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2: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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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转载于广东扬代律师网http://www.0757lawer.com/yaowen/1605.html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说要是罪犯仅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被判的主刑是管制、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话,那么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要求,因此是不能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而在申请批准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需要依法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在我国是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卖淫的,对于这些组织卖淫的人,一般来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关于组织卖淫是什么犯罪类型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说的是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这些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就是旧社会开妓院的老鸨。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
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
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可以说无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刑法这一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刑法这一条所规定的被强迫去卖淫的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原来曾经有过卖淫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提供协助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打手,进行联络等。在许多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有寻找被害对象的,有开店坐阵当老鸨的,有负责联系找嫖客的,还有的负责充当打手看管卖淫人员或者负责看门望风的。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社会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腐化了社会风气,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有以下五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五种行为包括: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如组织卖淫的人数、次数多的等。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对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员,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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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午9点,合肥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内,一起涉黑案件正在审理。
18名被告人在法警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在审判长面前一字排开。他们依据被指控的罪名由重到轻依次排序,主犯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排在1号、2号,为他们打过多起官司的律师吕先三排在4号。
8月13日,吕先三等18名被告人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图片来源:合肥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合肥中院”
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称,自2010年起,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涉足非法高利放贷,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吕先三曾为徐、邵等人代理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
经过四天庭审,本案中超过一半的被告人表示认罪。除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外,他们还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但吕先三坚称自己只是正常代理案件,不构成犯罪。
结识潜在的大客户
在合肥中院开庭时,吕先三穿着一件黑色的带领T恤衫站在被告席上。他个子矮小,身材瘦削,轻微谢顶。被法警带入法庭时,他一直朝旁听席上张望,试图从一百多名旁听人员中找到久未谋面的亲属。
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那年,他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老家的一所镇小学教书,后来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吕先三才开始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进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执业期间,吕先三至少代理过80多起案件,其中虽然不乏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数是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吕先三妻子赵静的印象中,丈夫与徐维琴相识于2013年底。当时,徐维琴到借款人刘某的公司催账,吕先三也陪着自己的当事人来要钱。徐维琴认为吕先三今后能在自己的生意上帮忙,便与他互留了电话。
涉案律师吕先三。受访者供图
在吕先三看来,56岁的徐维琴或许是个潜在的大客户。这个性格泼辣的女人,早年曾在合肥市经营歌舞厅,2010年后开始涉足高利贷。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启博商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
2013年12月,二人相识后不久,吕先三便开始为徐维琴的家人代理案件。第一次是一起借贷纠纷,徐维琴的丈夫邵柏春将借款人刘某起诉到法院。经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调解,刘某同意向邵一次性付清本息275万元。
同月,吕先三又成了徐维琴亲家王仁芳的代理律师,同样是起诉刘某偿还贷款。这一次,蜀山区法院判令刘某偿还王仁芳借款及利息共299万余元。
这两次合作,吕先三均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赵静称,吕先三的代理费用不高,因此取得了徐维琴的信任。
但从2014年4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李光建的借贷纠纷,共11起案件。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拖进了泥潭。
算不清的借款
在徐维琴对警方的供述里,李光建与他们夫妇是多年的朋友。
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因承包了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广齐公司”)的建筑工程急需用钱,向邵柏春借了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双方手写的借条上未标注利息,但李光建事后告诉警方,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8分月息,即年利率96%。
后来因为工程出了问题,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又向邵柏春借了300万元,广齐公司为担保人。双方约定3个月还清本息,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有逾期,每天加收欠款2‰的违约金。
因为工程的事,广齐公司也出现了资金困难。2012年4月6日,李光建、广齐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劲明三方一起向邵柏春借钱。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与上次相同,但逾期违约金为每天3‰。这一次,借条上的出借人是徐维琴的亲家王仁芳,钱也是用王仁芳的银行卡转给李光建的。
李光建事后提供的还款明细显示,2011年3月第一次借款后的半个月,他便开始陆续还钱,但没有按照每月80万元的利息还款。钱多时,他一个月还过346万元,钱少时只还30万元。截至2012年5月第三笔贷款到期时,他共向徐维琴、邵柏春及其亲属的账户转款12次,总计1160.6万元。
第三笔借款后的半个月,广齐公司也开始还钱。转账记录显示,2012年4月20日,广齐公司的账户向徐维琴的妹妹转账300万元。
在李光建看来,广齐公司已经还清了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他自己则陆续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但徐维琴和邵柏春不承认,认为广齐公司和李光建还的钱只是利息,本金没还。因为他们有个规矩,借款人还钱时要先付利息;贷款到期后,才能偿还本金。这是许多民间借贷惯用的还款方式,李光建是清楚的。
广齐公司外景。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2013年3月12日,徐、邵二人将李光建叫到家中,给他算了一笔账。
李光建事后向警方表示,那次清算的结果是他和广齐公司已向邵柏春、徐维琴及他们的司机等多个账户还款2700多万元,但仍然只还了部分利息,还差440万元利息和1600万元本金没还,共计2040万元。徐维琴为李光建重写了一张2000万元的欠条,抹去了40万的零头。
在2000万的欠条上,出借人共有四人,包括徐维琴、邵柏春、王仁芳及徐的侄女婿。李光建说,徐维琴还让他给侄女婿单独打了一张40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这张借条“只是走个账,不算数。”
但徐维琴对此并不认可,称清算当天,李光建又借了400万。给侄女婿的借条,对应的就是这笔钱。
那次清算后,李光建仍在还款。从他提供的还款明细上看,截至2013年12月27日,他和广齐公司已还款3000余万元,其中,向邵柏春的账户转款共计760.6万元,向徐维琴妹妹、侄女、司机等人的账户转款共计2260余万元。
自2014年起,李光建没钱了,基本不再还款。徐维琴、邵柏春一边为他计算罚金、违约金,一边找律师起诉。
借贷纠纷拉锯战
徐、邵二人找到的律师正是吕先三。
此前,吕先三已为邵柏春及其亲属追回了两笔借款,总数近500万元。2014年4月,徐维琴又拨通了吕先三的电话:“吕律师,我们有两个借条的诉讼时效快到期了,想让你尽快帮我处理一下。”
依据吕先三的供述,两天后,他在启博商贸见到了徐、邵二人。徐维琴说,李光建、李劲明及广齐公司从她那里借了两个300万元不还,还拿出了之前的两张借条及转账凭证。这两张借条的出借人,一为邵柏春,一为王仁芳,王仁芳当时并不在场。
吕先三看了这些证据,认为事情简单。他未与王仁芳本人沟通过案件事实、委托代理意向等事务,就把两个案子都接了,并要求徐维琴将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交予王签字。
2014年11月,邵柏春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李劲明借贷纠纷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李光建虽称已向邵指定的账户还款上千万元,但邵不认可,不能认定与本案相关。从李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只有一笔60万元是直接转款给邵的,除去利息,抵充本金,李光建还应还邵柏春274万余元及利息。
同月,王仁芳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李劲明借贷纠纷案也在瑶海区法院开庭。作为代理律师,吕先三当庭表示李光建等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4万元。然而这一次,法庭上的事似乎超出了吕先三的预料。
本案判决书显示,李光建等人在庭上出示了广齐公司向徐维琴妹妹转款300万元的凭证,转款附言处写着“代李光建还邵柏春款”。吕先三曾向警方供述,他在庭前并不知道对方转款之事,因此庭后马上向徐维琴夫妇核实,但二人否认那笔钱是还款。吕先三又问,“你们是否要求他们把钱转到别人账户还款?”二人均表示没有。听到二人的答复后,吕先三未向王仁芳核实情况。
8月15日,徐维琴、邵柏春夫妇的小额贷款公司启博商贸大门紧闭,废纸和广告散落一地。 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此外,李光建等人还在庭上提出质疑,称本案的委托代理协议、起诉状上并非王仁芳的亲笔签字。2019年8月15日徐维琴、邵柏春等人涉黑案的庭审上,王仁芳对此也予以证实。
吕先三并未因此停止代理王仁芳案,而是让王仁芳补上了相关手续。并向徐维琴表示,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等文件不能找人代签。
在吕先三向警方的供述中,他称之所以继续为徐、邵等人代理,是因为入行以来从未接手过标的额这么大的案子,“我就是想把案件做好,以后能和徐、邵夫妇继续合作。”
2014年11月25日,瑶海区法院对王仁芳案宣判,认为无法认定广齐公司打给徐维琴妹妹的款项是还给王仁芳的,因此判决李光建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李劲明和广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吕先三先后代理了徐、邵及其亲属与李光建之间的8起借贷纠纷。其中,徐、邵等人两次诉李光建借钱不还,李光建和广齐公司六次诉徐、邵等人不当得利。在两起不当得利诉讼中,吕先三拿出借条、转款凭证作为证据,后李光建撤诉。
其间,吕先三也曾觉得哪里不对。他向警方供述时回忆,大约在2015年7月,他专门问过徐维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老是起诉来起诉去的?”徐解释,李光建欠她家的钱还多着呢。
吕先三称自己也问过邵柏春,李光建多次向他们夫妇及亲友转账,这些钱到底是不是还款。邵柏春否认了。吕先三没再多问,认为“这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事”。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天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天时认为,无论《律师法》,还是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相关行为规范》,都没有就律师对案件材料审核义务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但从基本执业操守来看,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这关系到案件胜败,更关乎委托人诉讼活动的合法性。”黄天时说,不过这种审查一般只限于形式审查,很难做到实质审查。因为委托人如果伪造证据,律师没有鉴定证据真伪的专业仪器和专业手段,单凭肉眼很难甄别,“这也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
被指涉嫌诈骗
在李光建向警方的举报中,吕先三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
2013年12月底,李光建为徐维琴、邵柏春出过两份“说明”。李称,“说明”是二人胁迫自己炮制的。后来,邵柏春接受警方讯问时表示,写“说明”的主意是吕先三出的。
在当年12月26日的第一份说明中,李光建写道:本人“于2012年4月6日向王仁芳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本金300万元整未归还给王仁芳,利息已付至2012年7月6日,特此说明。”如前文所述,针对这笔钱,广齐公司已于2012年4月20日向徐维琴妹妹的账户转款300万元。
第二份说明内容相似,证明由广齐公司担保的、李光建向邵柏春借的300万元也没还。后来,这两份“说明”分别作为王仁芳、邵柏春诉李光建等人借贷纠纷案的证据,提交法庭。
李光建告诉办案民警,这两份说明的内容并不真实,因为他和广齐公司的还款已经超过了约定本息,他也不愿在说明上签字。但徐维琴承诺,如果她从广齐公司追回这600万,可以折抵李光建本人欠下的借款本息。
为了防止徐、邵反悔,2013年12月30日,邵柏春在李光建的要求下也写了一份说明,称如果自己和王仁芳通过诉讼向广齐公司追回借款本息,便同意用其抵扣李光建的其他借款。
针对此事,邵柏春到案后曾向警方供述,李光建的两份“说明”都是在吕先三指导下写的,是为之后的诉讼做准备。李光建也曾向警方证明,2013年12月26日他在“说明”上签字时,吕先三在现场,还说“这样写可以”。
对此,吕先三接受讯问时辩称,自己不知道两个“说明”是怎么来的,李光建签字时他也不在现场,这两份证据是后来邵柏春交给他的。
涉案律师吕先三。受访者供图
除了“说明”的事,2015年9月20日,徐维琴还以侄女婿的名义,委托吕先三向李光建追讨400万元欠款。
吕先三曾就此事向警方供述,他不知道徐、邵二人和李光建真实的借贷关系,只是根据徐维琴提供的证据代理案件。
“正常情况下,律师在未开庭审理、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抗辩意见以及未看见其所出示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审查欠条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黄天时认为,吕先三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欠条和转账记录,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并无不妥。
多次不批捕
2017年,李光建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以催债为由对其敲诈勒索。瑶海分局于当年6月23日立案,但11月5日撤销了案件。
2017年12月19日,李光建的家人又就此事向安徽省公安厅信访办提起信访。一周后,合肥市公安局对徐维琴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2月1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徐维琴、邵柏春等。
2018年3月16日,吕先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吕先三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合肥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在明知“套路贷”的情况下,与徐维琴等人合谋骗取他人财物,并于4月20日做出不批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天,吕先三被取保候审。
但3天后,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复议,再次要求批捕吕先三。这次的理由是吕先三身为律师,参与多起虚假诉讼,累计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情节严重。5天后,合肥市检察院第二次做出不批捕决定。
2018年5月2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批捕吕先三的复核,其中写道“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案是合肥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将该案作为本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但安徽省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
不批捕吕先三,不代表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案子撤销了,案件流程仍在继续。2019年初,该案由合肥市检察院起诉至合肥中院,1月29日,合肥中院决定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批捕。
吕先三不是第一个因代理涉嫌“套路贷”案件被检方公诉的律师。2017年8月,上海律师曹某就曾因此获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经审理查明,涉嫌实施“套路贷”的陈某等人强迫借款人写下与借款金额不相符的借条,并委托律师诉讼还款。曹某明知借款金额不符,仍接受委托,篡改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静安区法院认定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2019年多地发布的文件来看,近年来,律师代理借贷案件的风险正在提升。
今年4月2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提出“十个严禁”,其中就包括严禁执业律师为“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机构平台以出具律师函、公证函等方式提供帮助。
5月,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13条“禁令”,防范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其中也有类似要求。
被控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000余万元
8月13日上午,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人涉黑案在合肥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为涉及18名被告,庭审持续了四天。
检察机关指控,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数额高达1.1亿元,其中6000余万元既遂。
吕先三作为执业律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明知徐维琴、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先后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087.58万元,其中1987.58万元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13日,吕先三等18名被告人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图片来源:合肥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合肥中院”
8月14日的法庭调查阶段,吕先三几次想要自辩却被审判长制止。他因此情绪激动,高声表示:“我是基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案件,没有人告诉我真实的借款关系,我也没有教唆他们作伪证,请求法庭判决我无罪。”
法庭上,检方指控吕先三的证据包括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口供,李光建签字的欠条等。但吕先三的辩护律师表示:“与之前检察机关不批捕吕时相比,并未增加新证据。当时没有批捕,现在却提起公诉,有违证据裁判原则。”
“即便是提起公诉了,检察机关对吕先三的指控均来自同案犯的口供,没有客观证据。”吕的辩护律师说。
8月15日下午,该律师在庭上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全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但本案中,指控吕先三的邵柏春等人的同步录像存在明显缺失,无法确保询问笔录内容真实。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指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检察机关当庭表示本案中不存在非法证据。合肥中院则表示,庭前会议时已沟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针对诈骗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吕先三并不了解徐、邵等人与李光建的真实债务关系。因为之前的多次借贷纠纷庭审中,李光建自己都说不清,徐维琴和邵柏春的说法也不一致。只要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李光建等人借钱的事实。
“而且还有多位律师也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代理了类似案件,但都没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吕的辩护律师因此质疑,为什么只有吕先三被公诉了?
至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律师表示,吕先三与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关系只是受其委托代理案件,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吕没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的动机和理由,因此不应算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8月16日下午4点45分,为期四天的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果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本报记者 王翀鹏程 实习生 郑丹
编辑 滑璇 校对 张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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