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8: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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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普通百姓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至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被刑事拘留人员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最好方式。
一、亲属被刑事拘留后至被逮捕前的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关押的状态,律师介入(会见)成为最有效最直接了解案件真相的途径。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2.刑事拘留系办案部门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一般情况下37天,特别是口供的获取对案件的最终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
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 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
(1)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亲属被刑事拘留后37天内至被逮捕前,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
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亲属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联系到家属,只能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家属。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开篇所讲的因无力还款而被指控诈骗的例子,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指出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有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目的,即在借款时就没想过要还款,然后还要使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没有拒绝还款、没有欺骗债权人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 提出无罪的专业性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 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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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明律师简介:
王殿明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法务经理,自2002年以来已结案件1033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带领律师团队坚持并执行“我们只会做精品!”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本文系王殿明律师原创,著作权归王殿明律师所有,转载请载明出处。
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若能及时地了解诉讼流程,知道在哪个环节该怎么办,无疑至关重要。平反的冤假错案也证明,案件一开始是否能有效监督,有效辩护,往往决定着是否能得到依法公正地解决。为解决回答一个人和面向一群人的问题,做一期系列公益普法,涉及拘留、逮捕、办案期限、何时聘请律师、如何选择律师、如何评估认罪认罚等,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介绍
首先,要了解刑事拘留的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以后除非特殊情况,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个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拘留日期、涉嫌罪名以及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此时家人怎么办呢?
要对案件引起高度的重视,因为刑事拘留是针对一个人启动了强大的国家机器,除非特殊的情形出现,那意味着最终要判刑。
例如,网络热议的赵宇正当防卫案件: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听到楼下有人呼救,便下楼查看,及时救助了正被某男子施暴的年轻女子小邹,在此过程中他踹到施暴男子的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3天后的29日,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14天后的2019年1月10日,赵宇被取保候审。后经网络热议、检察院司法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没有批准。这就是国家机器启动、运作。
人被拘留后,办案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就进行讯问,形成第一份讯问笔录,也就是常说的口供。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审讯时律师在场的制度,平反的那些冤案证明,还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地逼取口供定罪的现象。所以,家人的知情权特别重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下一期我们谈聘请律师的问题。
编辑 / 杨琴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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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子中,公安机关基于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一般被拘留后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但是亲属无法到看守所去看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律规定了在此阶段可以请律师。那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呢?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1、被刑事拘留后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内,此时家属、朋友是无权到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更别提了解详细案件情况。此时,只有专业的律师才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通信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便于律师尽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在会见时律师还可以做些什么?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总的来说,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以便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辩护:此外,辩护律师会见时也要做好下列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
(2)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3)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发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等作用,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如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往往是非常惶恐不安的,这时需要一个专业的人士介入,帮助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此时聘请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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