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25:23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大多数都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
01
案件回放
王某、杨某二人合伙经营呼市托县双河沙发厂,王某系实际经营人,董某系该厂财务人员(又系王某儿子),杨某系生产厂长。杨某于2019年7月、9月分别向该厂借款275000元、125000元,但在出具的两份借条中所载借款对象却分别列为“双河沙发厂”和“王某”。同年11月,该两合伙人产生矛盾致合伙终止。结算时,董某在扣除了杨某上述两笔共计40万元借款后,还需支付杨某100余万元退伙款,后尚余约30万元拖欠未付。同年12月,董某注册设立名为“呼市双河沙发厂”(相比原厂名少“托县”二字)的新厂。2020年7月,董某持前述两份《借条》,分别以新厂、王某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借款计40万元。新厂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新厂诉杨某一案,借条所载借款时间所载时间明显早于新厂设立时间,故借条中的“双河沙发厂”并非该案原告,原、被告之间并未真实发生借款关系;王某诉杨某一案,款项虽源自王某个人账户,但该账户实际用于原合伙厂的日常资金进出,且转账当日该账户余额在40万元以上,作为生产厂长的杨某若不向该厂而向王某个人借款,不合常理,王某主张系其个人出借疑点重重。法院认定两案均涉嫌虚假诉讼,对新厂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均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处理。检察院以董某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后董某以该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合伙终止后的债务纠纷容易产生债务混淆,导致“浑水摸鱼”。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大多数都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一定要切记,债务清偿后一定要收回或销毁债权凭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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