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6: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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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受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在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量刑依据,伤情鉴定与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不同的是,不仅涉及到赔偿金的数额,还涉及到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情鉴定的结果由轻到重分为以下5类: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另外,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关于伤情鉴定的时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规定:
一、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
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鉴定。
三、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四、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鉴定。
刑事辩护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举办,业界研讨新时代刑事辩护议题。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辩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重大改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也一定要坚持人文关怀,强化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律师帮助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业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设置了五个单元的讨论议题,分别为少捕慎诉慎押、死刑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证据制度、刑辩职业伦理等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由此引起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论坛上表示,过去一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也备受重视,刑事证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都将影响到我们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两项重大司法改革的理性思维。他坦言,在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前述两项重大改革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性问题备受关注。樊崇义观察说,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为“压制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而认为权利派生出来的律师法律帮助问题已经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配合者。
“这些思考都是因为在理念和认识上,立场观点和方法上根基不深、站得不牢而走偏了方向。因此,强化治理思维是当前一个首要话题。”樊崇义直言,要正视刑事犯罪的客观变化,把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改革搞好,“我们经常讲的两个80%,就是刑事犯罪80%轻罪,80%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对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和改革,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论认识论的方法,认清当前犯罪生态。”
在樊崇义看来,前述两项重大改革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刑事法治文化引领,“我把它叫做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纵观我国历史,刑法是法律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与重罚酷刑相适应,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多种形式内容的慎刑思想。”
基于此,樊崇义认为,慎刑思想理应发扬光大,慎刑思想的理念成为我国各项刑事政策的文化基础,绝不可以忽视。
此外,上述两项改革还是我国从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等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从哲学上来讲一定要坚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两项改革的哲理依据,所以要加强人权保障,加强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问题、律师帮助问题。”樊崇义说。
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要从被检察院已经审核到最终无罪,其实需要的时间需要消耗的精力其实是非常多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一直以来的原则和职责就是:无罪的人不受到刑法的追责,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理。
之前,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收到当事人的委托一起刑事案件,介入到这起案件的时候该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且检察院已经审核完案件了。在仔细研究和多方走访收集证据分析之后,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认为,需要对该案件的部分证据申请补充侦察,检查机关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随后将这个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又补充侦察,对当事人补充了有利证据。最终这个案件,在构成犯罪事实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同时,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也向检查机关提交了各地关于相似案件类似检察院不起诉或检查机关起诉到法院最终无罪的类案检索报告,也给到了检查关对于这个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内心的确信,经过前前后后半年多的努力,以及各方的共同关注,最终这个案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全力以赴、不负重托,以专业和实力及实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最大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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