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5:21:52来源:法律常识
黄坚明律师:涉毒案四个无罪辩护观点及经办律师解析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黄坚明律师办案感悟:专注于毒辩十多年,曾说服某高院刀下留人,救了多位所谓大毒枭一命,狙击斩立决辩护成功,曾办理涉嫌贩卖二百多公斤的涉毒无罪案,曾办理多起客观上被蒙骗利用、主观上不明知的涉毒不捕释放无罪案,也曾办理多起涉毒不诉案,但也遭遇过自己亲办之涉毒疑犯被违法错案、违法重判的情形。毒辩律师胜诉过很多,也遭遇过败诉。刑案辩护不容易,涉毒案辩护更不容易,期待所有人都远离毒品,远离冤案,此生不遭受被违法重判、错判之苦。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二年多,承办刑事案件150多起。
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06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不捕释放,后案件获撤销)、2016年之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定性由“贩卖”改为“持有”,获轻判7年,法定刑范围内最低刑期)、2016年之外国籍李某走私毒品案(获轻判15年,法定刑范围内最低刑期)、2017年之肇庆赖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阶段被判无期徒刑,二审阶段介入后,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获部分改判)、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9年之林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阳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改判死缓,刀下留人)、2020年之吉林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5公斤涉毒案,轻判无期)。
续:2022年湖北李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打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指控)、2022年上海贾某走私毒品案(不起诉结案)、2022年之江苏南通毛某走私毒品案(争取到减轻处罚)、2022年广州之江某涉嫌口罩诈骗案(不诉结案)、2022年之山东陈某贩卖毒品案(在办)、江西宜春敖某贩卖毒品案(涉嫌运输毒品10公斤,轻判无罪)、2022年之珠海林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在办)、2023年云南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涉嫌贩卖600多克冰毒,不起诉结案)、2023年长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办理中)等。
黄律师所办案件不乏取得无罪释放、取保释放、不起诉、免于处罚、缓刑、轻判等成功辩护效果。黄律师擅长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黄律师办案不求“数量取胜”,但求每案必成“精品”。黄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办案效果获得当事人、媒体、学界的好评。
黄律师刑事方面著述计20多万字,在法制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网、广东律师杂志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从百起不诉案例剖析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何在》《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从孤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论数学思维在百公斤冰毒命案等“数额犯”个案中的适用、成效及反思》《论“模拟侦查实验”在96公斤冰毒个案中的适用、成效及立法建议》《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中的“主观明知”证据认定标准及如何有效辩护》等刑事法律实务论文40多篇。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涉毒案无罪辩护观点之一:涉毒犯罪主体不符,行为要件也不符,此案应属于当然无罪的范畴。
涉毒案辩护词摘录之一:本案全部核心涉毒行为均系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等真正涉毒人员所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实施了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购毒、运毒、持毒或售毒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而导致行为人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
经办律师黄坚明解析:此案涉毒是客观事实,缉毒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数公斤毒品是客观事实,张三、李四、王五等合计五人涉毒也是客观事实,但我的当事人不认识境外毒枭,不认识外地毒枭,与本案涉毒之张三、李四两人事前、事中也从未沟通过涉毒犯罪之事,此案在某地实际涉案之毒枭仅仅是张三一人,涉案李四也不是适格被追诉人,这是我们对该起涉毒案的核心辩护观点之一。当然,办案人员及辩护律师仅仅提出某些观点,而缺乏严密论证的做法均不妥,如何论证此观点才是核心问题。严密论证方是普通公民介入重大复杂刑案的价值所在,单纯街头吵架没有任何法治价值。
拓展思考:专业律师与普通网友思维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在某些特殊个案中,不要问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或二审裁定书查明了什么,不要问某某法院、某某法官认定了怎样的涉案犯罪事实,也不要单纯看我们辩护律师提出怎样的辩护观点,重大刑案首先要核实的是此案有什么证据,现有证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脱离证据谈刑案,本质上就是胡扯。
网友质疑:某某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说司法机关凭口供推理定案,其实律师也是凭口供想推翻法院作出的有罪裁决。黄坚明律师回复:上述观点谬误,根源是办案机关掌握了生杀予夺的司法裁判权力,对应的是办案机关理应承担举证义务,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要脱离举证义务谈控辩平等,这种观点本身就是胡扯。
涉毒案无罪辩护观点之二:主观要件不符,事前明知要件不符,事中明知要件不符,犯意联络要件不符,办案人员凭空推定行为人有罪的做法不妥,凭空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做法不妥。
涉毒案辩护词摘录之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行为人系事前、事中已确切明知涉案毒枭张三实施了向境外毒枭陈某购买、邮寄涉毒快递到某某市某某快递点之核心涉毒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明知的前提下仍蓄意介绍李四替张三接收涉毒快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也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或其他涉毒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办律师黄坚明解析: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一些外围涉毒犯罪行为,确实有介绍其朋友李四给赌场老板张三认识,确实期望李四能替赌场老板张三打杂,顺便让赌场老板张三给李四一些报酬,毕竟过去两年行为人一直在无偿接济李四,本质上也是把李四当自己的兄弟。但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就因讲义气,喜欢帮助朋友,最终陷入涉毒命案当中去的。
拓展思考:行为人在整个涉毒犯罪活动中,也不完全是彻彻底底的案外人、无辜者,其确实做了一些可以理解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是犯罪行为一般性善举行为。就如很多网友所理解的,有分工,有合作。所谓有分工,就是赌场老板、大毒枭张三不愿意将其涉毒老板身份告知他人,不愿意直接接触实际负责接收涉案毒品之马仔李四,为此其找其朋友即涉案行为人帮忙找杂务人员,为此将一些接收快递的信息、涉案手机及号码转交给李四,最终导致此案的发生。对此,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有分工、合作,必然是共同犯罪吗?有分工,有具体行为,就必然是主犯吗?脱离司法实务经验,脱离何谓主行为,何谓从行为,径直认定张三、李四及行为人地位和作用相等或相当的断案行为明显谬误。
核心无罪辩点之三:某某案有相反证据,完整证据链可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本案单凭其从不涉毒,在整个案件当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其系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还是被诈骗案中的被害人。
涉毒案辩护摘录之三: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本案不存在大毒枭张三与行为人、李四三人共同购买、共同运输、共同持有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其事前、事中有共谋、犯意联络及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也不存在张三事前、事中告知行为人、李四涉案快递内含毒品的客观事实,且单凭张三蓄意隐匿诸多对行为人、李四不利的案件事实,蓄意虚构诸多对行为人、李四不利的犯罪事实,恰好证实行为人是被涉毒买家及货主张三蓄意设局陷害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经办律师黄坚明解析:在涉毒命案当中,被追诉人辩解自己是被胁迫的,辩解自己是被蒙骗、利用的,背后涉及的问题是辩方及当事人应否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或者是利用在案的证据反证自己是被蒙骗、利用的,但此案起诉至法院了,行为人已被羁押多年了,再让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无罪,难度很大,除非真的出现证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因此,辩方无罪辩护的难度其实是很大。
从司法实务角度,证明自己是被蒙骗、利用的,相比而言,相应的举证责任更低些,甚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有些被追诉人也以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作为抗辩理由。反之,证明自己被胁迫的,辩方举证责任更大,或采信的难度也更大,在司法实务中被采信的实证案例更少。脱离举证谈刑案之对错,辩护得失,这无疑是胡扯。
核心无罪辩点之四: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所谓行为人涉毒的犯罪事实均为子虚乌有的。
涉毒案辩护摘录之四:行为人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而在案起诉书对行为人涉案行为的指控明显存在定性错误、指控逻辑错误的问题,行为人在此案中的排名及地位与作用也存在常识上的错误,据此我们坚持在案起诉书的指控错误。
经办律师黄坚明解析:我们常年办理形形色色的涉毒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也确实多次遇到被追诉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空条件却被错误起诉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情形,行为要件不符,主观要件不符,牟利要件不符,客观上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这些都可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我们在某起涉毒案中坚持的无罪辩护观点。
特别声明: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具体个案之前,建议到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金牙大状律师网官网或其他搜索渠道,充分了解黄坚明律师办案风格及成功案例之后再进行委托或付费咨询,以免浪费沟通时间及最终选择了“货不对板”的非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