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师刑事,易有法信息咨询

时间:2022-11-23 09:22: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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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律师法律资讯十二】
  • 【易律师案例释法四】
  • 【易律师法律资讯三】
  • 【易律师法律资讯十二】

    【易律师法律资讯十二】新《行政复议法》赋予复议机关的“上封宝剑”能否好使?


    【法律背景】违法阻挡行政复议机关取证的,可以给与处分,或者治安处分,又或者是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之前的做法基本上处于“闭门造车”的状态,我想这也是有客观原因,比方说,复议机关的职权太小,工作很容易受阻,这样的话,事情就极有可能会不了了之,行政复议自然就很难让人信服。而目前,相较于行政诉讼的话,法院有调查权,各个单位也认可,易律师也多次手持《调查令》去档案馆、社保局、还有派出所、工商局调查取证,这样对于增加公信力是非常有好处的。

    【易律讲解】当然了,要想形成一个比较有公信力的局面,光有立法是不够的。实践中,处于“休眠”状态的法律规定也是多了去了,据说还占到全部法律规定的大部分,所以这个“上封宝剑”的效果还有待观察。易律师个人认为,复议机关还有两个新的做法是有待观察的,一个是调解、和解也是可以的,这在之前的旧法里面是没有的,易律师之前的复议工作中也从来没有经历过,这个事项用通俗的话,就是说你家有什么困难呢?我们聊聊吧,不必用较为生硬的法律条文给你做决定了。另外一个就是这个移送的事情了,有矛盾的地方通常也有可能存在不法行为的可能性,比方说渎职、贪污等等案件线索,一旦复议机关发现了,就可能会给移交给专门的监察委,不过前期我们试过了,效果不太好,法院基本不搭理我们的申请,不知道新的复议机关会不会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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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律师案例释法四】

    【易律师案例释法四】租地建房用于商业用途,遇到拆迁补偿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案情简介】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租地建房用于商业用途的例子,后期遇到拆迁以后,房屋被全部违法拆除,在委托人竭尽全力,想通过法院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安置的时候,一、二审均未获得支持,这属于典型的法律风险,换句话说,或者从商业的角度去讲,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且之前的投资款,特别是固定资产,全部打了水漂,因为对于此类法律问题,应该做一下事前分析,也属于商业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易律师试图从一个投资人或者老板寻找投资项目的角度仔细说说看,一路可能还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者风险可能性。

    【易律师的讲解】目前为止,国内做生意的投资项目,基本上跟行政级别有非常重复和雷同的地方,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以北京为例,北京亦庄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有奔驰、拜耳等等企业。而同样位于北京的,通州区张家湾也有一个开发区,在2018年,2003年前后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都已经被拆了。从来就没有单纯的法律风险,像这种跟政府密切相关的官司或者法律规定,回避跟政治决策有关就等于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所以关注法律风险的前提是关注政治风险和经济形势。第三位,才是考虑法律规定,比方说,这几天比较热门的新闻,石家庄已经完全放开了,不再强制做大规模核酸检测了,政治方面的原因是约5天以前来了政治局会议,政治风向改了。其次是石家庄坚持封控并且全部免费核酸,每天约有2-3亿的财政缺口,这个事情怎么解决。相应的,之前“无故不参加核酸可能会被行政拘留”的法律风险就完全不存在了,这就是法律风险的内在运行逻辑。第四、法律风险一定要考虑的话,有条件的应该全程由律师陪同最好,具体到自己的投资企业里面,随时会有变化,也需要随时由律师协助跟进。比方说,北京通州宋庄镇也有一个村级开发区,之前招商也是比较火爆的,在2019年也被拆迁了,截止目前通州区有一个关于“非宅腾退项目补偿安置”的政府规章,是否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可能就有这个看似不太高级的规定给定了,这个条件是什么?如何让自己看起来更加有利?万一谈判谈不拢需要律师跟进的话,都是细节中的细节。万一谈判能谈拢的话,新址如何选择的呢?都是一连串的工作。


    【易律师法律资讯三】

    【易律师法律资讯三】新《行政复议法》的受理形式


    【法律背景】《行政复议法》作为民告官的一种形式,是公民合法反应自身诉求的一种方式,对于增强法治建设和减少社会矛盾具有较大的意义,相对于之前的形式,我们很多时候不能够很好的反应民情民意,首先的一个渠道就是“受理难”,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方式,就是不知道怎么写,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反应,即使反应了,被退回来的可能性也很大,有没有什么更加合理的受理方式和方法的呢?那就是邮寄了,对于近些年来流行的“微信小程序”还有APP等等方式能否反应并且作为行政复议受理的手段呢?新法没有明说,但是从措辞来说也充分提到了这些方式。

    【易律讲解】新法里面提到的“现代信息技术”应该就是指的目前较为流行“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和APP等等受理的方式,当然了,这些方式也有明显的不合适,首先就是老年人普遍接受较慢,甚至也不会,那么这事就不好处理了。其次呢,就是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极有可能有争论,也需要交流的过程,上述手段只能受理,但是基本没有交流的渠道,这样就只能被动接受,导致信息不畅,不仅起不到交流并且解决矛盾的作用,反而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最后,对于受理的形式,因为都停留在手机上面,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方式,可能事后回顾的流程也不完善,甚至需要增加更多的后勤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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