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50:10来源:法律常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目的是在商业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四、案例解读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李某、张某通过收购零部件拼装、直接收购二手机等方式获得大量不符合维修条件的iPhone手机。为使这些手机得到正常维修,余某通过章某等人、李某、张某分别通过他人向某手机公司售后网点相关人员支付好处费,某手机公司售后网点将这些手机下单返厂维修。然后余某、李某、张某再通过向某厂工作人员李某、栗某行贿使得他们报修的这些手机顺利通过厂家售后服务部门的检测,免费更换手机主板、屏幕、电池、外壳等零部件,后将这些手机出售牟利。经审计,李某向栗某转款人民币25万余元,余某向李某转款人民币1438万余元,张某向李某转款人民币533万余元。
2018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在得知民警在其家中等候的情况下,回到其合肥市家中向民警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已退还厂家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章某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张某、章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所扣押涉案物品、行贿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解读:《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余某、李某、张某、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手机公司售后网点工作人员、某厂工作人员行贿,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其中余某向李某转款人民币1438万余元,张某向李某转款人民币533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
五、律师解析
(一)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财物“的认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一些相似之处,主观目的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行贿对象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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