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8: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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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刑事辩护有何作为?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聚焦新时代刑事辩护
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作了题为《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的发言。他呼吁,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与此同时,他还希望能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以此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
陈卫东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把高质量发展明确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刑事辩护作为法律皇冠上的宝石,实现其高质量发展既是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现实紧迫而又重大的话题。
他直言,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可以说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同时,由于立法滞后,犯罪态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辩护在当下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多样。
新时代之下,如何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在陈卫东看来,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就无从谈起质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与发达国家90%多的辩护率相比,差距比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经过五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到80%以上,这项成绩值得肯定。”陈卫东说。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意见》同时指出,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陈卫东分析说,前述《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的机会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
不过,除了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这一试点,“我们现在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陈卫东表示,在中国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非常正面的作用。
“特别是口供,我国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口供围绕着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中、案件裁判中的焦点问题。”陈卫东坦言,如果能够实现刑事诉讼辩护过程全覆盖,特别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将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
他补充说,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建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
不止于此,关于律师辩护覆盖问题,陈卫东则建议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
“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刑事司法活动。所以我们监察制度在设计中、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律师的介入,律师也不能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陈卫东为此建言:为了既保证监察案件的顺利进行,不影响不干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在监察后的审理环节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监察审理部门听取律师的意见环节。
他认为,这是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也是实现刑事辩护制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步,“如果能够实现突破这一步,对监察制度的长远发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推进都具有非常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帮助解封一个微信账号、QQ号,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轻松松获得几十块钱的报酬,这种差事可能很多人都不会拒绝,特别是很多在校的大学生,尤其容易受其诱惑从事这种兼职。然而,这种行为是很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本文将介绍该行为的行为模式、分工方式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 解封微信账号的行为模式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之所以会如此暴利,主要是由于该被解封的QQ号、微信账号本身很有可能是用于实施犯罪的。这些账号,由于行为模式的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比如帮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等。近年来因为监管力度的增强,一些涉嫌黄色、赌博、诈骗等违规行为的账号被大批量的封禁。而这些账号的解封也非常简单,只要有好友辅助或通过人脸解封等方式就可以操作解封。因此,这些不法分子便会以兼职的名义,邀请普通人帮忙进行安全验证,以解封其微信账号,而这些提供解封服务的,便十分容易涉嫌犯罪。
警方在查处诈骗等这些上游犯罪行为时,对于辅助其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可能会连带查处。面对板上钉钉的事实,这些帮助解封的普通人往往很难辩解,因为尽管该人辩称其不知道自己在帮犯罪分子,但从法律上而言,该类行为很容易推定其主观明知。因为首先该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平台会提示账号被封原因,如“涉嫌诈骗”“多人投诉恶意营销”等,其次在帮助成功解封后,通过查看朋友圈,也是可以发现类似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再次便是这种行为的获利明显不合理等等。以上种种原因,都很有可能使行为人被推定为故意帮助他人犯罪,从而入罪。
二、 解封微信账号的分工方式
在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中,其分工相对比较明确,其大概的框架可以分为几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解封团队的老板,基本是负责和客户对接,接受客户委托解封等事宜,这种被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可能性较大;第二层级是工作室工作人员,一般是负责联络各种代理,将需要解封的账号下发给代理让其解封;第三层级也就是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和“卡商”有点类似,一般是负责招揽“解手”并将解封任务下派给各“解手”的人员,有兼职的也有全职的,这种在实践中多涉嫌“帮信罪”;第四层级也就是最底层,即“解手”,主要就是负责解封账号并收取报酬的兼职人员,和“卡农”有点类似。
三、 解封QQ号、微信账号的定性争议
对于该行为的定性,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在明知帮助解封的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系用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予以提供解封帮助,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共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与上游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谋。该类案中,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帮助解封的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系用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与上游诈骗行为人无事前通谋,因此不宜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恶意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类行为在解封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人脸的生物信息、账号密码的获取和提供,且登陆相关账号后,账号内可能还存在通讯录、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等,所以应该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解封QQ号、微信账号不构成诈骗罪的出罪逻辑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在不考虑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有和上游共谋的犯罪故意,否则不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可以考虑适用帮信罪。
首先,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行为不宜直接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故意”,一般而言要求双方有意思联络。但这类案件的一般人员基本不会与上游进行沟通,也不了解上游犯罪实施的过程,那么就缺少了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其次,解封的行为人在这类案件中,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系基于他人后续虚构事实的行为而交付财物,而不是因为解封行为虚构的事实,被害人交付财物与解封行为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解封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解决网络空间中意思联系薄弱的片面共犯等情况。正是为了解决网络空间技术和工具帮助者概括、抽象、片面的帮助故意难以认定为共犯的问题,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样一个兜底性罪名,实行“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将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等帮助”行为,并无逻辑困难。
最后,电信诈骗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践中,从提供作案工具或提供被害人个人信息、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上下游犯罪。大量的司法判例也表明,解封行业的这类案件中不仅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吸粉引流、转卖解封账号等上游犯罪环节,也经常存在层层转包、分包赚差价的上游同类犯罪情况,甚至上游犯罪可能还是涉黄涉赌等其他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在未依法查明解封行为人真正上游是涉嫌何种犯罪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以出现被诈骗结果定性为诈骗罪共同犯罪。
五、 解封社交账号的辩护思路
该类案件,尽管在实践中的定性争议较大,不能确定具体会被定为哪项罪名。但辩护思路,其实也是和涉卡类等其他帮信案件相似,也是从重罪轻辩、罪责刑相适应,行为模式分析等等切入。如果被定性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则争取从主观犯意联络方面进行辩护,争取适用轻罪名,部分也可以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争取进行无罪辩护。而对于量刑,则可能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主观恶性等方面争取降低刑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天培、魏哲哲、张璁、倪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人民日报 》( 2022年10月28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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