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1:33: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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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概念、适用人员、理由、种类以及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审判结果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即是对我国回避制度的相关介绍。
一、回避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中立地位。为此,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退出诉讼,从而保证当事人免受偏袒或其它不公正对待,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这是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官助理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执行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书记员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者聘请参加诉讼的该类人员。此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的回避参照其所在诉讼阶段的相关人员规定执行。
三、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回避具备的事实根据,这些情形可能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