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4:37:08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法律是否需要设置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怎样设置的问题,长期以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论。这里我梳理了几类特殊人员的选举权利问题,供大家参考。
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哪些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述规定是针对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因现阶段无针对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这一方面说明,已经在任的村委会成员,如果被判处刑罚,则不能继续任职。同时也意味着,处于服刑期的村民,不宜再参与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竞争,也不宜担任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因为即使当选,也不能实际担任这一职位。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然享有参加选举投票的权利。
根据上述第二条讨论的结果,假释犯、缓刑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等监外犯,虽然不在监狱接受刑罚,但是因为从法律上讲其刑罚未执行完毕,因此还是罪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不能在村民委员会任职,但是除剥夺政治权利犯之外,其他几类监外执行罪犯享有参加投票的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致的。个别地方人为设置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说刑罚执行几年内不能被提名的限制性条件无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如果以非候选人身份当选,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