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50:1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两法律咨询公司股东,利用代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虚构被害人外出务工经历,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7.4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刘某某均系贵州某法律咨询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某是该公司法人。
胡某某驾驶车辆在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陶某某受伤,陶某某按正常赔付标准应获得63751.12元赔偿款。
被告人刘某某获得该起交通事故的具体信息后,指派公司业务员罗某联系陶某某商谈代理赔偿事宜,后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贵州某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陶某某交通事故理赔事宜,刘某某与陶某某达成协议,包干支付给陶某某 40000 元。
被告人刘某某、林某在明知陶某某系农村居民,没有外出务工经历的情况下,伪造陶某某在白云区某建筑物资供应站工作的证明,将该工作证明提供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使得陶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超出正常赔付标准,以城镇居民标准获得理赔款138360.48元,骗取了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74609.36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林某实际支付给陶某某人民币 40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多获取的人民币98360.48元退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林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保险理赔款人民币 74609.36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已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宜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 3000 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