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2:42: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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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镇**村**号,住南康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镇**村***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3时左右,因与男朋友黄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告知表弟肖某某自己被黄某某打了,并请被告人肖某某帮助教训黄某某一顿后自己就与其分手。当时在家中睡觉的肖某某当即答应,从家中携带一根铁棍并驾车接刘某某前往被害人黄某某住处附近。
后肖某某持铁棍与刘某某一同下车,刘某某打电话将被害人黄某某约出来,肖某某上前用铁棍殴打黄某某左侧背部几下,期间,黄某某用左手臂抵挡被铁棍击打中。为使黄某某向刘某某认错,肖某某继续用铁棍殴打黄某某左腰部处、左腿膝盖两下直至黄某某跪下后停止并离开。黄某某当即报案。南康区公安局蓉江派出所民警出警到场,打电话通知刘某某、肖某某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黄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17日,刘某某、肖某某与黄某某达成赔偿,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教唆他人犯罪、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刘某某、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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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每当这个时候,大家最期盼的就是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开开心心回家过年。然而,有些“老板”恶意欠薪让他们的愿望落空。
临近岁末年尾,正值拖欠工资问题高发期。赣州南康公安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连续破获多起恶意欠薪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净化辖区营商生态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创建平安和谐南康。
1月10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向被恶意欠薪的工人朋友再次核实工资数额。
通过现金发放及微信转账的形式向50余人发放了追回的工资,欠款共计3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赖某之前在南康区经营小超市,2002年、2006年、2008年以来先后招聘肖某等58名工人到其经营的三个企业上班,从事百货销售等工作,并分别口头议定给予其数额不等的工资。
后赖某因经营不善,超市倒闭,其通过逃匿、拒接电话,躲至外地等方式,拖欠了58名工人2015年、2016年工资合计32万余元,受理案件后,南康区公安局高度重视,治安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全力将嫌疑人抓捕归案,追回工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吴某在南康区经营某家具经营部,由于经营不善,拖欠杨某、赖某两名工人,工资报酬共计30228元,南康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责令吴某支付工人工资未果,后移送至南康区公安局,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吴某抓捕。
并在南康区龙岭板材城某一出租房将其抓获。
目前,其所欠工资已全部发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承包南康区某项目钢筋劳务分包,之后徐某在南康本地及县市以点工、计件等方式雇请几十名钢筋工人在该工地施工作业。
2020年底,徐某以项目亏损为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21年7月,徐某足额取得劳务分包工程款项,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情形下,仍拖欠24名工人工资268668.7元。
2022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据悉,2021年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共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19起,网上追逃15人,刑事拘留16人,为335名工人追回工资共计3606746.21元,南康警方将持续从严从重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各位企业经营者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切勿恶意欠薪,以身试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生活中,遭遇恶意欠薪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
1
劳动监察大队
不管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员工可以先找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会向拒发工资的公司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
2
劳动仲裁委员会
经投诉后没解决的,员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
人民法院
经劳动仲裁后没解决的,那么建议可以在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去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到法院起诉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4
公安机关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作出决定后,如果公司责任人仍然拒绝发薪,并且又不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5
找个律师
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即可以积极主张发放工资。若是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等拒绝,比如按一般规定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那么员工可以积极反驳,并且必要时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南康警方提醒:
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做按时支付工资的信誉企业,同时提醒广大务工人员,讨薪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如果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想法采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法律底线,将受到法律惩罚。
来源:南康公安
全媒体记者 全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妥善处置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及时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获得在场群众和法院工作人员高度赞扬。
近日,南康分局接到龙山区法院报警称:有人在庭审时殴打辩护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接到报警后,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查。
经侦查,系2019年8月2日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温某在龙山区人民法院庭审期间,无故大声喧哗吵闹,并在审判区殴打辩护律师,致辩护律师受伤,导致审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目前,犯罪嫌疑人温某(男,57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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