果不佳,如张某等人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肇事者杨某对死者死亡负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不积极,不愿意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三是保险未能起到应有的分散风险的作用。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入保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投保或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额的案件,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不能满足赔偿需要;加之保险理赔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且效果不佳,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公认的难点,如阿某与岳某、丰县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阿某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高达40多万元,而丰县人保公司只负担11万多元的保险费用,其余37万多元赔偿由岳某等自然人连带承担,保险分散风险作用小。
四是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确实无力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标的动辄几万、几十万,有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有履行能力的尽量会考虑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求减轻刑罚,而对于已经判刑的被执行人,本身就很难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汤某与刘某、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某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在监狱中服刑,没有经济来源且还有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赔偿能力。
五是行政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风险意识不强,导致道路交通存在隐患。例如在春耕秋收时节,农民没有公共场地晒谷物,一般会用石块占用相对偏僻没有摄像头的公路干道晾晒谷物,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妨碍道路通行的危险行为巡查监督和敦促整改的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足,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又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样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建筑公司规范意识不高,建筑材料随意摆放和建筑垃圾任意倾倒现象突出,占用交通道路两侧空间,易引发安全隐患,需要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
三、推进道路交通案件执行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措施。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结案工作。
二是增强部门配合意识,确保衔接到位。法院可与交警部门加强事务协作,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一般不准放行,特殊情况的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对那些肇事逃逸者,可通过联网系统查明相关信息,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倡导善意执法理念,促使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和朋友的工作,同时联系服刑的执行部门,对履行赔偿的在减刑和假释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促成案件早日执行。
四是提高救助基金标准,完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通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案件数量及案件标的的激增情况,适时提高救助基金的数额。
五是加大职能部门管理力度,提高法治教育宣传。交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巡逻、监管、指导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提醒,依法处置,将隐患消除于萌芽。加强道路交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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