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1: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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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江苏扬州国资委原主任黄道龙2019年5月一审获刑后,其儿子黄宇也于8月底一审被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日前从多个渠道独家获悉,2019年8月29日,黄宇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江苏扬州仪征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黄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转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宇非法经营罪一案今年7月8日开庭,中国庭审公开网曾于当日直播。庭审中,黄宇被指用申领的两台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或他人(黄道龙、王某等)的多张信用卡为自己及他人多次刷卡套取现金,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1776万余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黄道龙及其子黄宇被查前,黄宇前女友王燕茹实名举报黄家“豪车成群、豪宅成排、古董成堆”,此事曾在2018年初受到舆论关注。
黄宇一审被判刑后,其前女友、举报者王燕茹,也于今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
王燕茹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公安机关告知其目前王燕茹一案仍在侦查中,疑与信用卡刷卡套现行为有关。王燕茹的辩护律师葛树春拒绝透露案情,只称将为王燕茹做无罪辩护。
黄宇在被行拘期间主动交代非法经营事实
2018年2月底,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黄道龙及其儿子黄宇(当时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政府采购科科长),被黄宇前女友王燕茹实名举报“豪车成群、豪宅成排、古董成堆”等问题。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被举报后,黄道龙于2018年3月被查。今年5月28日,他被扬州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法院认定,黄道龙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294.9214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3.711万元。
判决后,黄道龙的辩护律师及其家属表示,他们不服判决,拟将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在黄道龙被查期间,其儿子黄宇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也进入了司法机关的视野。2019年7月8日,黄宇因非法经营在仪征市法院受审,庭审公开网曾对当日的庭审予以直播。
根据庭审直播信息,黄宇出生于1981年,曾任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因殴打他人,黄宇曾于2018年2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在被行拘期间,扬州市监委找黄宇核实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时,黄宇交代了非法经营的事实。
王燕茹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黄宇因殴打他人被行拘,被打者正是王燕茹,这起打人事件实际发生在2017年7月,此事是王燕茹决定实名举报黄家的导火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燕茹被打后报警,意外发现黄宇已与另一位女子领证结婚,当时,王、黄两人已经相恋7年,原本定于2017年10月结婚。被打后,认为“被欺骗”的王燕茹走上举报之路。
王父提供的一份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7月8日22时许,王燕茹将从黄宇处借的轿车归还,黄宇称车内有香烟味与王燕茹发生口角。王燕茹称黄宇抓住其头发撞击其头部,采用脚踢等方式殴打。经鉴定,王燕茹构成轻微伤,黄宇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该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5日,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曾对黄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燕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2日,扬州市政府对前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撤销决定,责令邗江分局重新调查处理。后者经调查,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给予黄宇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据庭审直播信息,黄宇在行拘期间交代了非法经营的事实后,于2018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仪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控刷卡套现1776万余元,一审获刑两年
今年7月8日下午3点,黄宇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在仪征市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约45分钟。
据庭审直播信息,据检方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黄宇使用其以扬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领的两台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或他人的多张信用卡为自己及他人多次刷卡套取现金,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27元。其中黄宇使用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黄道龙、王某、黄某、王某道的30张信用卡为自己刷卡套现.27元,为王某、田某某套取现金173618元。
仪征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黄宇辩解称认可上述事实,但对罪名存在异议。
黄宇称,2012年其在沙头镇三星村与大学生村官创业注册成立某农产品公司,目的是帮助三星村经济发展谋出路,向上争取扶持资金,并解决村里的剩余劳动力,而公司申领POS机,是为了方便村里面资金结算。由于村里出售的货物通常不能及时到账,而村里的工人工资、运输费、包装费等相关费用须及时结算,其工资难以垫付,只能通过刷卡套现先行垫付。给村里垫付费用后,到了归还信用卡的最后期限,货款还未能到村里面帐上,所以再通过刷卡套现还款,让信用卡不造成逾期。
黄宇称,他办理POS机为他人套现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且先行咨询过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只要按时还款,其行为就不违法才这样做。黄宇自称,在2012-2016年期间,各大银行主动联系给其办理大额信用卡,“如果说我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我相信各大银行也不会主动联系我去办信用卡”,黄宇说,“至于刷卡行为的事实,作为被告人我是承认的,但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我还是持保留意见。”
黄宇的辩护人认为黄宇的行为仅存在违规,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方则认为,黄宇申领POS机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无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无论为他人套取还是为自己套取,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因黄宇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检方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从多方获得证实,黄宇于2019年8月29日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后黄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转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举报的前女友涉非法经营被刑拘
黄宇一审被判刑后,曾举报黄家坐拥巨额财产的举报者、黄宇的前女友王燕茹也被刑拘。
王燕茹父亲提供的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王燕茹今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王父称,9月17日,他委托律师葛树春对王燕茹申请取保候审,广陵分局未予批准。广陵分局于9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该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燕茹犯罪情节严重,有提请逮捕必要,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王父称,公安机关告知其目前王燕茹一案仍在侦查中,其并不了解具体案情,但在与警方沟通中可知,案件疑与王燕茹在家族名下公司通过POS机用信用卡刷卡套现行为有关。
澎湃新闻联系王燕茹的辩护律师葛树春,葛树春拒绝透露王燕茹所涉案件的详细情况,只称将为王燕茹做无罪辩护。
王父称,黄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后,网络上出现众多辱骂、威胁王燕茹的留言,王燕茹怀疑此事系黄宇雇佣水军所为,遂于2018年9月4日向广陵分局报案。
2018年10月,广陵分局对此予以立案,并出具立案告知单。而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黄宇及其亲属存在组织、雇佣和指使他人在微博等网络载体随意辱骂王燕茹的事实。
王燕茹不服,继续向上级检察院控告,2019年5月22日,仪征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回复函,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宇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逮捕条件,并称黄宇一案已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记者 林珏瑶
被前女友王燕茹举报后,曾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的黄宇及其父——江苏扬州国资委原主任黄道龙于2019年分别获刑。同年11月,举报者王燕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1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王燕茹父亲处获悉,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将于11月13日、14日开庭审理王燕茹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
澎湃新闻从王燕茹父亲处获得的《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王燕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前述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8日。另一份逮捕通知书显示,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对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王燕茹执行逮捕。
王燕茹的辩护律师葛树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和另外一名律师鲁文婧为王燕茹做无罪辩护,目前不便透露案件细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2月底,王燕茹实名举报时任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政府采购科科长的前男友黄宇及其父亲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黄道龙存在“豪车成群、豪宅成排、古董成堆”等问题。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同年3月,黄道龙被查。2019年5月28日,黄道龙被扬州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法院认定,黄道龙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294.9214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3.711万元。
2019年8月29日,黄宇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江苏扬州仪征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庭审直播信息显示,据检方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黄宇使用其以扬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领的两台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或他人的多张信用卡为自己及他人多次刷卡套取现金,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27元。
黄道龙、黄宇一审被判刑后,举报者王燕茹于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
扬州广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Z56号)
1.3.简要案情:童某某让夏某某以扬州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供货单位广陵区B水稳搅拌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68965.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童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也向公安机关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Z51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系仪征市A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经他人介绍,以扬州B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仪征市A建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55218.1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也全额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Z55号)
3.3.简要案情:胥某某系江苏A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通过支他人,以扬州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苏A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345132.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胥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胥某某也向公安机关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Z52号)
4.3.简要案情:徐某某系扬州市邗江A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让夏某某以扬州B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扬州市邗江A建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01190.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也全额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Z54号)
5.3.简要案情:金某某系仪征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夏某某以扬州C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经营的仪征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的江苏B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87610.62元;让梁某某以扬州D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仪征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57723.46元,未抵扣。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金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也全额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刑不诉〔2021〕17号)
6.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扬州A木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票面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05024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52599.68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广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7.3.简要案情: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该公司采购经理让他人为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72951.74元,目前已抵扣。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甲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扬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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