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三证,拘留后看守所不予收押

时间:2022-11-24 18:39: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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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看守所不得扣押律师证件”
  • 律师办理“黑恶”案件的注意事
  • 考试复干货奉上:刑诉必考点
  • 确“看守所不得扣押律师证件”

    作者:□特约撰稿

    ——从律师角度看“征求意见稿”

    我国现行看守所条例于1990年由颁布实已27年了,多年来一直未予更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06年、2012年已修订2次,作为与其配套的看守所条例却未修订。此次修订,将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引入条文,大大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完善。

    作为律师,笔者中华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确“看守所不得扣押律师的证件”。律师违规,看守所可以向行政提出意见,但其无权扣押律师相关证件。

    当然,征求意见稿有多亮点。比如:进一步保障了人权。现行看守所条例时间未更新,使得部分法条已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征求意见稿将“人犯”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遵循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的具体体现。在侦阶,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也是一重大突破,此举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会见的基本权利,也彰显人道精神。同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也彰显了保障人权的意义。

    其次,征求意见稿确,律师会见凭“三证”即可,且会见不被监听。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仅需提供三证即律师证、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即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在实践中,部分看守所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人为制造会见难,要求律师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会见手续的要求,也是今后执法的重要依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虽然可以进行必要的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笔者认为,对律师会见进行监控是有必要的,但监控不是监听,只能通过监控探头看会见过,确保会见人员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和制止会见中发生的违规现象。

    三,大案要案讯问过要全录音。讯问时全录音,是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全录音,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录音。笔者非常认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进行录音的做法,它不仅对将来的责任追究有了判断依据,也将讯问全置于监控探头之下,有效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笔者建议,该规定还确,在讯问时应当全录音,而不是“可以”进行全录音。

    四,在一些特殊人群的权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很多规定,这是一步。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作者单位:北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三证,拘留后看守所不予收押

    律师办理“黑恶”案件的注意事

    今年8月初,笔者受枣市律协的安排,就“律师办理‘黑恶’案件的风险防“专题,与同仁进行交流分享,在刚刚过去的两个月中,扫黑除恶导组对山东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导,并到我市开展下沉导,从各种渠道可知,我省、我市已经掀起了扫黑除恶专斗争的高潮。随着“四个一批”集中统一的进行,律师办理黑恶案件的实质性工作也日增多,笔者再次结合各类规定和工作实际,补整理律师办理“黑恶案件”相关注意事,供大家进行参考,以在该类案件中规行使辩护权。

    一、受理

    (一)来访者身份别

    黑恶案件涉及人员,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帮助介绍、打听律师的热心人非常多,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律师要对来访人员身份进行别,要首先确定来访人是否是涉案在逃人员或潜在处理对象。如果来访人员言辞模糊,不能确定是否涉案的,在解答咨询的过中,解答的内容围绕对罪名、诉讼序等法律规定的解释,不要以解决具体问题为重点,比如告诉来访人如辩解某个具体行为,防止律师有教唆伪证或串供之嫌;如果来访人员确定涉案或已经被通缉的,律师应对自首、立功等规定作出解释,争取为涉案人员创设从轻量刑情节;如果来访人员系已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已在办案作证的证人、另案处理人员、与涉案事实有利冲突的人员等,则不提供咨询。

    (二)确定委托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32、33、34条;律28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8条、9条、13条

    1、审委托人身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其近亲属、其他亲友和所在单位可以代为委托,对于委托人应控制在法律规定围内,要求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居)委会关系证明、单位证明等。

    2、核实外地当事人委托,如有委托人在外地的情,应进行分的沟通,尽可能对确定委托的电话、微信等进行录音或截图,制作书面的刑事案件接待笔录,写明沟通方式,交由委托人确认后,连同其他委托材料(委托协议、委托书、风险告知书等)一并寄送给律师,收到后律师还应再次进行电话核实,并记录在案。

    3、非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要经其确认,在首次会见笔录和委托书中写明“本人同意委托“等内容。

    (三)同案委托,要告知并征求委托人同意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13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要在将该情书面告知委托人,征求其意见,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受理,在实务中,对于该情还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笔录中记录在案。

    (四)“黑恶”案件诉讼风险告知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78条

    除一般刑事案件风险告知内容外,律师要根据“黑恶“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工作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如“会见可能受阻、定罪标准放宽、量刑从重、诉讼周期、一般不取保、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等等,降低委托人的诉讼期望,对案件结果不能进行承诺和不切实际的预测。

    (五)审付途径

    黑恶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关系熟络、将义气而帮忙垫付律师,对于这种情,有可能成为有罪论证的不利证据,律师一定要求委托人以本人名义转账或支付现金,不接受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涉案单位等汇款转款,防止出现不利情,更防止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六)会见前送交手续或电话告知

    【依据】刑事诉讼法33条

    向当事人家属了解办案或办案人,直接取得联系,尽量亲自送达,不知道办案人或办案人说不用交、不接收、不接待的,采取邮寄送达,留存寄件凭证在卷;会见紧急的,也应先电话告知办案单位或办案人。

    (七)及时备案

    【依据】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工作若干意见

    对“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卖淫”九个罪名,要有敏感度,如涉及人数较多,或者一旦被确认为“黑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受案5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建议备案表一式三份,律协、律所、律师各一份,而且随着案件诉讼环节的进行,律师要根据重大节点和变化跟踪备案,并非“一劳永逸”。

    (八)请未经委托或指派的,不介入案件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工作若干意见专门规定,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援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办理案件,这本是律师执业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在平时的案件中就要注意,在黑恶案件中,要其格外注意,防止被认为是干扰办案。

    二、会见

    (九)提前了解看守所对会见有无额外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37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18条

    在工作中,我们确实遇到在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中,某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律协备案材料的情,对此我们已经向律协提供了意见,一方面要求看守所纠正做法,坚持实行“三证会见”,另一方面,建议承办律师提前准备好近亲属证明、律协备案材料,顺利会见,有备无患。

    (十)提示在押人员注意监听监控

    主要是针对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会见室而使用讯问室的情,要在正式会见交流前,提示在押人员,讯问室具有监听监控设备,要注意交流内容,律师也可以要求看守所暂时关闭讯问室内监听设备,而后在进行会见。

    (十一)办案人员时间提审,律师会见不上

    1、在黑恶案件中,由于侦往往采取“集中一锅端”的抓捕方式,在初期要进行密集的讯问,无形中挤压了律师的会见时间,甚至律师见不到当事人, 律师应积极主动联系会见、要求会见,特别是首次会见,律师要首先告诉在押人员如核对笔录、请回避、无需自证其罪以及如实供述、坦白从宽等重要的诉讼权利义务,其次才是了解案件事实、讯问情等。

    2、如办案时间不让律师会见,律师可以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依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七条,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必在四十八小时内让律师会见到在押人员,否则属于违为,律师可以进行投诉和反映。

    3、对于办案和看守所出现的不让会见、限制会见等等情,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室进行反映,要求检察纠正违法。

    (十二)请自觉遵守看守所各规定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26-29条

    1、律师本人应禁止的行为,在会见过,禁止向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香烟、手机、食品药品等;

    2、提示在押人员遵守规定,要提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人、财、物”的处理,并将提示写入会见笔录、接待笔录;

    3、在会见过中,在押人员亲笔书写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律师在会见之后,应主要要求看守所进行审后,合规定的再带出处理。

    三、沟通案情

    (十三)与侦的基本沟通

    对于黑恶案件,办案对案情往往守口如瓶,不会向律师提供太多的信息,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案件的罪名、当时已经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强制措情、侦羁押期限情,属于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在这种情情,更多的是依靠律师在会见的过,尽可能多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其是办案的讯问情,进行信息汇总。

    (十四)与检察的沟通

    审起诉阶,律师对于案情的了解主要通过阅卷,此时应当向公诉部门办案人了解,对于案件是否有特殊办案要求,其是在办案时间上,是否有从快的要求和指示,律师应在时间上紧跟办案节奏;对于案件事实的审前辩护意见,律师应书面提出,通过案管中心、网络平台等方式交给办案人。

    (十五)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1、指息传递人员,控制参与人员围。

    2、向家属说案情,不说证据,不提供任案卷和与案情有关的纸质材料。

    3、对于家属的过激行为,如上访、上网等,一定予以劝导,明确反对制止,态度不要模糊。

    四、阅卷

    【依据】刑事诉讼法38条、39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32-37条

    (十六)及时复制卷宗,不要遗漏

    对于检察不能在移送审起诉之日向律师提供案卷,甚至以种种理由进行拖的,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上级院案管部门或律行反映,同时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向办案人核实清楚卷宗册数、光盘数量、有无物证等,可以按照起诉意见书附注明的案卷情进行核对。

    (十七)请补移送

    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讯问笔录记载不实等问题,作一份专门的会见记录,书面请检察调取侦讯问。

    (十八)谨保管案件卷宗

    律师不得向嫌疑人亲友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向其他辩护人提供的,应当经检意,并核实辩护人身份后再进行提供。

    五、调取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40条、41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38-50条

    (十九)调取客观证据

    调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应当有两师进行取证,且要制作取证笔录,准备复印件两份,原件当庭提交,证据复印件留存。

    (二十)尽量不直接调取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由于案件敏感,律师尽量不直接取证,建议请检察调取或请证人出庭作证。

    六、严谨辩护

    (二十一)重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重要辩点要统一

    2、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当庭发表利冲突的辩护意见

    3、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要经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

    这是对律师黑恶案件的特别规定,见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工作若干意见三条二款,务必做好讨论记录和备案。

    七、释法说理

    (二十二)常见问题一口清

    黑恶案件在办理过中,往往在序、罪名上有多种变化,律师不仅要审办案的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一口清”,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审起诉退重报、增加罪名

    3、具体罪名的刑期和法律规定

    八、维权

    (二十三)维权途径

    1、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行政、律师协会请组织维权。

    2、办案或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阻碍律师履行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或者其级投诉,向同级或级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行政、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请维护执业权利。

    作者:娜律师/山翔(枣)律师事务所

    考试复干货奉上:刑诉必考点

    辩护人的权利

    【刑诉】

    权利重点内容其他注意
    (一)阅卷权1.阅卷批准:律师无需办案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2.阅卷时间:审起诉之日。3.移送情告知:侦应当在案件移送审起诉后三日以内,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告知辩护律师。4.阅卷内容:诉讼文书 证据材料。5.有权阅调整补的证据:案件提起公诉后,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的证据材料,有权阅、摘抄、复制。6.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7.允刻录、下载:、应当为辩护律师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刻录、下载材料。8.阅卷地点:审起诉之日,;诉至后,。9.法检职责:提供便利与时间,复制只收工本,法援律师应减免。10.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11.诉抗诉案件阅卷:辩护律师办理诉、抗诉案件,在、经审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结案件的案卷材料。12.可带助理: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13.涉密保密:辩护律师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秘密的,应当经过、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1.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2.侦阶不允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譬如:提供法律帮助;诉、控告;请变更强制措;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提出意见。3.在阅卷,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二)会见、通信权1.律师可以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需要事先经过法、检。2.律师会见需持三证:(1)律师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证明。(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3.会见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4.不得附加条件: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5.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6.不得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侦工作相协调。7.可安排讯问室会见: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8.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师助理协助会见。9.因拒绝辩护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10.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但仅限于侦阶。11.“国恐特”请会见:在侦期间要求会见“国恐特”犯罪嫌疑人的,侦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是否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结前,侦应当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国恐特”案件的围,限制律师会见。1.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围:(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重大利的。(2)审批序:(a)在有碍侦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不经会见犯罪嫌疑人。(b)在侦结前应当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2.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二)会见、通信权12.核实证据只能在审起诉阶,侦阶不可以。1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不得派员在场。14.制作会见笔录:律师会见,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15.翻译随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提出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应当及时审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的决定。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决定文书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16.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a)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b)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三)调取证权(义)1.调取证权(狭义)(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取证,无需经过或者。(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取证。 (a)需要双。辩护律师不仅要经或者,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调取证。(b)、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时,办案不的,应当书面说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请的,办案可以口头答复。(1)调取证权为律师专有,请调取证权则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2)律师提交材料: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准,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3)向服刑犯取证:在验律师三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罪犯属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或者。
    (三)调取证权(义)2.请调取证权(1)辩护律师请代为调取证。根据辩护律师的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2)辩护律师请代为调取证。(a)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请收集、调取,或者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b)辩护律师直接请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c)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3)辩护人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a)辩护人请向调取。(b)辩护人也可以请向调取。(1)对于律师的请,、认为需要调取证的,应当由、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调决定书,让律师调取。辩护律师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时,办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请的,办案可以口头答复。(2)请法、检调取检、公证据的,、应当及时审。经审,认为辩护律师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阅、摘抄、复制。经审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由。
    (四)提出意见权1.审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对未成年人审批捕,必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3.在案件侦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4.审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5.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6.最高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7.辩护律师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规律总结:审批捕:可以问,可以听;审起诉:应当问,应当听;二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死刑复核:应当问,可以听;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侦前:律师意见可以听;请排非:律师意见应当听。
    (五)审判阶辩护权保障1.请变更开庭日期。 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请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2.请带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意见。3.进入与检察官同等对待。律师进入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4.保障律师发。法庭审理过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序进行的发言。5.重大情形,律师可与被告人交流。法庭审理过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6.请休庭。律师可以庭请休庭的情形:(1)拒绝辩护;(2)准备新证。7.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8.是否采纳辩护意见说理。适用普通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并说由。9.请、异议的驳回与救济。法庭审理过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的人出庭,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请,或者对法庭审理序提出异议的,法庭上应当休庭进行审,依照法定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法庭决定驳回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1)作为上诉理由,或者(2)向同级或者级诉、控告。10.准阅庭审录音。律师请阅录制的庭审过的录音、的,应当准。
    (六)律师维权1.被采取强制措要通知。侦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2.对侵权行为投诉。律师认为办案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或者其级投诉。办案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3.不告知、不送达、认定错、不接收、不答复、不、不听取的诉、控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级诉、控告:(一)未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二)办案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人的情形有误的;(三)对律师提出的请,不接收、不答复的;(四)应当律师提出的请未的;(五)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六)其他阻碍律师依使诉讼权利的行为。4.向局、律协维权。律师认为办案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所属的律师协会请维护执业权利。情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行政、律师协会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行政、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七)人身保障权1.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以外的侦办理。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辩护人涉嫌犯罪:1.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的级侦指定其他侦立案侦,或者由级侦立案侦。2.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的下级侦立案侦。

    节选自网校刑诉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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