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51:16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法律义务。因此,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用的确定就是一个重要的事项了,在实务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主要纠纷是对于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要支付多少比较合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时,父母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一般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但是,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司法实务中,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主要分为这几种情形:
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经济收入较好。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考虑子女的优越生活需要来确定抚养费数额,笔者曾代理一个离婚案件,男方自己有公司且经营状况不错,离婚时女方主张每月需要支付子女3万的抚养费,后来男方竟当庭答应了,用于子女生活,自己又有经济能力,男方还是愿意接受的。所以,当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较好时,可以积极的请求较高的抚养费数额,此时对方容易接受,即使不接受,法院也会支持较高数额。
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仅有固定收入的。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支付抚养费,这也是大多数离婚案件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标准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不过这一比例仍然是参考,如果其月收入特别高或特别低的,都可以相应的调整,并非绝对按此比例。
三、支付抚养费用一方无固定收入或没有收入。
实务中也有不少人没有家庭责任观念,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根本不劳动,别说收入了,外面还是一屁股债。这种情况下就不支付抚养费了吗?当然不是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支付抚养费一方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仍要判决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如果将来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笔者 曾接到不少人咨询,意思强调自己暂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对法院判决要其支付抚养费不满,想上诉。其实,这种想法错误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丛某向法院起诉称:丛某与陈某甲于200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现年14周岁,一直跟丛某生活。因婚前了解较少仓促结婚,无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无法沟通,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在婚生子年幼时陈某甲尚有对丛某实施家暴等情形。2009年陈某甲即已离家在外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对此,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丛某、陈某甲离婚;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丛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陈某乙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陈某甲答辩称:原、陈某甲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小孩自2009年后由陈某甲家人抚养,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陈某甲希望征求婚生小孩的意见;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丛某、陈某甲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甲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的婚生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丛某共同生活,陈某甲表示尊重儿子的意愿。因此,陈某乙由丛某抚养。
丛某主张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经法院查证,陈某甲月工资税前收入约9000元。丛某虽对陈某甲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因此,法院酌定陈某甲每月须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对丛某请求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许丛某与陈某甲离婚;丛某、陈某甲的婚生子陈某乙由丛某抚养,陈某甲须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略)。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丛某主张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4000元子女抚养费,但是张某甲提供的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每月工资9000元。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同时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所以丛请求4000元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情按2500元每月计算,这一数额正好在20%到30%之间。
当然不排除被告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显示的数额存在低开的可能,丛某实际上可以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如领取记录、转账凭证等,这样的显示的工资收入可能会更真实,遗憾的是原告丛某并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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