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40: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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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是从事刑事业务方面的律师,因此经常与刑事方面的法律及办案机关打交道,非常熟悉相关的办案规定和办案流程。同时也经常接触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许多刑事案件的家属都是第一次请律师,毫无经验不说,由于对法律和现状不了解,以及固有的思维误区及部分行业骗子的存在,导致他们常常茫然无措,甚至上当受骗。基于此,笔者写下本文,希望刑事案件的家属遇事请律师时,能纠正家属们的误区、不入骗子们的骗局。
误区一:人抓进去37天就会自动放出来。
这是目前为止,许多家属仍旧存在的误区。这个误区最害人。这个误区的来源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类特殊的刑事案件警方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有家属会觉得,既然警方最长只能把人拘留37天,那37天一到,当然人就会被放出来。
毫无疑问,这是荒谬的逻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警方的确最长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但不代表期满自动放人。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是,警方会在最长拘留期满前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会至少延长2个月。如果不批准逮捕,一般人才会被取保候审。
当然,实践当中确实也有37天后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人被“放”出来的,但这是少数。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大概80%左右甚至更多的人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而延长羁押期。
误区二:等等消息,说不定过几天人就放出来了。
目前实践当中,确实有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没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放”出来。一般这种情况是取保候审,但只局限于极少数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这几类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一般是涉嫌很轻很轻的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此罪常见和典型的是“醉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留是所有法律规定当中最严厉、最严重、最不会轻易决定启动的一种拘留方式。代表被拘留的这个人可能犯罪,一旦被判定有罪,是会留下终生案底的,就会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对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办案机关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对一个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非因法律规定,断然不会轻易就撤销或者暂停或者终结这种程序。
有这种误区的家属,是对刑事案件认识不清,以为刑事案件也不过是普通的“案子”。
误区三:警察(或其他办案机关的人)说不用请律师。
这也是家属经常碰到的。许多家属也是头一次碰到自己的亲人被抓,第一时间通过警方得知自己的亲人被抓的时候,更是六神无主、仓促慌乱。然后可能有警察对家属说:这是个小案子,不用找律师,判不了多久。甚至说,放心吧,过几天人就会放出来了。
甚至极个别警察对家属说:你不用找律师,你给我钱,我给你把人“弄出来”。
上面第一种情况,很多家属也就信了,毕竟是警方抓的人,警方也是“官府”的人,他们应该不会骗人吧。
但其实经不起推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一个人到底有罪没罪、该判多久、是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说了算,不是警方。警方只有案件的侦查权。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警方是追查、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的,和律师的立场是相对立的、冲突的。说难听点,警方辛辛苦苦抓到犯罪分子,马上就要突破口供、取得他们想要的证据。这时候家属赶紧请了个律师介入,告诉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哪些哪些合法权益,你可以哪些哪些拒绝回答,你可以如此如此保护自己。你认为,警方会乐意看到这些吗?
上面第二种情况,说实话,如今法治昌明,中央大力打击贪污腐败,确实已经很少见了,但实践当中也不是没有。这种情况,有家属会多个心眼,也有人竟然都相信了。
笔者劝家属一丁点都不要相信。真要把钱给了警察,先甭管能不能把自己的亲人“救”出来,倒可能自己先进去了。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行贿呀!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行贿罪。
误区四:律师会见就是去见个人,能有什么用?
有些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刑事拘留后,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就到处询问律师,有的可能还会“货比三家”。最后可能觉得这时候律师也没多大作用,就是进去见见人怎么样了,表达一下家属的关心慰问,随便找个律师就行了,甚至找个“实惠”点的律师。
殊不知刑事会见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刑辩律师工作内容之一。一次专业的刑事会见,不仅给家属和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信心和慰问,更重要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告诉他,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毕竟,大多数时候,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自救比他救更重要。而且,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身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尽量减少这一种证据中的不利因素,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挖掘出所有对其有利的信息,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辅导。这非常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专业。
更重要的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着对犯罪的精深理解和判断,一旦在会见过程中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他就会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外及时展开营救,而如果家属随便找个“万金油”律师,基于对法律的了解不精深和专业化程度不够,可能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可能也就是“看看人、聊聊天”而已。
误区五:人都取保了,应该没事了吧?
首先,取保候审跟刑事拘留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只不过,刑事拘留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看守所里,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更大一点的区域(比如所居住的城市)而已。
其次,取保之后,一般办案机关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最后,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仍在向前推进,并不是也没有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只是可以说取保候审的确是一个案件走向向好的信号,后续案件从轻、减轻处理甚至缓刑可能性会增加。但注意,只是可能性,不代表就一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缓刑。实践当中取保后再次收押,以及取保后仍判实刑的,并不在少数。
误区六:先找关系,不行再找律师。
这同样是许多家属的想法和行为方式。许多家属认为,中国到底是人情社会,遇事都要找找关系,甚至更极端的一些人认为,关系决定一切。
关系本身是个中性词,既可能起到好作用,也可能起到坏作用。具体要看怎么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案件的信息在某些时候属于国家秘密,外人根本无从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聘请律师介入,律师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你想想,你去找“关系”跟你运作,不管这个“关系”和“关系方”是哪一头的,冒着泄漏国家秘密,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冒着舍弃“帽子”和丢掉“位子”的风险,恐怕没几个人会干。就算你找到人给你“运作”,可能暂时没事,但这相当于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不怕哪一天就爆了吗?
作为律师,我并不建议家属找所谓关系,从自身的经验来讲,我也根本不相信关系本身能解决什么问题。事实上,就刑事案件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证据和事实。无论找到哪一层“关系”,都不可能改变这二者。如果刑事案件靠找关系能起作用,那些贪官污吏的关系网哪一个不比我们常人要复杂和深厚的多,有作用吗?不都变成了阶下囚?
而且,许多有这种误区的家属,往往是先找了关系,后来发现关系没多大用处之后,然后再找律师,由于战机已经贻误,律师介入效果将大打折扣。
如今,“抖音”、“快手”、“火山”等视听新媒体迅速兴起,吸引了大量网友参与互动,不少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频频出招,利用上述视听平台实施诈骗。近日,灯塔公安就处理了一起利用“快手”平台实施诈骗的案子。
多年前就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处理,如今又“与时俱进”重操旧业,通过新媒体平台冒充律师继续骗人钱财,嫌疑人张某伟便是这样一个在诈骗道路上越走越远的典型代表。
假冒“张律师”快手视频截图
2020年6月28日10时许,灯塔市公安局烟台所民警接到辖区居民富某报案,其称被他人诈骗了25000元人民币。值班民警经过详细询问得知了富某的被骗过程。原来在2019年下半年,富某自身遇到一起民事纠纷的官司,但因自己对法律方面掌握的知识有限,其身边也没有懂法的亲友,于是富某便想通过网络渠道找人咨询相关法律知识。2019年9月中旬左右,偶然间富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看到了一个自称是“沈阳张律师”的人在直播,富某发现张律师这个人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掌握的非常全面,于是便通过平台上留的微信号加上了张律师这个人。通过微信交流,富某与“沈阳张律师”日渐熟悉,在此期间,“张律师”还告诉富某自己是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了博取富某的信任,在微信上“张律师”还给富某发去了自己的工作证件照片,经过深入沟通,富某对“张律师”的身份已经深信不疑。“张律师”在了解了富某的民事纠纷一事后,称可以帮助富某在灯塔市人民法院打赢这起民事纠纷的官司。在之后的日子里,“沈阳张律师”开始以咨询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人情打点费用为借口分多次向被害人富某要钱。因富某对“张律师”的身份和能力深信不疑,所以始终对“沈阳张律师”提出的各种要求有求必应,并先后通过当面交付、微信红包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付款两万余元。
近期,富某发现自己委托“张律师”办理的案子时过多日依旧没有丝毫进展,于是通过微信上联系“张律师”并询问案子进展情况,但“张律师”却多次以疫情期间情况特殊等原因为借口搪塞富某。一次次的搪塞引起了富某的疑心,随后其先后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核实“张律师”这个人,但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此人。不死心的富某又到灯塔法院查询“张律师”帮自己办理的案子,发现灯塔法院根本就没有受理过“张律师”所称的帮自己办理的案子。此时,富某才发现自己被骗。
假冒“张律师”被抓获
在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后,所民警通过深入调查,最终锁定重点人员张某伟便是“张律师”。6月30日,在我局警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伟在辽阳市白塔区一出租房内出现,最终张某伟被成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伟对自己冒充律师实施诈骗他人钱财一事供认不讳。
民警发布公告
调查中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伟的快手号里有1万多名粉丝,随后民警通过发布公告形式,揭露张某伟虚假身份,并呼吁被骗的粉丝及时联系办案民警,现共有三名被害人到我所报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工作当中。
警方提示:不要轻信营销类视频,目前网络短视频深受广大网友欢迎,视频浏览量动辄上千上万,但因视频时间短、背景模糊、信息零碎,一些不法分子也混迹其中,借机实施诈骗。警方提醒广大网友,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带有营销、钱款等性质的视频,更不要轻易向对方转账汇款,网友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如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
利用封建迷信骗色、骗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常见,然而,在教育、科技都高速发展的今天,却还有类似冒充“法师”、“阴阳大师”行骗的。
当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所谓的“法师”、“大师”们骗色骗财,屡屡得手,“消灾、辟邪”却化解不了自己的牢狱之灾!
“美女,你妖魔缠身,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化解之道,就是和我睡觉!”
听了“算命大师”的话后,女子韩某十分害怕,不敢违抗,先后两次在宾馆被“算命大师”凌某奸淫,还被盗走5200元钱。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引人深思。
2020年1月,被告人凌某,利用事先掌握的被害女子韩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等信息,骗得韩某的信任,然后冒充“算命大师”给其算命,称韩某有血光之灾、有毁容、离婚等灾难。
随后,在某宾馆内,以替其“化解”、“消灾”等名义,同韩某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不久,被告人凌某又故技重施,在某宾馆里再次同韩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趁其不备,偷偷转走了韩某手机微信里的5200元钱。
现被告人凌某,已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被告人凌某,为何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凌某为什么构成强奸罪呢?如何理解女子韩某的“同意”呢?
本案中,所谓的“算命大师”凌某,其行为无疑是构成强奸罪的。这类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诱骗、强奸妇女,在旧社会比较多见。
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凌某,与受害女子韩某发生性关系,是得到了女子韩某的“同意”的。
因此,凌某的行为,看起来不构成强奸罪。
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女子韩某的“同意”,是基于被蒙骗,误认为这样可以“化解”、“消灾”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它是在被欺骗后,主观上发生严重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状态下作出的。
如果不是受骗,她的真实意思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这是违背其意志的。
凌某的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手段,依法构成强奸犯罪。因此,吕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凌某转走韩某5200元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达到数额较大。
因此,凌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中,凌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凌某依法构成两个罪,即强奸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是指一人犯几个罪。
因此,凌某最后将会被按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警察同志,这个大仙法力不够,给了他19999元,还是没能给我转运,我可能还有血光之灾,他是个假大仙!”
不久前,黑龙江省鹤岗警方受理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诈骗案,又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冒充“法师”、“大仙”骗人钱财的案件。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萝北县icon经营佛具用品,略懂一些“算卦”、“测吉凶”、“看风水”等事务,他平时也“装模作样”,给自己树立“大仙”的形象,自称是“世外高人”。
被害人于某感觉自己诸事不顺,可能“撞邪”了,便向张某求助。
张某谎称自己能请“仙家”,并假借“仙家”之口告诉于某有血光之灾。于某听后十分害怕,连忙请张某帮助化解,并向张某支付19999元作为“消灾”费用。
可是经过一番破解后,于某并没有感觉有所转变,仍然觉得不顺利,他便认为张某的“化解”无效,自己被骗了,遂到公安局报了案。
张某归案后,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根本没见过所谓的“仙家”,是自己信口胡言的。
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毫无疑问,被告人张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于某信以为真,主动向其支付19999元“消灾”费,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量刑分别为: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案中受害人于某的财产损失,被告人应依法退赔。
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退赔。
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犯罪,被告人骗取的钱财,不是挥霍了,就是转移隐匿了,甚至转到了境外,无法追回,这在现在的网络、电信诈骗中十分普遍。
所以,提高认识和警惕,不上当受骗才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最好方式。
庆幸的是,本案中不存在以上情况,被告人是有能力退赔的。
“你厉鬼缠身,阳寿将尽,如不化解,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佳木斯某小区内,“大师”正对受害人罗某某煞有介事地说着。
深信不疑的罗某某,连忙请求“大师”大发慈悲,帮助化解,先后被骗去11万多元。
谁知道,收到钱后,一转眼,“大师”便消失的无影无踪。
意识到被骗后,受害人罗某某马上报了案。
前不久,冒充“大师”行骗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被佳木斯警方抓获。
经审讯,卢某交代,2020年6月至7月之间,他以续命延寿、商铺转运、积福积寿等名义,共骗取罗某某11万多元。
如今,涉嫌诈骗犯罪的卢某,已被刑事拘留。
利用封建迷信,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多见。如今,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的发展,类似的骗局基本很少见了。
嫌疑人卢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获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采取欺骗的方法,使罗某某信以为真,误认为自己“有灾难”,确信其能够化解,可以替自己延寿续命,因而“主动”给其转钱,构成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封建迷信,骗色、骗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常见。如今,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的发展,类似的骗局基本上很少见了。
但是,仍然还是时不时有人上当受骗,本文特选取了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作普法宣传,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入坑,人财两空。
你怎么看呢?下方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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