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9:02:18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二)以下案子在此方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期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二个月:
1、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
2、重大犯罪团伙案子;
3、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
4、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三)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二个月。
(四)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自发觉之日起依照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重算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期限是指办案人必须要在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内结案案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能延长一个月。对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错综复杂的案子,重大犯罪团伙案子,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在第一次增加侦察羁押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由省检察院准许能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之上酷刑,在第二次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检察院准许还可以再增加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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