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刑事律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 包括子女!

时间:2022-11-23 17:34: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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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毛

    来源|野马财经

    A股“监狱风云”还在上演,有上市公司实控人悄无声息地“演”完谢幕了,投资者却仍浑然不知。

    自2018年4月开始,“协助调查”的永清环保(300187.SZ)实控人刘正军,近日终于有了最新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刘正军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刘正军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留置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也就是说刘正军已于2019年7月3日刑期结束。

    然而,上市公司却“秘而未宣”,实控人被逮捕、判刑皆未公告。深交所为此已经发去关注函,发出灵魂四问。

    “提篮子”是湖南当地的哩语。人们把游走于政商两界、人脉广、善经营的人形容为“提篮子”的人。永清环保(300187.SZ)实控人刘正军即属于此列。

    善于“提篮子”也最终将他送入了牢狱,不知道刑满释放的刘正军此刻面对困难重重的永清环保,会不会像“前夫哥”一样说:我宁愿回到从前,从前的从前。

    事发项目招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刘正军单位行贿案”刑事判决书,详细地写明了刘正军被羁押、逮捕、判刑的时间线,也还原了他犯罪的细节。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到2016年3年间,刘正军为永清集团及下属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官员行贿共计155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1万美元。

    其中涉及到湖南地方四个项目,分别是是衡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衡阳市污水处理厂B0T项目、湘潭竹埠港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湘潭竹埠港区域相关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刘正军通过与相关涉案官员交情要好,在项目招标中屡次中标。

    为了维护与官员的关系,从2013年开始至2016年,刘正军以对方生日、拜年、升职、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种种理由行贿。官员炒股亏损,刘正军为阻止其借钱炒股“扳本”,索性又送了人民币100万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刘正军的行贿资金中140万元来自永清集团,其中100万元从永清集团借支,40万元发放福利的形式从永清集团支取。

    最终,刘正军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然而这一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却并未如此及时、详尽。

    2018年4月10日,永清环保公告称刘正军因个人原因被有关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无法履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申晓东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一职。2018年12月的一次公告中也还是“协助调查”。

    直到判决书公开、媒体报道之后,投资者才了解到永清环保实控人刘正军被逮捕、被判刑的的相关信息。

    判决书显示刘正军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9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永清遭遇困境

    日前,就永清环保是否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实控人是否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刑、是否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如何解释说明刘正军出借官员2000万元“炒股款”事项,深交所紧急发去关注函。

    2019年8月7日,永清环保对关注函进行了回复,表示并未违规,“刘正军先生被调查期间,公司难以与其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无法有效获取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直至2018年12月刘正军先生委托并聘请辩护律师后才获悉其被逮捕的事项,而此时其已不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职务,因此公司未对后续调查事项及其进展作进一步披露。

    此外,湖南另一桩受贿大案中也出现了永清环保的身影。2018年8月,湖南省宣传部原部长张文雄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调查发现张文雄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涂爱芳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5万余元。

    而涂爱芳在永清环保上市前曾持有其股份。

    刘正军的“协助调查”带给永清集团的影响是重大的。

    野马财经梳理永清环保公告发现,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永清集团2015年至2016年末累计质押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的56.69%。

    2018年3月,刘正军“出事”之前,这个数字上升到77.18%。2018年7月,刘正军已被留置3个月,永清集团累计质押的股份比例激增到82.11%。截至2018年10月8日,永清集团股份累计质押比例达到99.36%。

    且2016年末至今,永清环保股价呈现滑坡趋势。

    2018年4月,受刘正军“协助调查”及大环境影响,永清集团出现了流动性困难,面临金融及证券机构的集中还贷、补仓和利息支付压力。2018年4月-5月期间,永清环保发生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1.99亿元被用来偿还永清集团及子公司的贷款本息,直至2018年12月才被归还。

    2018年10月,永清集团与与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集团”)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转让永清环保不超过30%的股份。2019年4月25日,双方价格因没谈拢协议终止。

    永清集团公告表示,目前永清集团还在与其他投资者接触,不排除后续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可能。

    屡次重组不顺


    刘正军的“协助调查”使永清环保重大资产重组停滞不前。

    在公告称刘正军“协助调查”前一天,2018年4月9日,永清环保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永清环保计划8.3亿元从康博投资手中收购高邮康博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康博”)。并且康博投资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0.6亿元、0.7亿元、0.8亿元。

    2018年5月7日,永清环保再次计划8.5亿元收购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环保”)100%股权,并且签署了意向书,随后永清环保继续停牌。

    2018年8月30日,永清环保公告称,两个收购项目主要交易基本条款已经达成一致,但由于刘正军被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双方谈判难度增加。

    在停牌半年后,资产重组并没有进一步发展。2018年10月9日,因为难以与“协助调查”的刘正军进行有效沟通及融资受阻问题,永清环保两个资产重组项目终止。

    同样受刘正军事件影响,永清环保还终止收购江苏康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一事。

    2018年10月23日,刘正军正式辞去永清环保董事长职务,马铭峰接任董事长。而不久前,曾代行职位的申晓东因未能忠实履责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永清环保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净盈利约2634万元-3198万元,同比增长40%-70%。

    2019年8月5日,永清环保董事长马铭峰表示,无论从行业发展还是公司经营来看,永清环保最艰难的时刻已经过去。永清环保的困难时刻真的过去了吗?你怎么看,评论中见。

    永清刑事律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 包括子女!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2020年最新)

    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

    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国家的法律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

    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出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来,因为一旦后悔就晚了。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十六岁正科,二十八岁副处,平民子弟的逆袭之路(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发挥律师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

    为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22年8月31日上午,永清县司法局、 永清县工商联 、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在永清县浙江商会召开了“永清县浙江商会法律服务站成立会议”联席会。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靳西奎同志传达了《司法部 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万所联万会”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靳西奎同志对首次在我县浙江商会成立“法律服务站”表示祝贺。为让律师更好地为我县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靳西奎同志强调了三点。

    一、律师事务所要与商会建设专门的法律维权服务工作机构,并在商会设立律师值班服务岗、法律服务工作站,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化解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积极服务营商环境。

    二、律师事务所要与商会合作举办法律讲堂、法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加强专职法务团队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法商素养,提高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能力。

    三、律师事务所要与商会合作建立法律服务公众号、微信群、小程序等信息化工具和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网上普法、在线咨询、远程调解等法律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

    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刘远律师作为受聘单位代表,就做好“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做出承诺:永清县浙江商会法律服务站为平台,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举措,为企业发展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建立注重事前防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企业依法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以服务营商环境为导向,坚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观念和信念,为服务永清县浙江商会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永清县浙江商会会长陈炳柳、执行会长邱志飞、潘佰友等纷纷对这次在浙江商会成立“法律服务站”表示感谢!陈炳柳会长说:“法律对我们商会的企业来说是一门短板,在企业经常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争议。今天,能有律师为我们浙江商会的3百多家大中小企业,利用法律武器为我们保驾护航,今后我们会更好的为永清经济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再一次感谢政府,感谢领导为我们送法上门。”

    会后大家参观了“法律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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