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网,刑事诉讼可以委托几个律师

时间:2022-11-23 09:2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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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网络平台涉嫌大规模盗用律师信息!多地律协发声,已有律师着手提起刑事控告
  • 刑事案件中,谁可以委托律师
  • 刑事申诉 律师代理
  • 一网络平台涉嫌大规模盗用律师信息!多地律协发声,已有律师着手提起刑事控告


    近日,一家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以下简称“法先生”)的网络平台,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在相应平台进行展示,甚至疑似冒用其他律师名义接案,引发舆论关注。


    多地律协发出严正声明

    要求涉事平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当天就率先发出《严正声明》,要求“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等也先后发布声明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涉事法律服务平台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甚至牵头举办“法先生”小程序所涉刑民交叉问题研讨会,重点研讨其未经律师许可违规收集律师个人信息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使用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所涉刑事、民事、行政交叉责任等相关问题。


    仅凭网上数据进行统计,“甚至显示一些律师胜诉率为零”


    据天眼查App显示,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约304.57万人民币。尹东方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吴飞持股78.8%为疑似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信息显示,该公司共投资了3家公司,分别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君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均为尹东方。


    针对本次事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试想,如果律师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以维护其他?因此,应支持律师以个人名义维权。同时,当律师会员的合法权益甚至业界的整体权益面临侵害时,基于行业协会的使命担当,各地律协的行动不仅师出有名,也责无旁贷。因此,也应支持律协的正义行动。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规谷子智库”创始人朱杰律师认为,“法先生”在未获得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律师信息,利用律师的影响力进行宣传,同时,“法先生”通过裁判公开网等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律师过往的办案信息,并进行了分析统计,计算出相关律师的办案数量、胜诉率,由于这些公开渠道信息并不完全,因此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甚至显示一些律师的胜诉率为零,这些结论对相关律师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口碑。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律师的姓名权、名誉权,相关律师有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有律师着手提起刑事控告,有律协公开征集线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孙昱晓律师认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法先生”未经授权在其平台展示律师个人信息,并虚假宣传进行营利性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孙昱晓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若经有关部门查实,法先生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入罪标准的,则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已有律师正着手对该公司提起刑事控告,某地律师协会也在公开征集“法先生”侵害律师会员权利的相关证据和线索,积极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责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王娟认为,该公司利用涉事律师个人信息营利的行为涉嫌违法,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告知 同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的告知义务、获得数据主体同意授权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充分知情”是“同意”的前提条件,数据主体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被挂在“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中的律师,对于自己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的情况全然不知情,更遑论是否同意了。

    王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若拒不改正则会被处以罚款处罚,重则有可能会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特别是该事件涉及法律服务,相关责任人有知法犯法之嫌,社会影响恶劣,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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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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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制|余瀛波

    编辑|郑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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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刑事网,刑事诉讼可以委托几个律师

    刑事案件中,谁可以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首先我们要分对象,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为了可以减轻从轻刑罚,会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另一方面,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代理,以最大权利讨个说法,获得最大化的赔偿。那么都有谁可以为这些人请律师呢?下面小编来为你揭晓!

    • 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律师因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人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 人民法院的指定。

    • 谁可以为被害人委托律师?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代理的人主要包括: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被害人的近亲属;

    •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申诉?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申诉的人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刑事申诉 律师代理

    本报郑州12月11日电(记者徐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第四巡回法庭在山西省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试点一年多来,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由山西省律师协会遴选产生的50名刑事值班律师,共接谈刑事申诉来访1300余人次,向第四巡回法庭出具建议立案意见64件,第四巡回法庭决定立案复查42件,已审结34件,对其中6件决定指令再审。同时,第四巡回法庭接待山西刑事申诉来访量明显下降,占比由2017年的15.09%,逐年降至2018年的13.93%和2019年的10.60%。

    据介绍,刑事申诉案件多数申诉人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很难准确合理表达诉求。

    为推进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2018年初,第四巡回法庭制定出台了对山西省刑事申诉试行律师代理的实施细则及9个配套文件,明确规定申诉人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驳回申诉、不予立案通知和生效再审裁判不服,向第四巡回法庭提出申诉的,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同时明确,第四巡回法庭对律师建议立案审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

    代理刑事申诉的值班律师张天虹说,实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更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山西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说,律师申诉代理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抓手,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负责人介绍,从试点一年多的实践情况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示范效应已经开始显现,第四巡回法庭认真总结在山西省开展试点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将改革试点引向深入。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地处河南省郑州市,辖区为河南、山西、安徽、湖北四省,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已接待人民群众来访6.2万余人次,其中刑事申诉案件来访约占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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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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