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8:13: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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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16时,朱某望窜至奉节县白帝镇某村某某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某某放在家中卧室柜子抽屉钱包里的13800元现金盗走。2020年5月4日16时,朱某望窜至奉节县乐镇某村毛某某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毛某某家中柜子里的500元现金盗走。2020年5月26日,朱某望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泰悦场被奉节县局办案抓获归案,侦通过通晓聋、哑手语老师参与调取证,与朱某望相互利用手语进行沟通后翻译给侦员,朱某望对其实两次盗窃现计币143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所得赃款已挥一空。
侦还明,朱某望分别于2014年12月、 2015年10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先后3次被判处刑罚。
奉节县局在侦过中朱某望系聋哑人,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二款规定的情形,于2020年6月1日通知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6月3日指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均担任朱某望涉嫌盗窃罪一案侦阶的辩护律师。陈德均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了解案件情,为避免沟通障碍,承办律师请重庆律师事务所聘请具有手语翻译资格的手语翻译员参与会见,与朱某望相互利用手语沟通后翻译给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后,承办律师向侦提出朱某望系聋哑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书面律师意见。
2020年6月22日,根据侦明事实及证据,认为朱某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奉节县审起诉。
奉节县受理该案后,以朱某望属聋哑人,合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二款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通知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7月1日指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均担任朱某望涉嫌盗窃罪一案审起诉阶的辩护律师。陈德均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检察了解案件情,仔细阅了案卷材料,为避免沟通障碍,承办律师请重庆律师事务所聘请具有手语翻译资格的手语翻译员参与会见,与朱某望相互利用手语沟通后翻译给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后,依照事实和法律,承办律师向检察提出朱某望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朱某望到案后,侦通过通晓聋、哑手语的老师与朱某望沟通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等书面辩护意见。
2020年7月24日,奉节县认为朱某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要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奉节县提起诉讼。
2020年8月3日,奉节县根据最高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