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0: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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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新沛。
红网时刻记者 彭婷 通讯员 向佳顺 湘西报道
“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自然地继承了农村后代憨厚朴素的本质。青山秀水的长期熏陶,使我长期以来一直是素面朝天却也能光彩照人。”施新沛曾在日记中这样写道。
施新沛,出生于花垣县补抽乡高岩村,多年来一直在维护弱势妇女儿童权益的路上为民发声。在群众心中,她是有名的“大状”,也是行走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勇者。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余年,施新沛一直将法治宣传、公益普法工视为己任,见缝插针地抓住一切机会到农村、校园、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义务宣传法律、讲解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湘西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添砖加瓦。
因“家务事”与法结缘,庆幸
“之所以会走上学法律这条路,是因为小时候我们全家都曾有过维权难的经历。”施新沛告诉记者。
1991年,正读初三的施新沛因为要通知父母开家长会,回家途中,从偶遇的亲戚口中得知曾与父母发生过矛盾的邻村村民带了一批人来到家中闹事,冲突中父母被打伤。
听到这个消息,施新沛感到非常气愤,年仅15岁的她带着一股勇气,跑到补抽乡政府,想为父母讨回公道……
这趟不大顺利的维权经历让施新沛暗下决心:以后要一定要学法律,惩恶扬善,不让老实人受欺负。
1997年,施新沛从吉首大学政法系毕业,进入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自此,施新沛以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与弱势群体结下了不解之缘。
弱势群体“守护者”,值得
有困难找施律师,施新沛成了花垣县妇女儿童的口碑明星。
2004年,施新沛接任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主任,又被任命为新挂牌成立的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2010年,施新沛通过司考成长为一名专业的执业律师。为了更好地帮助弱势群体,辐射更多的群众,她选择来到了湘西州府吉首,现任湖南湘西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热情依旧只增不减,无人敢接的案子她敢接。
2015年7月,一桩棘手的离婚案件原告韦女士找到施新沛,想请她帮忙摆脱噩梦般的婚姻。在此之前,因被告人龙某以各种渠道和手段纠缠或者威胁代理律师,阻断了韦女士的委托。
原来,龙某以虚假身份哄骗与韦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龙某性格粗暴、好逸恶劳、心胸狭窄,经常以语言和行为威胁韦女士,甚至实施家庭暴力控制人身自由。
听完韦女士的遭遇,施新沛毫不犹豫接下了这个案子。
在接受委托之后,龙某以请吃饭为由多次邀约,被拒后便发短信息谩骂、威胁施新沛。
施新沛表示,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受到威胁在所难免,但这次因为一个普通的离婚案受到如此嚣张的恐吓很气愤,也更加坚定了她要帮助韦女士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
施新沛的一腔热情,改变了很多受援人对“法律”的认知,同时也感动了身边的同行者。在她的号召下,同行女律师们加入了花垣县“巾帼法律志愿者律师团”,一同奔波在执法为民的路上,维护弱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宣传者”,骄傲
“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法律离自己很远,贫弱者总是会站在法律的‘阴影’里,请律师维护权益对她们来说是个奢侈的梦。”施新沛说,她要做的就是让他们知道法律武器其实就在身边。
多年来,施新沛除了给婚姻家庭、劳务用工、民事侵权中的妇女儿童及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了受援人满意、群众赞扬的法律援助外,还自费制作法律宣传小册子,将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常用法律知识收录汇编,到街道、社区和村寨免费发放,鼓励群众自学法律常用知识。
“别人都说我是没事找事,傻!”施新沛笑着告诉记者:“做好自己来影响大家,我觉得这样挺好,挺可爱的。”
多年的办案经历,施新沛积累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还参加了湖南家庭律师讲师团,多次到乡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同时,长年使用QQ、微信及网络渠道给需求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答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义务宣传。
多年来,施新沛无私普法的行为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社会广大人群的一致好评。2016年被授予“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6年宣讲的《反家庭暴力法解读》被湖南省妇女联合会、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家庭律师社区行十大精品课程。
“法治之路是一条布满荆棘的探索之路,须以虔诚之心追随,以无私之爱奉献。”施新沛对于未来的路,她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近日,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全州首例高空抛物案。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男,48岁)在吉首市火车站一餐馆与朋友喝酒,随后来到吉首市峒河公园旁龙凤文苑大厦找其朋友杨某某。因在龙凤文苑大厦找了几次均未找到杨某某,吴某某借着酒劲在大厦4楼豪吉宾馆的外走廊处,先后将3个塑料桶子(其中2个桶内装有约30斤泥土、1个桶内装有约20斤泥土)、1把木制扫把、几床被套、床单等物品朝楼下人行道乱扔下去,其中1个内装约30斤泥土的塑料桶把人行道上公交车站的顶棚砸穿一个直径约30厘米的洞,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周围群众受惊吓后多次劝阻无效遂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2021年6月29日,吴某某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吴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中向楼下人行道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案后,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告知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吴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7月15日,吉首市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对吴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启明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高空抛物好比悬在城市上空的剑,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高空抛物,伤人伤己,勿以恶小而为之,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需从你我做起。
一、单位基本职能、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本院执行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本院机关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领导本法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管理本法院和社会团体。
11、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2、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为副处级全额拨款单位,有内设机构14个,即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司法技术室、立案庭、刑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审判监督庭、林业庭、执行局、法警队、审判管理办公室。下设三个人民法庭,即乾州法庭、马颈坳法庭、河溪法庭。
(三)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含旧存)刑事案件424件,审结318件,结案率75%。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8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190人。一是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毒品犯罪,审结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等案件177件252人;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16人。二是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从宽量刑,努力做到量刑精准、过程公开、刑责适当。
2、妥善化解民商纠纷,护航市域和谐发展。受理各类(含旧存)民商事案件2898件,审结2180件,结案率75.33%。一是积极化解经济下行压力下的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应对民间借贷、企业融资纠纷增长态势,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理性回归,审结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581件。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审结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涉民生的劳动争议、拖欠劳动报酬等纠纷200件,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修补当事人亲情,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案件304件。加大调解力度,注重案结事了,全年调撤结案922件。
3、支持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受理(含旧存)行政诉讼案件80件,审结63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件,结案率76.75%。有效维护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是深入探索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把释法答疑、协调和解工作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法律手段做好行政诉讼参与人思想工作,共调撤行政诉讼案件11件。二是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动走访行政单位,做好释疑解惑工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数达18件,形成了行政首长敢出庭、愿发声、有作为的良性行政审判机制。
4、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477件,执结1095件,执结率为74.14%,执结标的额1.1亿余元。一是今年建立建成了“执行联动”平台,与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34部门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解决执行难。二是对坚决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定期通过公告、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司法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将162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拘留12人次。三是根据最高院对清理暂存执行款工作部署,我院对历年来的执行标的款进行了清理,截止11月底,共清理出暂存执行款500余件,暂存款1900多万元,经过7个月的努力,已兑付标的款700余万元,现剩下暂存执行案200余件正在兑付之中。
5、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将弱势群体和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尽力把有限的救助资源用到最需要维权的人身上,全年累计发放司法救助金58万元,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100余人次,28万元。特别是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抚养案件的困难当事人,酌情减免诉讼费,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6、依法化解涉诉信访。积极推进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推行“诉访分离”。推行申诉听证,做好释法明理和教育息诉工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信访案件制定化解措施,建立化解台帐。切实做到来访人人有接待,来信件件有回音,申诉和申请再审件件有复查、答复。全年来共接待涉诉信访26件120人次;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依法给予了详细的书面答复,化解涉诉信访案件5件。
7、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全面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坚持以本院官方网站和微博为基础平台,将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年共有3517份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8、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质效。提高审判权执行权透明度,以狠抓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信力提高。一是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督查评议制度,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制度,做到月研判、季调度,完善错案防范、问责机制。二是开展优秀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聘请大学法学教授、专家、资深律师担任评委,对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增强了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在案件大幅上升、办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吉首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保持100%上网率,司法绩效态势良好,各项司法绩效指标均居全州法院前列。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2016年决算是单位本级收支决算。
三、2016年度部门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收入决算总额为3673.3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228.8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444.48万元。收入决算总额较2015年增加130.49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资补发、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公务用车改革交通补助、上年结转等收入比上年增加。
2016年我院支出决算总额为2212.1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973.6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0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7.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11万元。支出决算总额较2015年增加113.79万,年末结转和结余1461.1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资补发、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等支出比上年增加。
2016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15个,采购资金125.21万元。
2016年本部门履行一般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维持机关运行,用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经费,合计640.26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吉首市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司法办案等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本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本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1973.6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日常运转以及保障司法办案经费的项目开支。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0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和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7.41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金缴费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55.1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原因是2016年我院没有发生因公出国(境)的情况。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我院公务接待费31.9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减少5.39%。主要原因是在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出台后,我院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厉行节约,进一步压缩了公务接待费开支。
2016年我院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住宿费、用餐费等。其中:国内公务接待598批次,共接待2170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我院共保有车辆17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9.9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2.41%,主要原因是我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厉行节约,压缩公车开支。
2016年我院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未更新购置公务车辆。
2016年我院车辆运行维护费共支出79.93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下乡、出差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3、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5、“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6、机关运行经费:指部门的公用经费,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8月23日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表格附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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