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13: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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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案件,当事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整个案情特别让人揪心。受害人是一个00后大学生,当地高考状元,在校园走路时被大车倒车时误撞致死。当事人是一个快递小哥,勤勤奋奋从事快递配送,因下雨导致视线模糊,倒车时没有观察四周撞倒了被害人致其死亡。
作为律师,我对这个案件付出了很多。代表当事人及家属,我尝试多次联系受害人人希成谅解,却未能。在审起诉阶,向提交了三次辩护材料,和办案人多次沟通,阐述从轻的辩护意见。得于不懈沟通,审起诉阶的辩护效果还是不错的,检察考虑当事人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只因没有赔偿和谅解,给予当事人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
一审开庭时,从整个庭审效果来看,自我感觉效果也非常好,审判让辩护被害人人分发表了意见,其最后辩论阶,双方对于本案定性、量刑多轮辩论。作为辩护人,从情与法多个角度阐述了当事人从轻的情节。可是,过了一个月,判刑却远远超过了之前的量刑建议,直接将刑期提升至四年。听到判决的刑期时,我呆了,好时间没有缓过来,完全没有,当事人的家属差点昏厥。
之后,上诉了,二审审理中偏偏赶上了疫情,会见成了最题,看守所由线下会见改成了线上,但是名额有限且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可谓一号难求。
二审不开庭,书面审理,我对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很重,搜集了大量案例,辩护词删删改改,写了将近二十页,试图说服二审。从办案过来看,二审期间沟通效果还是很好的,每次和二审法官电话联系,法官都耐心倾听。有次电话中沟通辩护意见,电话持续时间达40分,我们在电话中不再局限于本案,甚至开始讨论认罪认罚制度、裁判规则以及律师和当事人的心理的问题。其实,我知道,本案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我甚解法官对于本案也是右为难,既想安抚被害人,又得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我能听出来,这位女法官是位满悲悯情怀,具有的法官。但是,当她告诉我二审结果时,我还是久久不能释怀,不能接受,甚至不愿意接受。
可能是我太年轻了,办案代入感太强了。总感觉付出了,就应该有回报,但是,付出是应该的,回报却不一定。一审判决判后,审判给我打电话,我质疑结果,他说没有受到压力,我不信。当初舆论影响这么大,怎么可能没有受到影响呢?在和二审法官电话联系中,我说二审法官不要受到案外压力,她说有些牵制是存在的。我能理解,但是还是不能释怀。
裁判者说要做到“罚当其罪”,可是“罚当其罪”永远是存在主观。“罚当其罪”是个自由裁量的过,是受裁判者主观制约的。二审维持以后,家属问我还能不能“再上诉”,我回答上还可以诉,但是这只是走序,有效途径基本是穷尽了。这个案件并不复杂,有现场视频和证人,当事人自首且认罪,只是当初经舆论发酵,导致案外因素介入改变了量刑建议。我甚至一度怀疑,是否有所谓的“关系”在影响本案,可惜,没有证据只能是怀疑。
律师需要强大的心理修复能力,对负能量要有的免疫力,还得不停修复产生的消极情绪。年轻律师优势在于有活力,劣势就容易陷进去。从这个角度看,不是刑事律师的悲哀,是年轻的刑事律师的悲哀。
各位同学,各位青年才俊,大家上午好。感谢所以及付磊的邀请,让我有这次与大家沟通的机会。我一直主张并且从事与年轻律师交流刑事辩护技能这工作。我认为刑辩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如果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平低于法律共同体的其他群体,哪怕有寥寥几朵花,肯定成不了景,只有百花齐放才是春。一个群体在总体素质上高于其他群体,才能获得社会或者当事人认同,我们事业的前景才能更加阔。因此我觉得刑事辩护业务学是更需要抱团的一个领域。因此在每一次的交流,我都把自己所学、所感、所悟给整理出来,而且每一次我都不会重复以往的课与交流。为了能够完成付磊给的作业,我题目的是——刑事辩护的困境出路。这个题目可能是我自从开始业务交流至今所讲的最大的课题,相对比较宽泛, 但是我想大家对于具体的业务技能技巧可能都会有不少学,我们换一个视角,从全局上、从大的格局上看,我们刑事辩护事业应该怎么发展。
从实践而言,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目前大家工作常遇到的情。比如说进要求安检,这种情在北京西城区经引起过一个律师愤慨,直接拒绝出庭。当然他对于自身权利的这种抗争,虽然这种精神值得敬佩,但是这种做法在律师权的维护、当事人权维护的职责上是否妥当,有待商榷。另外常见的就是会见权无法保障,分为两种情:一、基于会见资源有限,或者会见效率相对滞后、低效,导致律师会见耗时。二、基于侦滥用特殊案件职权,律师难以会见。
另外最近在视频上大家看到了律师庭审发言被打断,这种打断是否合理?最高、部也刚刚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发利的规定。但是我们大家要注意到,但凡出现某种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恰恰说明律师这种权被侵犯的情比较普遍。但是这种规定出台,往往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最高院而言,问题泛滥成风之后才作出相应的规定。它根本没有对专门的问题做出具有立法意义的解释指导意见。所以我们不能只看立法的指向,维权了我们就欢雀跃,而是要意识到这种具有普遍性的情。
前面谈到了一些情,在实践中我们都可以能够克服。但是刑辩有真正的三难,这里给大家列举一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来考虑。
1.无罪辩护难
无罪辩护为什么难?这和我们的考核体制以及伦理有关。其是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没有真正的核心地位,并且在公检法以打击犯罪为职责价值观里,一个法官如果在辩护人没有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情下,却向审委会提出被告人无罪,则性会受到质疑。即使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官如果倾向于认同,也会被质疑。在职业伦理中,有时候法官为了自证清白,最好的方式是重罚。罪与非罪的问题,他们更不会轻易选择无罪。
2.排除非法证据难
为什么排除非法证据会这么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后,相关文件出台了不少,但在实践中真正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寥若。而且有的非法证据一审被排除之后,二审又被改过来了。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一组证据被排除了一个,指控都没有变,并没有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这种情下,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和法律规定实际上被架空。
如此密集地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恰恰说明了最高和立法也认同,非法取证的情比较普遍。如果是偶然现象,没有必要用立法或解释去指导。但是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因素主要在于,作为审判,对确认侦行为违法,承担不了相应的压力,其本身也不具有高于的权力。
前时间我办理一个非法采矿案件,一名基层的副院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该院集中审理了一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到实体问题,在委会议汇报的时候,说到起诉的一部分犯罪事实是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当地局局兼副市,各地的配置基本都是这样,立即跟他说:“你是说我们和都是傻子了?”当时这位副院就无法回应。如果不用法律思维来谈事,用权势压人,还谈什么?
在各地的职务配备上,原来局局兼法委是普遍现象,后期虽然进行改革调整,不进,但副市的职位还是要高于院的。同时现在检察反渎权又回归了,对的制约,甚至打压的局面还是依然存在的。这个时候如果说让排除地位高于他的调取的证据,排除地位强势于他的检察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他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排除非法证据答案也是现无法逾越的障碍。
3.请证人出庭和调取证据难
刑诉法学者华教授提出过请证人出庭难,是因为法官怕证人出庭之后耽误时间等等原因。我们在实践中,通过法官的交流判断,不证人出庭,或者说不愿意主动调取证据的原因,是法官不愿意把自己置于两难选择的这种尴尬或者危险的困境。因为证人出庭一旦出现不同的证言,这个时候法官面临两选择,如果辩方请出庭的证人做了不同证言,和控方的证据体系有冲突,此时如果选择了辩方证言,会导致控方不满,甚至非难,如果否定了出庭证人的证言,按照控方提供的书面证言定案,又会受到辩方以及被告人的非议和指责。这种状下如选择都会把自己陷入争议,而且也增加错案责任风险。倒不如干脆就按控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做出判决。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选择,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至于证据的真实性不是法官的责任。因此明显排斥和回避请证人出庭。
同样律师调取证据之所以受到打压,也是因为调取证人证言会导致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不会主动予以保护。同样作为控方,他们指控职责以及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被否认。这种状下,律师调取的证据将难以获得法庭的采信,并且容易导致职业报复,我想上述三点是咱们在刑辩过中真正的难处和困境。
可是工作困境不仅有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在于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目前环境下对于律师总体评价是:当事人有意见,有成见,社会公众有偏见,高层不待见。
1.当事人有意见
当事人有意见是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往往辩护结果是败多成少。通常刑辩律师率在概率上要低于民商事诉讼。民商诉讼从上它至少50%。如果辩护意见能够被部分采纳就是所谓的,这种计算方法是有点自娱自乐。从我们接手后对案件的判断和辩护方案的设置,以及最取得的结果分析。如果真的从接案时对案情的分析,最结果是否达到或接近我们的预测辩护目标而言,刑辩律师的率很难超过50%。即使是极为谨的律师,也很难超过这个比例。单从比例上来看,当事人容易有意见。
2.有成见
现在为止有很多公权力的领导,甚至办案人员,仍然认为他们是的化身。认为律师就是给捣乱的,这种成见大量存在于在中、基层及中。
当然,省一级的检察还是明显不一样。因为省一级的检法不存在上级的直接量化考核,而且他们对全省的监与管理,从工作岗位上、职责上、视野上,看到的局面更一些。但究还是中、基层的人员比例、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
3、社会公众有偏见
这种情往往和有些律师言行不当有关系,大家现在看到很多热点事件都师在后面恶炒、追热点。而且一些恶俗案件反复转载、描述,甚至意识不到自己有不当行为,仍然不断的炒作传,会让自己的社会评价进一步受损。
比如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老都有些富官的心态,且当事人未必本身没有过错,但社会公众往往是对于罪与非罪,过错与犯罪没有明确区分的概念。如果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的,律师的这种炒作,反而会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会更加被动。另外还与中国传统有关,总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
4.高层不待见
一些被媒体披露,影响社会公众的案件,往往都是过度炒作。如果律师中规中矩办案,不传不炒作,高层看不到。恰恰是炒作的人,把刑事辩护律师群体给抹黑了。
我们谈到律师不容易,工作受到阻碍,或者无法逾越的障碍,社会评价不好,但是哪个行业都不容易。最近的错案追究已经全面爆发,基于扫黑除恶这种大的政策环境,把前几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作为民间纠纷处理的案件,现在都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保护伞,开始打压。但是对于尺度如把握比较困难,这里我们知道确实也不容易。从检察而言,我们套用了一句古诗就是叫“随时梦中惊坐起,我的案件判无罪”,一个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的职业前途是灭顶之灾,以后在岗位上也不可能有任前途,因为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来说是重故,但是有些案件诉与不诉,公诉人也无法决定,是由检委会来决定。法官现在员额制了,他们独立办案有独立审判职责,无独立审判职权。以前一个案件怎么判需要庭签字才能签发,因为庭作为业务领导,对案件也要负责。现在不需要庭签字,直接由分管领导做一个形式化的签批,上会也不需要庭签批。这种状下,领导要求按照某种结论来定,某个来审,承办人能不能保持独立?能不能拒绝?如果不拒绝,责任最还是承办人承担。因为所谓的身负责制。员额制的改革有它的进步之处,但对于法官的这种压风险也确实在提升。
如果说刑事辩护业务真的多么困难,现在公检法每年都有很多人投身于刑事辩护行业。如果在有个稍微合适一点的岗位让大家过去,大家可能未必。证券律师、法律、律师这些领域容易吗?实际上据我了解,也是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比如证券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的时候,所谓的一些“粉饰”、“美化”,如果追究起来,会不会形成涉嫌相关犯罪的风险。但如果坚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客户还会选择吗?作为企业法律,我当年之所以越来越不愿意办理企业案件和民商案件的原因就在于,客户总是居种强势的心态。“你需要多少钱?50万?80万?你把这事情给我搞定。”这种状下,民商律师在协调沟通这些问题的过中间,一,涉嫌风险,二,风险自己承担之后就能胜诉吗?未必。你找庭,人家可能找副院,你找副院,人家可能找的是一把手。
有时候刑事律师面临的环境还好一点。我可以直白的说,刑事辩护律师对控审双方都要适度的隐忍,不是怕他们有权力,而是怕他把你的当事人重判了,你告不了他。你告他判重了,他只会反驳说。因为他从伦理认为重判是一种光荣。但民商法官不一样,其现在的检监情下,如果有冲突,我就跟你较真。你如果损害我当事人利了,我就会继续维护我的权。如果你真的是恶意损害,对不起,我真去投诉,如果有说不清问题,你肯定有责任。这个问题咱们就不展开了,就是说任职业领域,其我们作为成年人都要知道,它要有风险、有压力、有困难,但是不代表我们就不能从事这个行业。
1.制度困境
不独立,不
个的活动,如果裁判者不具有地位,这活动没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我们就从最的足球上来说,如果一方队员可以训斥裁判,甚至可以处罚裁判,裁判怎么执法?球还怎么踢?因此,必坚持审判的地位。但在目前的体制,对审判的怀疑以及权力制约,导致了整个诉讼处于没有主心骨的状态。
(2)伦理价值观的偏颇
这种情也是没有办法,短期内难以扭转。
2.自陷困境
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交流的意义,和对我们以后的职业有价值有引导的部分。
(1)形式主义的辩护
我认为形式主义辩护者,是客户狩猎者,他们给客户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
(2)虚假传
个行业都需要告,个品牌都要维护,是不应该反对的。但是要遵循客观真实性和表达的尺度,如果让了解你的客户都感觉明显夸张,这将是一种负面效应。
(3)说话没有上限,做事没有底线
在执业过中,有些律师我将他们归纳为“说话没有上限,做事没有底线”。这种情不可能为律师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往往更容易陷入困境。我今年正好执业20年,在执业之初三两年的时候,有些同行起步非常快,我也非常羡。个时候我骑着摩托车穿个克衫,带头盔,淋了一身雨,到局办事,一看人家西装革履,我感觉到才像真正的律师,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证还没拿到。
拿到证之后,好像前两年干得也不错。但昙花一现,很快负面的各种问题都出来,慢慢的在这个行业里呆不下去。其实律师行业是对年轻人特别不公平,但对中老年人特别有利的一个行业,资历人脉社会影响社会认同度都是熬出来的。没有前五年的付出,其实后五年就比别人之前的五年,再往后五年又中间的五年,这是个规律,它的努收效是滞后的。如果当时不能隐忍,现在不努力,以后可能就没有收获,提前透支了以后可以享有资源。
(4)辩点强词夺理
另外刑事辩护现在有一种很坏的风气,有些律师经常提出一些可能自己都不能认同的观点。别人提问还说别人不懂行。当事人花大价钱购买法律服务,不是请专业演员的。无论是客户还是法官,对这个群体都非常排斥。
(5)一些律师不具有基本业务技能
有些同行不具有基本的业务技能,没有认真的态度。对此我确实感觉到痛心。经常有年轻律师咨询我、罪名和立案标准,如果我不回答,他说单律师你狂妄,我们尊重你,向你请教问题,对年轻人提出问题你不搭理。我只能沉住气告诉他,你说这个问题我也要检索,因为我不记法条,其最高院部规定的立案标准,包括法条,我一时间不办,真的记不住。解释之后,他才表示么我去检索。
我经办理一起案件,开庭时一位同仁手边没有关于同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抄了我电脑里存的资料。抄完之后他发表了辩论意见,后来休庭了。二次开庭,到庭之后又重演了一遍,我条文没带,借你的抄一遍。如果先行摘抄,将会事半功倍,不提前准备,不利于自己的提升。有些年轻律师,如果请教或是咨询案件,最起码的尊重是“需要”,不能将他人当成助手。关于罪名、立案标准等问题可以亲自。
向别人请教案件的时候,最好是做一个案情简介。基本案情争议点、适用法律都援引上,编辑好。官提交辩护词的时候,最好把法条作为附件放在后面,方便阅读。否则别人问一句你答一句,将占用很时间。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注意细节。一旦法官对你印象不好,人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可能就会有排斥心理。在排斥心理影响下,胜诉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我认为很多律师的行为是自陷困境,可以通过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来调整。
概括地说,制度困境法律以一己之力来解决,但不去自陷困境。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是律师行业根基
实际上我们从事一个行业,就要了解一个行业根基是什么。律师行业的根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律师制度是世界各国一种普遍制度。法律如此设计,是为了通过律师和强势公权力的对抗,从而维护个人的权利,保障的法律安全感。就像生病需要医治一样。如果没有医院,没人敢生病。医院可能治不好病,但它是一种安全保障。如果律师把每个客户都当成猎物,把自己的利最大化,如此一来,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危害社会的。因此一定要明白律师制度的根基是什么。不是说你不追求名利,不想把自己利最大化,而是你的利是要有天花板,不能超出你给客户所带来的利。如果你的收屡屡高出你能够提供的服务价值,是不久的。实事求是说我很多案件,不愿意提高收。还有很多案件我认为明显没有价值,也不愿意去接,建议找我学生来办。一个一两够解决的案件,找我可能高出很多,我也不愿意接。这个时候客户至少明白,我是给他认真做成本分析。如果确实让我去办,我也告诉他我的工作成本、时间成本都比较高,收低了也不合适,另外价格我不愿意随便乱变,变化大了,客户对我又产生了怀疑。我是根据案件可能花的工作量和难度做一个量化区分,说明我最低的价格是多少,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我在处需要加收一些等等。
或者说尽管现在我们法律制度不允风险。但是我在办理案件过中,如果我在整个案件寸功未建,在合同中约定事后退部分用,可能好一点。我们一定要明护当事人的权,是一个行业根基。我接触过有一个年轻律师,客户对他很满意,案件涉及到合同,从侦阶就开始介入,然后审起诉阶、一审阶、二审阶换了几波律师,我中间也介入过,也被换过,但他自始至跟到底,每个环节收入用对他来说也合适,他就是,以当事人之利为核心服务,不存在个人的利,
我原来在北业期间,所里一个合伙人法律素质极差,但对当事人权维护至上,结果在客户口中具有良好,当然技术水平有些问题处理不了,他和同事一起商量,业务做得也很好。虽然不建议这样,因为律师还是要有一定独立的品格,但是以当事人利为核心,对我们今后事业的发展比我们想象的要重要得多。
(2)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实关于律师豁免权的问题,前时间我也专门发了一篇文章,豁免权是一个重要的权限,但不能过度强调,其是不能超出法律围。
首先从正常的犯罪构成为主的问题上来分析,如果说豁免权更多的在于不披露,但是犯罪行为不能做,更不能知的情下仍然去做,这就对犯罪行为的续有了支持和助力作用,而不仅仅是辩护。因为是不会设立一种制度,来保护破坏法律的制度。因此说辩护律师有多大的特权是不合适的,法官也有特权,有特权,如此,法律人就把整个法律垄断了。我想对于律师豁免权要正确解读,理性对待。
(3)切实维护当事人,而不是形式上
真当事人合法权服务,有可能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大家一定要知道。但是这个是行业根基,医生也不能只按照病人的要求去制定诊疗方案。我最初工作的时候是在一家国有企业,企业不大,有一家小诊所,我们到诊所之后,医生都是问你要开什么药,我们非常鄙视的,说你病不会看,药不会开,还问我开什么药。我们现在很多律师往往是这样。有一个客户,在委托我之前到北京请律师咨询。一位全协的副给他报价,说做罪轻辩护收50万,做无罪辩护收100万,问他选什么。他觉得不靠谱,这事就算了,又找其他律师咨询,最后还是回到安徽找我们。这说明迎合当事人的意图,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一种弊病,这就不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
根据律和刑事诉讼法,可以推导出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律师要纠正片面解读的惯,独立辩护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辩护方案选错了,当事人就要找律师麻烦,说我不懂,你方案错了把我的事情耽误了。意义上这种情是可以追责的。因此辩护是有独立责任的。
我们把刑辩作为事业,要以当事人权为目标,但不能以当事人的要求为目标,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权受损。比如他要求做出对自己不利的罪名的认定,但是证据与他的主张不。此时,律师要么坚持根据法律证据得出结论,要么解除委托。我绝对不能去迎合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否则我是不称职的。另外有一些明显不利于当事人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证据确凿还不认罪,坚持让律师无罪辩护。如果你认为不应当做无罪辩护而你又这样做了,结果因为认罪态度不好。比如合肥市局前局,他判决书就写得非常明确,认罪态度不好所以从重处罚。如果此时当事人投诉,律师又如解释?因此律师事务所一定不能变成辩护超市,否则真是低端服务。这个问题如解决?就是不厌其烦的给当事人解释和辅导,尽管很苦,但是会很有成效。因为辅导过是对自身能力的锻炼,对案件也有更深刻的认识。
我经在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过中,因为这个受援人也是一个省级领导的亲,就特别不听话。后来我要援中心领导和当事人到我们所正儿八经开了一个庭前会议,律师事务所庭前会议,把我们的辩护方案理由和案件的利弊分析全部告知。之前我们一名法援律师一直跟他们解释,不厌其烦的打电话沟通。后来换了我之后,我就首先跟他商量,我现在帮你,你一定要理解我。后来通过沟通,循循善诱,也达到了不错的效果。
最后强调就是不要给客户玩套路,不然早晚会害死自己。前面谈到客户往往存在着自欺欺人的心态,不愿自我面对的情。哪怕是成年人,跟小孩一样,知病了不打针好不了,但是打针的时候还是非常抗拒。如果有人给他提出一个不用打针的方案,他肯定会选后者。就像患病必要截肢,结果其他医院医生说可以保守治疗并且能够痊愈。这种状下患者也会倾向于选择后者。这就是现在为什么莆田系医院是医疗机构中最挣钱的医院。究医生和律师行业是需要有良心、有底线的行业,如果完全按照商业模式运营,将导致这个行业的崩塌。在辩护中作了多少工作,甚至出个差,会见多少时间都记得清清楚楚。省律协的领导告诉我,有个律师接到客户投诉,他就把卷宗拿过来,无可挑剔,律师工作时间每工作内容全记的清楚,就不会有什么事情。完全履行合同,投诉也没用。但客户就不用法律手,直接卷铺到律师事务所睡,这种情也不好处理。
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以后是越来难以承担。我在五六线城市呆过,合肥这种城市待过,北京上海都待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越小的城市,坏事传播时间就越短,但也不代表大城市就可以做这些事情了,究干坏事压力大,因为要不停的考虑如去圆,案件怎么给当事人交代,怎么去防御?前后都是防御,压力会很大。有些辩护意见不会采纳,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公检法。到最就是腹背受敌。如果一个律师,公检法每一个人都夸你好,说明你这个人没有,但如果每一个公检法都说你不好,说明你也有问题。套路早晚都会被揭穿。
目前而言,套路贷这种新生的“犯罪形态”,按照我们理解的犯罪构成,它是不应该构成犯罪。现在相关犯罪确实扩大了,基于行为不,有非法所得,有社会危害。因为罪刑法定在我们,从上层领导到法官等工作者,都没有深入人心。这种情下,如果从事有悖,损害他人的行为,风险是存在的。
2. 提升技能
刑事辩护在技能上,不能“够用就好”,因为够用并不能突出你的竞争力,法律服务可能只是一种劳务,而不是技术服务。你会,同行也会。咱们合肥这么多年轻律师,有人可能愿意出比你更低的一个价钱,这个时候律师怎么增值呢?我想必提高技能,从不同视角,案件不同的问题,对案件有出色的解读。律师想在行业中生存,就要能看到公检法所没有看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和出路。如果没有这种技能,我们的价值就可有可无。这和我们职业是不相的。这就是技能的重要性。
关于技能,因为咱们不是刑事辩护技能的交流课,而是一个有点宏大的大话题。我想给大家做一个极简的归纳:能看透、能说透、能高效。
(1)在技能上,是法律的问题、证据问题、事相、细节。包括法律问题上可以伸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在量刑情节上,罪中情节和罪外情节,法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包括大家不常使用的一些刑法,比如期待可能性,这是德国刑法学所创造的一个排除责任的事由。据现在咱们国内最新的学者研究,作为出罪事由已经不可考虑,但是实践中完全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来考虑。我们很多辩护律师没有学过认真解读过这个概念。甚至,我们在省律协刑委会开会的时候,有一位委员在提交案件集体讨论的时候,经把预见可能性错误表述为期待可能性。这种情下,你肯定是看不到案件的问题。我们看不透,就谈不上辩护技能的有效发挥。
(2)要看透,必要说透。表述一个问题,至少表达要有逻辑,有条理性。从辩护词自身的逻辑性上来看,我们刑事案件的三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它都是预设,大家也都是预装的。所以有变化的是小前提,因此首先要了解小前提是什么,然后再对照大前提,再做出结论,这才合人的认知结构。同时,辩护词不仅仅是给合议庭看的。还包括审委会,以及对案件有影响的相关人员。我们肯定要把他们作为潜在的读者,因为他们对这个案件是有影响的,甚至有可能是强影响。如果你认为他们对案件没有影响,说明考虑不周。如果知道这些人有影响,写的时候不考虑这些因素,就是你做的不够。所以要能说透,要求表达逻辑上通顺,而且条理性要强。
(3)能够高效表达。前一时间,网上热传的一个法官说:“你归纳不好,说明你水平不够。”引发了大量律师对该法官批评。但是上海的王律师后来对进行了回看,不是刚开庭,是庭已经开到接近中午的时候,发生的这一幕,而且他有不同的视角。咱们就不谈是与非了,法官的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妥的,他没有权利这样去呵斥律师。但是,该法官句话本身对我们也是一种提示。因为我在历次庭审中,都会想方设法防止法官这种打断。正好今在现场。在城的时候,我们俩一起开庭,他做一辩我做二辩。当时我进行发问,审判就突然制止说:“辩护人注意你的方法。”我说:“报告审判,我会服从法庭指挥。”首先缓解当时的气氛,“但是我的发问没有违规。”后来他只能叹了一口气,让我继续发问。但如果我当时就顶起来,这个庭再开口就会很尴尬。怎么样增强自己语言的通过率,像网上中,法官既然让你扼要,我们就尽可能尽快进入主题。
前两天,我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某社科学者说“任谈话最能吸引人关注的时间是前60秒。”后来我缀了一句“很遗憾这60秒,多数情都被套话占了。”怎样把自己的语言变得更为精准犀利简洁,这才是律师的重要能力。我认为真正好的辩护应该是考、少言行、谋定而后动。绝对不是任问题,都篇大论,一个问题纠缠半天,生怕别人听不懂。实际上,听众的接受能力,甚至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家属,他们的接受能力是要超出你自己的的。只是你的表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因为你要预测到你的辩护词,有可能要给不懂刑法的领导看,有些领导原来可能是搞民事审判的,有些原来可能不是搞法律工作的。如果写得非常晦涩,像学者一样,用超出正常生活语言这种方式去表达,这不是一种好的表达惯。进行高效表达,最好就是配图文表格,各种不同形式,这个大家可以都在工作中了解一下。因为口书面语言是不能完全被替代的,同样图表和文字也有不同功能。
(4)综合能力不足会影响事业发展。有时年轻人看到老律师接了一个大案件,收了100万,即使带着你办给你一点跑腿,心里还很不平。但这样的案件完全让年轻人接也接不了,单独一两万的又也接不到。年轻人可能就分析老律师有关系,怎么怎么样。所以,律师发展最大的误区就是总喜欢用自己的板比人家短板,妨碍进步。最好的方式是用自己的短板比别人的板。其实,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跟不上,相对较高端的客户,他和你在认知水平上是不一样的,你俩谈不拢。你给他只谈法律问题,他往往还关注相关的问题。你认为不重要,但是他认为很重要,甚至在实践中确实也很重要,但是你不知道。这个时候你的技能和经验积累达不到的话,这种客户建立不了信任关系。上个星期,有一个房产企业老板,几个人到我办公室去。他一进门,我说我怎么看你这么像。他笑着说我以前做过,后来做房企。生活阅历和接触的人多了,在一些细节方面有些判断,对于你和客户的相互了解,行为的互相判断和默契度会有帮助。因此,你不去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高端客户是看不上的。另外,公检法通常也不太愿意和你交往。因为你谈问题,要么过于教条、生怯,要么可能就确实不熟悉业务,他跟你交流什么?重大案件也不会喊你研讨。所以,你的辩护意见他可能也不会过于重视,尽管你付出了很多努力,因为视角不同,表述方法不一致。
像我本人的辩护词,我们实生会感到奇怪,因为我每篇辩护词的结构都不一样。有的先谈这种方式,有的先谈种问题。甚至个案件,我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辩护词的格式都有调整。实际上,我认为在这个环节哪个问题更需要先说明,更需要吸引他。就像新闻写作一样,我把最重要的问题放在前面,形个倒金字塔结构,从重要到相对重要到次要到最不重要的。甚至我的有一篇辩护词经在量刑建议后面,再专门针对数额进行补,认为应该减一部分。然后提交之前我跟当时家属解释,不要认为我是临时贴上去,我是不想法官就数额问题跟我们和稀泥,说数额去不掉,所以这量刑就动不了。我就不包含数额因素,认为他就应该这样改,然后再把数额因素作为附加条件缀上。我们追求格式完美,但把追用放在一位。你跟法官的沟通,所谓法律共同体的沟通,你在业务中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境界,可能建立不了真正的信任和良好的工作活动。
另外,跟领导和企业家也很难有好的沟通。厅局级干部,他跟你聊天,一聊觉得你小孩子,有时候很难和他深入沟通。我经办理了一个厅局级领导干部案件,我在会见过跟他说,我不可能半个月去一趟,中间让我学生去。很优秀的一个小伙子,现在也办了很多案件。但他去了两次之后,领导就说了,单律师你让他别来了,就白送的会见都不让他去。小伙子很沮丧,实际上后来我说你不必沮丧,我们在社会阅历上不是一个量级。老先生本来就是位学者又是领导,他跟你谈是时间。如果我们达不到这种状态,结交圈,朋友圈,没有这种层级层次,最业务围也受限。其实,大家也不要把交往恶俗化,都是不正当、为利的。实际上,每一位领导干部他有亲友,他都会有需求。我经办过一起案件,是我们省法工委的领导,正厅级干部。我不认识他,他一个下属找到他,说自己家表弟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他说我又不能干预,没办法打电话到厅,找厅领导。厅领导就让找律管处,安排看哪个律师能办,然后律管处打我电话,我就过去对接。见到法工委聊两句对问题判断,然后什么想法跟家人讲。领导别的不能帮你,只能帮你找个律师,靠谱的律师。案件结果就是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也如愿以偿的改成了死缓。领导也,我也有面子,多了朋友。但前提就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要能跟上,否则没有交往基础。这个问题最后概括一下,我想就是大马拉小车,你会真正体现专业的乐趣。游刃有余的工作,身体会更轻松;没有过多的承诺,心里更轻松。
我也不隐瞒大家,我自己很明显现在有轻度虑,因为很多案件,白天不去想,睡觉做梦的时候也会想到。什么时候开庭,判决一个什么结果,判决没下来之前,你不可能没有期待。律师行业心理压力特别重。我跟当事人说,在个案中间除了你们压力大之外,就是律师压力大。但是你们只对一个案件有压力,我们对多少案件有压力。如果你收了这么多钱,办不了么大的事儿,给自己增加么多压力,我们心理的过度压力就导致身体健造成巨大损害。最近律师猝死这种事情,大家应该都有了解。前一时间,针对这个情我专门做了一次讲座,如减缓律师压力的六种方法,在喜马拉雅上大家如果搜也可以听到。我认为律师是没有累死的,就是过度的心理压力,对律师的健损害很大。我们如果真的能做到大马拉小车,工作游刃有余,心理压力会降低很多。比如一个案件,我能够付出的价值至少是20万,我收你10万块钱,而且我工作又比你的要认真一些。可能尽管结果都没实现,我们对此不满意,当事人也不满意,但是当事人内心不会抱怨律师,会理解。我14年接手的一起二审死缓案件,官司打了两年,到16年改成无期,白打。因为大家知道,死缓改成无期,就是不上诉,两年后也改过了。我自己跟他家人说官司白打了,但他家人始把这个意见都怪在一审律师上。当事人怪一审律师,就是因为对他工作态能力不满意。除了结果之外,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此过中你已经付出了,并且付出超出他给出的用。他心里就有数了。心里没数的当事人是极少的。而且这么没有数的当事人你要接他的案件,说明你也没有数。我们自己尽量处理问题,游刃有余,压力就小的多。
(1)大家要明白个案中不要提法律共同体
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共同体应该在什么语境氛围下谈。所谓共同体,它只是一个共同职业或者背景下的松散的体系,对内各有职责。法律设置了不同的角色,就要有不同的立场,要有对抗,这样才是真正的共同体,并且不要期待哪一方会中立,你自己有角色,人家也有角色。不期待人家会中立,不盲目的认为别人应该客观,能够使自己保持清醒不会犯错。每一个人有他的角色,屁股决定脑袋,像我们为什么不从指控的角度去判断当事人一样。因此在个案中不要考虑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是各司其职。只是在对外的时候,如果无去抹黑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甚至前时间网法官说辩护人有没有耳朵,辩护人官有没有眼睛。如果有这种言行,显然这种相互损害法律共同体的行为是不的。个案中要明白,要各司其职。
(2)要有足够的智慧,军事智慧包括政治智慧
现在律师与控方或者,要么就是一种无的妥协,要么就是一种激烈对抗。往往能够折中、适度把握的不是特别多。我想给大家说两点。一就是子兵法所谈到的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真正的对抗,不依不,是在没有其他解决方案的时候实的最后手。也就是军事所说的“在于威慑”,或者说战争是外交的最后手,不要把它作为基本手。二,政治智慧。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共产的三大法宝。三大法宝即统一战线,队建设,武装斗争。实际上,统一战线在中国革命时期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统一一切可以统一的力量,去针对主要矛盾。就像我前面跟大家说的案例一样,案件发回重审之后,一审判的结果还不合适,我就游说,你们可以抗诉,这个案件一定能抗赢。另外,比如咱们省工作风气很好,他们看问题有一个好的传统,就是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都看的到。如果在安徽高院有二审案件,最好是在卷宗交到,一时间找承办人沟通。
我前面谈到的咱们省法工委领导交办的案件。个案件就是在二审期间,我跑到进行交流,关于犯罪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后来经过交流之后,他看了全部的,然后向检委会作出汇报,认为量刑不当。因为,二审期间不仅是监辩护律师的上诉是否合理,还要对一审行为,对二审的审判行为进行监。而且因为安徽高院在考评上没有约,这种情,通过与省的交流,得到他们的认同,就是很好的统一战线。这也是兵法中的其次伐交,通过外交来进行案件的处理。同样在侦阶,有些案件明显侦定罪动因很强的情下,批捕环节就是我们统一战线重要部分。因为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他们重,相当个小审判。一旦捕错了,他以后不好收手,这个时候尽可能地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有切实事实依据提供,这个时候不捕可能性比较大。
说一个案例,我在前年办理一起涉嫌合同的案件。我认为数额明显不够,但为了保障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安全,我首先就陪当事人一起到去了。也是传唤,我去了之后我就主动说明情,然后就进行了交涉,进行交涉之后,同时也去找他们单位领导,露了个面。他们看我跟了去之后,了解了一下,也知道不好太过分,我也不是这么好糊弄的。他们当天晚上就把人送到拘留所去了,我就很放心。在这个案件整个侦期间,我没有给他们提供任证据,不交流。但是在刚收到批捕的时候,我立马就给出了法律意见,因为完全不能构成犯罪。据我后来所知是非常明确的,立场受到干扰。因为这个案件隔了很时间之后,对方找到我咨询,要继续控告。我说这个事情不要找我,嫌疑人就是我辩护的。后来他把案件的一些情跟我说了一下。这种情就是,如果我跟去正面对抗,把这个事情越做越实,有些材料越递交可能越被动。观点越提交越容易被人找到反击点。这个时候我把重心放在检察,在这个阶它相对。
我原来一直没有德茨的书,最近才买了两本,我看了一下,确实很有意思。看了德茨的观点,我才我们中美国这么大的制度差距,这么大的社会差距,但是在刑事法律上,比如他说到在诉讼中没有人想真正的去追求公平,都想胜诉。包括检察官也是想有好的业绩。法官也不想他的观念被人推翻,也要有好的业绩。我们只有知己知彼,才能不殆。会统一战线才能处理好问题。
(3)对抗中有理性,有勇气,不卑不
与交往中,既不能过硬,又不能过于懦弱。我想做一个概括,只有小孩才只讲是非,成年人既要讲是非,又要谈利害。这件事情如果利害大于是非,还争什么?有很的事,比如早上开车去开庭,车被别人刮到了,这个时候是下去跟别人计较理赔还是白白被刮赶去开庭呢?包括我们前面讲到,律师去去开庭,要求过安检。你可以不开庭进行来抗拒过安检。但是不开庭,判决做出来了,当事人投诉,该如解决呢,我想事情都有一个可以的方法。过安检也没办法,只能去开庭。如果认为需要投诉,可以事后投诉,而且这种违法已经形成事实。咱们做律师的要坚持有,但是不代表我们做事情过于死板,或者过于不可调和,不可。
和交往中要公私分明。 在实践中也遇到过,有些法官对我有意见。但是他自己亲友有事的时候,他琢磨来琢磨去,他让亲友去花钱请我,有可能请别的律师都不用花钱。大家知道,有可能平时一直往来的,或者突然亲友来找了,我们律师愿意免。但是像这种情,虽然他让亲友花钱来找我了,但是我坚持我的。在交往中还要有大的格局。所谓大的格局,就是我们要总揽全局,我们要站在一个更全面的视角。一个辩护律师,如果只站在辩护律师视角是看不好问题的。只有站在一个更高位置,看控辩审侦,才不会成为棋局中的棋子,而是一个棋局的操纵者。我想这个问题如果展开了太复杂,但是点一点,大家也会明白,一定要钻进去跳出来。下棋也好,写文章也好,处理事情也好,就有这两种惯,入局出局,往返于这两者之间。
和打交道,不要有贪天之功。以前,我在朋友圈里发过说一个辩护律师案件办成了,都是他自己本事,没公检法任事。一旦这个案件结果不满意,满嘴都是骂公检法,就没他自责任。法官也就是正常人,我们既不要把他们神化,也不要把他们妖魔化。有些案件,法官确实在中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连称颂他一下都吝啬,甚至哪个都不愿意提,这种朋友圈发了之后,别人什么感受。我想这也是做人应该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凡事有功想独享,有错就想推,没人愿意和这样的人相处。
4.正确面对社会公众媒体
(1)现在律师要不要传?如传?在网络,大家有明确的品牌意识,我认为传,甚理的包装,都是有必要的。
我们举个例子,健美运动员他展示体型的时候,他也没有造假,是包装展示。但是律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一些好的案例、技能、心得体验,在不损害当事人利和揭露隐私的情下,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利于公众对于律师的了解、接纳。客户了解很重要,现在很多客户内心管理强大到你无法想象。他可能不会怀疑这个律师是真是假,但他到律所看到关于律师的任资料都没有,说办理了多少案件,让他对你多信任,也很困难。学术上思路上的东西可以做一些传,但是不要恶炒案件,否则只能败坏。像前些年一案件,州保姆纵火案件,其实不仅具体承办的律师受到公众敌视,甚至对个行业负面作用很大。
(2)律师在公共传或者见媒体的时候,不要养成种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惯。
前些年一个官员出事,人家委网站布,有的律所为了吸引点击率,马上就发稿件。我就觉得奇怪,做辩护律师的,难道不懂无罪推定吗?委抓了,你就应该公布人家吗?和律师身份也不匹配。另外,相关人员还敢请你做律师吗?持续了一两年时间,最近好像不发了。另外,不要灾乐祸,落井下石。人家出事,你不辩护,别人辩护案件,你对当事人不停的落井下石,即使这个人真的有罪,但这和辩护律师社会角色也不相。反正我觉得媒体采访我案件,或者涉及到一些检察咨询我案件,我一律是按照正常辩护的视角去谈,我就这么谈,绝对不会迎合任人。因为你叫我来就是想让我谈真实想法。甚至原来有行政领导,喊我统一做决策的时候让我表决,我就跟他说你要不允我发表意见,我就不发表意见。你要允我发表意见,我就必发表真实意见。实际上后来让我说,说完有人不,但领导确实对我更信任。所以,我想一定要让人家觉得你这个人有有立场。作为律师,以我20年的从业经历,我感觉与其让客户觉得你聪明,不如让客户觉得你可靠。
(3)不要用低俗的案件吸引人眼球
有的律师自媒体期发一些涉及性侵的案件,反复去发吸引点击率。虽然案例讨论无禁区,但是在公共场合、媒体上反复发这些东西,其本身并没有多大学术意义的东西,它体现了品位和教养问题。因为有些私事,别人无权干预。如果在公开场合去做一些不当言行,显然是不当的。
(4)戒骄戒躁,不要自吹自擂
有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在专业上有一种过于自大的倾向。其实人家检法也是藏龙卧虎,只是制度不允他们出头露面,不允个人在社会上过多展示。
按驰的话说人没有和鱼有什么区别。但是和实务之间,确实在我们刑事辩护领域是不一致的。实务就是要务实,在现实中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既定的证据,既定的解释和一些序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哪怕是不合理。甚至说有些解释它明显出现问题,甚至省一级指导意见出现问题的情更多。比如安徽高院关于犯罪未遂既遂的界定问题,他明确提出只要进入交付环节,就视为既遂。这一规定比最高院的这种会议要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跑到省找他们,跟他们协调,说要不我们开个研讨会,把这东西给否了。结果后来也是因为时间因素、人事变动搁置了。但是这个规定在没被否定之前,在实践中它也适用。如果我们在辩论中否定它的法律效力,是不切合实际的。针对解释因为违反法律不能用,在实践中不乏看到这种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有道理但是不实用。我的解决方法是从学理视角上,谈对权的解释,在适用的时候只能做限缩解释,万万不能再扩大。这样对法官来说,他听进去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因为解释已经扩大了,如果实践再扩大,就是双重扩大,罪刑法定完完全全没有体现。只能在它扩大之后,我们在实践中比照着适用。这样稍微好一些,更务实一点。
我们做律师既要脚踏,也要望星空。否则只注重实物,不去了解法制动态,不去法治进,也对你的事业和格局是有妨碍的。千万不要把和实务混同。如果在辩护的时候总是谈化的一些色彩,超出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就不是在做个案辩护,而是在做立法建议了,这样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而是子所说的大而无用,不是我们做律师的目的。如果有本事有能力,在学术视角写文章发东西,影响立法,这完全可以。上次一个交流中我听健说过,他有一立法建议被全国采纳。我国刑法关于判处缓刑的条件,叫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后来条款改的好像更具体一点。他把悔罪态度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但是从文理解释来说,悔罪是以认罪为前提,如果不认罪,怎么能够悔罪。有的被告人人可能承认有错,但是不认为我有罪,而且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又很轻微,为什么非要判处实刑呢。比如南京虐案,他的养子被打了,看表象很严重,但后来看律师提供的一些资料规定才知道,这个案件无论序上实体上都不应该进入。辩护律师当时进行无罪辩护,完全是正确的,有理有据。但是被告人当时坚持有错无罪,这就把上了一个绝路,要么就判无罪,要么就判实刑,这个案件后来就判处实刑。所以在法律制度上,健他作为一师,他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这就是一个有有抱负有视野的律师。但是你不能在实践中就某一个案件,刑法规定的不合理,他虽然不认罪,你就要给判处缓刑。是书呆子,是掉书袋。与现实混同,这属种精神错乱,大家一定要分开。
做一名务实的且有的律师也是最好的出路。如果大家都能够成为一名这样的,无论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律师的看法都会有所改观。甚至我们律师群体也会受到社会的重视,我们的话语权也会增强,我们的立法建议对制度的影响力也会增强。制度带给我们的困境也会随着我们集体的力量慢慢消。
以上就是我对刑辩困境以及出路的个人浅见。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也谢谢大家的认真倾听。
正午时分,收到友人发来的一条微信:
“我有个朋友今年刚过了法考,之前在实过,她对刑法非常感兴趣,我提起你,她问能不能问你一些关于女生做刑事律师的建议”。
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特别是引到“女性适不适合做刑事律师的问题”,决定写下这篇文章,也当作是自己近几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的总结,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01.
女性适不适合做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关系到人的与自由。
我所接触的客户中,基本先考虑律师专业能力水平,其次考虑律师标准。
要知道,刑事律师的大部分工作是阅卷和研究案情,“打斗”的武器来自专业,法庭不是比声音,而是看谁的辩点够准够狠。
这些都与性别无关,而在于你是否愿意花时间精力投入刑事辩护行业,热爱它,征服它。
如果硬要说性别,在我看来女性做刑事律师是有一定优势的,比如办案人员面对女性律师可能会更愿意接纳和倾听,当然前提得是你的观点足够专业。
02.
青年律师如快速成?
我一直认为,律师之间的差距并不在于工作年限,而是在于对案件的研究度。
律师是一个需要生学的行业。
刻意练这本书提到,年轻的医生有时候比年老的医生专业水平更强,因为很多时候年老的医生不愿意再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而把事情交给助理去做,久而久之,专业能力就会退化。
而年轻的医生如果花时间去刻意练,其专业水平定会超越年老的医生。
“师领进门,修行看个人”,师可以向我们传授待人之道、办案和专业,也可以在的时候给予点拨和指导,但更多的时候需要靠自身不断钻研、勤苦学,这是快速成的唯一路径。
03.
刑事律师收入高吗?
刑事律师收入看个人,刚出来的律师一个案件3-5万,有名气的律师一个案件上百万,每个领域的律师收入基本都是这个定律。
但刑事律师比其他领域律师不同的是,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有时会愿意为了一个无罪的案件免。
刑事案件是按件收,不像经济纠纷看标的,刚出来的刑事律师收往往较低,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完全不亚于高收的案件。
在收入不稳定的情下,若你听到“刑事案件”仍会怦然心动甚至激情澎拜,恭喜你,你找到了热爱的,只要往这个不断磨砺,相信两三年后收入会有所改善。
04.
刑事律师的门槛高吗?
刑事律师做案件的门槛不算高,但案件做精做专的门槛高。
刑法四百多条罪名,每个罪名都涉及不同领域的专业,如暴力类犯罪对法医鉴定要敏感,走私犯罪对海关法要精通,环境污染类犯罪对环保法要熟悉,网络犯罪对计算机信息数据要有研究。
目前刑事律师开始再次细分专业领域,也是基于不同行业领域化要求。
此外,办理刑事案件同样需要熟稔序法,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庭质证发问都要求律师对庭审序非常了解。
05.
刑事律师的案源从而来?
相部分的律师一开始都是独自在大城市闯荡打拼,没有资源没有人脉。
律师行业的竞争确实很残酷,有的律师比低价,有的律师拼资源,但律师最重要的名片还是案例和。
回看自己的案源,大部分还是同行推荐的案件比较多,“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同行间的合作,除了看中律师的人品,最看重的就是律师的。
这个不是名片上的头衔,也不是嘴皮子的功夫,而是扎实的办案风格和真实的案例。
因此,一开始没有案源不要慌,专心做好手上的案件,自会有案源闻声而来。
06.
如办好刑事案件?
办好一宗刑事案件有时需要运气,更多的需要全身心投入。
全身心投入是你一遍一遍地看卷宗新的辩点,是你为了解决一个问题绞尽脑汁,是你愿意为了写好一份法律意见而翻遍所有的专业书,忘却了投入的时间,不计较律师的多少。
每个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是汗水与艰,我经见过一位海关领域的顶级刑事律师,在办理一起走私废物罪的案件过中,为了研究废矿,购买了大量的废矿书,在办公室研究数月,正是因为此般敬业精神和专业投入,案件在受到外部的极大阻力之下,仍取得无罪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07.
律师如做推传?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传方式,个人认为传方式只要契合到自己的风格和兴趣就挺好,比如有的律师会选择抖音视频推,有的律师选择办讲座,而我则喜欢写文章。
写作是一件回报率很事情,并不是说会直接带来案源,而是写作可以将进行转化输出,既对研有帮助也可以让读者感受到你的专业化,一举多得。
08.
律师行专业化创作?
说来惭愧,其实我的专业化创作并不多。
前几天有同事问我写作的技巧,确实有点难倒我。理理思绪,其实写作需要一颗好奇之心以及对专业领域的热爱,比如我对证据审感兴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不自觉地就会花数月时间去研究案例,最写成了多篇证据审的文章。
写作是一种生活方式,当你有灵感的时候,一定要把它即刻写出来。
以上是刑事律师专业成路径的一点建议,总得说来,刑事律师的成路上需要热爱,需要孜孜不倦地投入与研究,需要对每个案件的极致负责,这是每个人都懂的道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而我也还在专业化路上不断修行。
愿与君共勉。
作者丨思瑶
排版丨deer
校对丨岛岛
审核丨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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