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一,刑事律师有什么用

时间:2022-11-23 17:23: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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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技巧
  • 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和“万金油”律师有什么区别?
  • 北海律师赵淑媛浅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诈骗罪
  • 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技巧

    平时与同行们一起讨论,不管是资深大咖,还是年轻律师,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

    相对于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而言,与当事人沟通的难度更大一些。

    因为办案机关是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技能,在与他们沟通的时候,更多的是进行专业交流,其他因素涉及较少。

    而与当事人沟通的时候,除了法律之外,还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内容,需要花费时间精力非常多。


    按照律师的期望,肯定是想把主要时间精力,都花费在办理案件上面,提升办案质量。

    这同样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期望。

    但与大部分人预想不同的是,律师需要花费很大精力,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这其实是一种内耗!

    团队每年承办大量案件,接触下来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大,种类也非常丰富。

    这么多年下来,非常清楚当事人在想什么,也知道他们需要什么。

    更明白他们很多看上去不可理喻的做法,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所以,想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谈一下,如何与律师沟通,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减少双方的沟通成本,提升办案质量。

    01



    接受事实本身


    在家属涉案以后,很多人不能接受自己的亲人成了罪犯。我们对亲人充满自然感情,不自觉会美化。

    一旦亲人涉案,在心里会有抵触情绪。一直反复强调自己的家属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

    他们会絮絮叨叨从嫌疑人出生开始,讲述他的成长故事,拿出方方面面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试图证明亲人不可能做出办案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

    比如从小品学兼优,喜欢扶老太太过马路,路不拾遗,工作勤奋……

    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事不对人的,这些因素可能在量刑的时候,稍微考虑一下,但绝对不会影响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说明办案机关手上是有一定证据的,尽管有可能在刑法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嫌疑人完全无辜的可能性比较小。

    有个当事人,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甚至嫌疑人自己都认罪了,还一定要说他是无罪的。

    经常一天能想出十几个想法,新闻中但凡有一点沾边的,就跑来跟我说,为什么不能按照别人的案件搞。

    最后开始跟我说,法律有问题,能不能修改法律。

    还有当事人,坚称自己家人一点问题都没有,非说法律有问题,他们不“明知”,在案件中没起到任何作用,这样定罪违反了她的认知。

    我解释说,根据法律定罪问题不大。

    她听后哭得差点晕过去,说她花了钱请我,我居然帮着检察院给她们定罪,居然不向着自己的委托人说话,搞得她心理不舒服。

    如果说好听的,能解决案子,那我愿意不停的说一整天。

    面对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一直试图掩盖问题,逃避问题,又怎么能够解决问题呢。


    02



    直接提出需求


    亲人被拘留,自己不能见,对案件几乎是一无所知。

    这时候能够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的刑事律师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面对这根稻草,当事人家属会呈现各种复杂的心态。

    一部分当事人家属觉得我对案件和法律一无所知,但是,我就是要我的亲人快点出来!

    他们精神紧张非导致常易怒,有时候突然情绪来了,就是直接打电话过来,一顿劈头盖脸,各种质问律师。

    当事人没必要抱着谈恋爱的心态,去跟律师打交道,让律师去猜你的需求。

    大可以有问题直接问,有需求直接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律师一般会满足的。

    很多当事人,平时不好意思联系律师,有想法不跟律师沟通,在那瞎琢磨,甚至问这个打听那个。

    各种心理活动之后,突然有一天心血来潮,一个机灵憋不住了,跑过来劈头盖脸一顿。

    律师这边还一脸懵逼,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所以,我们团队现在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案件有任何进展都主动向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

    签了合同,付了费用,当事人就是律师的甲方,甲方在合同范围之内,向乙方提出需求,是合理的,而且应该得到满足的。

    03



    尊重客观事实


    出事后,多数家属都是焦急的,比作热锅上的蚂蚁一点都不夸张。满脑子都是想找到一个办法,哪怕付出再多代价,也要把人救出来。

    可是,我们忽略了自身的能力有限这个客观情况,有些事情,真的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就摆在那儿。

    一些家属觉得世界上只要努力,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情。为了办成事情,甚至到处 “找人办事”。

    殊不知,人不是随便就能找到,即便找了人,如今的大环境也不会有人为了别人家的事,丢掉自己的乌纱帽。

    除了对自己能力抱有幻想,还对他人有过高的期许,最直接的就是对律师有不切希望的幻想。

    觉得律师应该是无所不能,如果没做到,那就是不尽力。

    我的前同事跟我说过一段我特别认同的话,

    “不能你去医院了,医生就得保证能治得好你的病;

    不能你报了警,警察就能保证破的了案,追的回损失;

    不是你找了律师,律师就得保证帮你把官司打赢……

    你要相信,绝大部分职业人都会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都会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段话,道尽三个职业的辛酸。

    突然想到一件趣事。

    以前在派出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每天面对的出警理由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五花八门,

    锁坏了,狗丢了,猪跑了,老公喝醉了,媳妇骂婆婆了,邻近折了自己家树枝……

    当时上面有规定,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风雨无阻赶到。

    那时候所里给我们分的是一辆车龄近二十年的破长安,晚上灯不亮,靠副驾上打手电筒,车子一下雨就熄火。

    无数个寒冬的深夜里,我跟同事,一个在前面开,一个在后面推。

    好在在我离开前,那辆车终于退役解脱了,后面的人不必受苦!

    就这样还天天被投诉,态度不好,说话太凶,出警速度太慢。

    印象特别深是一个下大雪的深夜里,有辆车在高速上没油了,打电话让我们送油。

    我们还没等上一个警情处理完,投诉就已经到了电视台,最后所长跑到几百公里外的人家里亲自道歉。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同样也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要想着凭着一己之力,只手遮天,翻云覆雨。

    所有的案件结果,都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以事实为基础,进行积极争取。超出这个界限的结果,不是一般人,一般律师所能承受的!

    04



    关注核心诉求


    当事人与律师沟通中,更应该关注案件本身进展,和律师为推动案件做的工作。

    其他细枝末节的东西,根本没必要在意。做好事情才是最重要的。

    很多当事人像侦探一样观察律师,企图从律师一个眼神,一个表情,一个动作,证明律师有没有尽心,是不是专业的。

    特别是很多人只关注律师对他们态度,这是我特别想吐槽的点。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把律师当成服务业,但是我一直觉得刑事律师不算服务业。

    态度好不好并不是衡量一个刑事律师工作成效的指标。

    我本人属于脾气不好的。当事人经常跟我助理说,有点怕我,因为感觉我很凶。

    可能是因为我一般不太愿意花很多时间去跟当事人聊杂七杂八的,也不太愿意去安抚他们的情绪。

    我更愿意跟他们交流案件进展。对于不能帮助案件的事务,我一般是直接拒绝的,一般不会为了讨好当事人去做。

    换句话说,作为乙方,我的服务不够周到。我当然知道,如何说,如何做,会让当事人会更舒服。

    但是他们请我来是解决案件的,而不是做心理疏导的。

    而且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把精力都花费在让当事人如沐春风上,那就意味着,在案子上花的精力会相应减少。

    我更想用专业技能征服当事人,不想把宝贵的时间花在花里胡哨的事情上。所以,尽管很多当事人怕我,觉得我脾气不好,我想说的是,我的态度根本不重要。

    我对你嘘寒问暖,抚慰情绪,实际上是在浪费我宝贵的办案时间。

    当事人抱怨我总是冷冷的跟他们谈案件,而不是对他们多说几句暖心的话,服务不贴心的时候,我经常忍不住说,难道我服务好了,您多光顾几次?我希望的是,我们案件办好了,您以后万事顺遂!

    刑事律师见识了人间各类悲喜剧,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是与痛苦保持距离。对当事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不专业的表现,不从共情他人的痛苦中抽离,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另外一点,就是要尽量做对案件有用的事,而不是做很多事。有些家属在家坐立不安,也非得让别人跟着他一起急,心理才能舒服。

    你但凡表现的沉稳一点,他就觉得你对他的案子不上心。

    他们使不得要求律师每天去会见,每天写一份材料,希望案件每天都有进展。

    这就像蒸一锅馒头,发酵的时候,你盯着他,会让他发酵的更好么?上火蒸的时候,你看着他,会让馒头早点熟么?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在于精,在于巧,在于准,从来都不在于多。

    天天会见又怎样,案件还是要根据程序推进,言多必失,有时候搞太多事情,反而容易出篓子。

    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该尽量留着精力做有意义的事情。

    所以,归根结底,站在当事人家属的角度,他们根本诉求是想律师对他们的案件尽心,但是由于对律师了解不够,容易对律师产生不信任干。

    他们常常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特别是付费以后,生怕律师收钱不做事。

    所以,他们总是企图试探律师是否对他们的案件全身心投入,甚至通过多个方式去评估自己的律师专业能力,这也是他们一些看上去匪夷所思行为的来源。

    相应的,律师总能感觉到自己被质疑,为了让自己的当事人放心,就要花费时间精力去取信当事人。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委托了律师,就信任他,好好沟通。

    如果不信任自己的律师,建议早日解除合同,再委托其他人。

    律师这么多,总有一个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律师和当事人,合作信任才能共赢,相互试探,只会两败俱伤!

    刑事律师一,刑事律师有什么用

    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和“万金油”律师有什么区别?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晏建强


    一、什么是专业刑事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顾名思义就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并只在刑事领域深耕细作的律师。

    二、什么是“万金油”律师?

    “万金油”律师是指民事、行政、商事、刑事案件都做的律师,执业领域较为宽泛。

    二、专业的刑事律师和“万金油”律师的区别

    “术业有专攻”。专业刑事律师深耕刑事领域,办理的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办理刑事案件的类型也较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刑事案件的专业能力上比“万金油”律师更胜一筹。

    专业的刑事律师往往拥有成熟的办案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团队成员能各取所长,进行分工协作。在不同的环节都有专人与当事人沟通,分别进行知识管理、阅卷、拟定法律意见等等,保证案件的办理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在案件办好的同时,也给客户更好的体验。“

    专业的刑事律师更懂当事人。刑事案件不仅仅是辩护,还需要陪伴。专业的刑事律师除了办理案件外,还更懂当事人的需求,能更好地给予当事人心理上的抚慰,并及时给出专业建议,以便争取更好的结果。

    三、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需要律师具有专业的能力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争取更好的结果。同时,刑事案件具有残酷性,有专业刑事律师的陪伴更能做到心中有数。

    一念之差,就可能错失良机。

    因此,我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作者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北海律师赵淑媛浅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诈骗罪

    最近手上有一个案子公安最终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刚批捕逮捕,但逮捕前拘留通知书写的是合同诈骗罪,报捕到逮捕的逮捕通知书是集资诈骗罪。于是我就顺便查了下这几个罪的犯罪构成。整理一下思路,在这里发表备存一下,也为后续的工作打打基础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合同诈骗罪偏重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行为,数额较大(3年以下),巨大(3-10),特别巨大(10以上),集资诈骗罪,也是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例如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虚构回报或利息等向不特定公开人群募集资金),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3-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明确了非法占为目的,实务中碰到的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性一般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面临的刑罚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一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会采用不同罪名的指控和认定。如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证据充分的,当然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一些一般参加者,其内心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事实上这些一般参加者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实际可能,那么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处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这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参加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就显得较为合理,这也成为律师对此类案件中相应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护的重中之重,对于这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可以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深度争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

    其次还有委托您的被告人,是什么职位实际的工作内容和起到作用,也是辩护的关键。比如从事事务型工作,起次要作用肯定是从犯,做从犯辩护;分阶段分业务辩护,如果被告从事的工作某个阶段还是合法业务,后因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不规范,才开始有非法集资相关的业务,分清这些,分阶段对合法业务进行辩护;分析具体的工作内容,作罪轻辩护,比如被告人就是简单从事的事务型工作,对非法集资业务核心内容不了解不清楚。具体细节如下:

    第一,分清主犯和从犯,作从犯辩护。

    这些人员虽然不是一号或者二号,但是有时候辩护难度更大。这些人容易作为主犯。因此这些人员首当其冲的是作从犯辩护。

    如果是主犯,就需要对非法集资的全部金额负责,判刑重。但是如果作为从犯对待,则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从犯辩护若成功,利益有多大。

    第二,分阶段对合法业务进行辩护。

    有些公司是有合法业务的。比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有的产品就完全合规,应该从非法集资的金额中排除。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因为时间跨度大,或者产品多样。比如有的时间段,公司的业务实际上就是是合法业务。

    尤其是P2P平台,在《暂行办法》出台前经营比较混乱,但是后来进行了一些列的合规整改,平台业务都是真标,作了全额资金存管。这时候担任财务总监等职位的,不涉及非法集资,因此这些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并不是非法集资的一部分。还有的金融集团中,有的业务板块是合法合规的,比如有的集团,还有生产型企业。担任这个生产型企业的高管,就对非法集资参与度不高。

    如果把公司的合法业务论证清楚,部分公司高管和员工可能出罪。

    第三,分析具体的工作内容,作罪轻辩护。

    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责任,基础在当事人对非法集资的参与程度,说白了就是你作的是什么事?有人在公安讯问时,动不动就说自己负责公司财务,负责公司人力,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等等,其实有些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也不一定符合事实,甚至夸大了自己的责任。有一个案件,当事人说自己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问她,公司人员都是你招聘的?她说不是的,都是分公司或者业务部门自己找的,人力资源部门准备合同文件签合同,随后每月交社保。由此可见这个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其实作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并不参与公司的上层决策。并不参与公司的发展规划,具体都是老板说了算。这样具体调查清楚的话,责任也比较小。

    有的案件中行政总监其实并不管多少事,就是买一些办公用品、前台等具体事务。这种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总监”,但是基于对非法集资的具体业务参与度,其责任就比较小。

    所以,辩护时,要看她具体都作了什么事。阅卷时有的放矢,心中不慌。(2022年11月3日)


    广西北海赵淑媛律师,经管专业,有证券、基金、私募、会计从业证等财经复合专业背景,律所有二十年执业经验律师和强大律师团队,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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