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刑拘的时间也有三种:
(一)针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核查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三日内报请检察院审查准许。
(二)增加一至四日。则在情况下,经县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批捕的时间也,在现有三日前提下增加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突发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形成了犯罪的重要行为,但犯罪行为并未查清;案件繁杂、案件材料的搜集尚不能提请批准逮捕的;做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果并未做出,危害明确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在其中流窜作案就是指跨地区、县管辖区域持续犯案,或在居所犯案后逃走到外市、县再次犯案;多次作案就是指三次之上犯案;结伙作案就是指两人以上一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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