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07: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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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了:侦查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和审判阶段(法院阶段)三个阶段。
那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律师第一时间要做的事情是什么?
胜法网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几个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刑事律师,不约而同地得到一个答案:尽快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越早介入对案件越有利。
律师接案后,为什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成为当务之急呢?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林伟涛律师告诉笔者,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家属是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办案人员和律师可以合法会见。律师的接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不容小觑: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属的关怀,给予心理上的安慰;
第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给他分析案情和权衡利弊,帮助他对案件有系统正确的认识,缓解因疑惑带来的不安;
第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之核对案卷材料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找出案件中的疑点或矛盾之处。 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重要的信息,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通过帮助犯罪嫌人对案情有清晰的认识,争取立功机会,争取从轻处罚。
因此,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起点也是重要的一环。
那么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并会见当事人,也许有些当事人会认为会见的次数当然越多越好啦? 其实不然,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会根据案件的需要而进行会见的。因为除了会见的工作之外,律师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如通过到检察院和法院查阅案卷资料,或者与检察官沟通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下面这些帮助:
1、找出材料中是否有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样的地方;
2、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有哪些条件可以构成取保候审;
3、按现有的证据情况,是否需要判刑?判多少年?是否可以争取缓刑等。
4、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刑事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工作;
5、通过出庭辩护,使法官了解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专业且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并不是唯一的工作。 当事人请刑事辩护律师,希望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这需要花费律师大量的时间做大量的工作,透彻分析案情,抓住辩护要点,才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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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裔男子被拘留期间遭5名警察殴打(视频截图)
海外网11月15日电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11月14日报道,美国一名非裔男子在被拘留期间遭到5名警察同时殴打,这名男子的律师呼吁进行刑事调查。
民权律师哈里·丹尼尔斯表示,他的委托人贾勒特·霍布斯在拘留中心遭到警察的无情殴打。丹尼尔斯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霍布斯独自一人被关在牢房里,5名警察在进入霍布斯的牢房后,其中一人掐住了霍布斯的脖子。随后,另外至少4名警察与霍布斯发生打斗,其中一些警官殴打了他的头部。不久后,霍布斯被带出牢房,一名警察将霍布斯摔倒在地,至少一名警察踢了霍布斯。5名警察中,至少4名是白人。
丹尼尔斯说:“现场视频是不可否认的,警察的行为不可原谅。”丹尼尔斯呼吁对围堵霍布斯并反复殴打霍布斯头部和颈部的警察提起刑事诉讼。
当地警长办公室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警长已下令立即开始对该事件进行内部调查。霍布斯于9月3日被捕,9月30日被释放,将调查霍布斯被拘留期间的所有录像。如有必要,另一个机构将协助调查。”(海外网 李芳)
来源:海外网
案情背景: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况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至看守所。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希望通过关系找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
2021年11月11日,王成律师与张某家属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已经刑事拘留,且合肥市看守所对新收押的嫌疑人要进行隔离,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王成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家属成功取得谅解,之后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检察院。
案件进程: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王成律师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21年11月27日案件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随即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经过阅卷,辨认人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提交给了检察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
1、本案可能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2、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某本人是一个农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诈骗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涂,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3、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2021年11月3日,经过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4、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的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公安机关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5、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涂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恳请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确系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由于本案当事人前期不予批捕之后被取保候审,案件在检察院经过了漫长的等待,虽然辩护人递交了辩护法律意见书,但是案件迟迟没有作出决定,直到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才被通知去领取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有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就是在当事人被叫往检察院接受讯问,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的时候,在当天实际上有四五起类似盗窃案件在检察院进行认罪认罚,当天检察院给出的意见实际上是起诉至法院,但是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在前往陪同做认罪认罚的当时实际上提前准备了多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以往类似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书,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官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数额及当事人的情况,同意将不起诉的决定上报领导进行讨论,再次经过漫长的等待加上疫情原因,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终于拿到了不起诉的决定书。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成功在于最后坚持不懈的沟通以及递交的相关类似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比较才促使了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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