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打债务纠纷官司找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债务律师

时间:2022-11-22 09:25:2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律师|利用相近字号催讨已抵扣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大多数都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

01

案件回放

王某、杨某二人合伙经营呼市托县双河沙发厂,王某系实际经营人,董某系该厂财务人员(又系王某儿子),杨某系生产厂长。杨某于2019年7月、9月分别向该厂借款275000元、125000元,但在出具的两份借条中所载借款对象却分别列为“双河沙发厂”和“王某”。同年11月,该两合伙人产生矛盾致合伙终止。结算时,董某在扣除了杨某上述两笔共计40万元借款后,还需支付杨某100余万元退伙款,后尚余约30万元拖欠未付。同年12月,董某注册设立名为“呼市双河沙发厂”(相比原厂名少“托县”二字)的新厂。2020年7月,董某持前述两份《借条》,分别以新厂、王某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借款计40万元。新厂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新厂诉杨某一案,借条所载借款时间所载时间明显早于新厂设立时间,故借条中的“双河沙发厂”并非该案原告,原、被告之间并未真实发生借款关系;王某诉杨某一案,款项虽源自王某个人账户,但该账户实际用于原合伙厂的日常资金进出,且转账当日该账户余额在40万元以上,作为生产厂长的杨某若不向该厂而向王某个人借款,不合常理,王某主张系其个人出借疑点重重。法院认定两案均涉嫌虚假诉讼,对新厂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均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处理。检察院以董某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后董某以该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合伙终止后的债务纠纷容易产生债务混淆,导致“浑水摸鱼”。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大多数都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一定要切记,债务清偿后一定要收回或销毁债权凭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