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刑事律师,#芜检君分享#【检察动态】安徽宣城: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22-11-23 18:00: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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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检君分享#【检察动态】安徽宣城: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安徽南陵县检察院纠正一起阻碍律师会见权案
  • 安徽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多名法院干部
  • #芜检君分享#【检察动态】安徽宣城: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该案系刑诉法修改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常争吵和打架,2018年6月19日晚,二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王某某以扼压颈部等方式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王某某饮酒并服用农药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治疗后传唤到案。

    受理案件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该院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具体量刑建议。

    延伸普法

    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给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意义是什么?

    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准确、全面地计算出刑期,一方面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稳步发展。精准量刑,不仅在检察环节实现了量刑建议的统一,还有利于法院裁判环节达成裁判统一,使相同的罪行在不同法官的裁判下也能得到趋于一致的处罚。

    来源:宣城检察、安徽检察

    宣城刑事律师,#芜检君分享#【检察动态】安徽宣城: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安徽南陵县检察院纠正一起阻碍律师会见权案

    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该律师便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检察机关监督,看守所及时安排律师进行了会见。日前(7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当地首例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张某某的家属遂委托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7月2日,王路远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但南陵县看守所以看守所刚刚搬迁、人手不够为由,不予安排会见,并告知其隔周再来。7月9日,王路远再次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但南陵县看守所以同一理由再次予以拒绝。

    自己的会见权受到阻碍,王路远当天即来到南陵县检察院提出控告,称该县看守所不安排其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

    受理这一控告后,南陵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前往南陵县看守所了解情况。看守所解释称,由于看守所今年6月底搬迁,工作尚在对接中,人手严重不足,所以没有安排会见。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路远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会见张某某,南陵县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尽管有客观原因,但理由不能成立,遂向看守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在南陵县检察院的督查下,7月15日,南陵县看守所克服自身困难,安排王路远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张某某。

    “实在是太感谢了!”王路远律师执业的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地处安徽省宣城市,来回奔波几次原本让他觉得很窝火,没想到向检察院控告后,很快便有了结果。(安徽检察 吴贻伙 闫庆云)

    安徽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多名法院干部

    安徽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多名法院干部

    (2019年6月28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汪令璋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满先进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周宏韬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朱林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杨伟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

    潘成鹏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瑶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冯忠山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

    夏祖国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

    陶缘希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

    二、免去:

    满先进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职务;

    徐彬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万小峰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

    张元清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晓华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卞维强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戴磊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永鹏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徐亚南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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