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2:13: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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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法律服务领域是以民事业务为主,刑事及行政类业务为辅的格局。在民事类业务中以海事案件为主。
其实我心里时非楚的,我具有做刑事辩护业务的。但是我性格的缺陷,性子急,直,害怕反受其害,更害怕牢狱之灾。再治环境……,因此就退出了刑事辩护领域。就专心做民事领域内的案件,工作轻松加愉快,颐享天年。 到现在我尽管功没有成,经济条件已经达到了小糖生活;可是我就是一位不寂寞的人,总是想做点对社会具际意义的事。当我看到了些刑辩律师,心里就痒痒。你看当年我们在一起的涛律师现在在州市都成精了!可气煞老夫了!他是刑辩律师,哎呀!他写的文章让我惊掉了下巴!我们当年是好哥们。尽管分开有二十多年了,我们仍有联系。
我对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深深的情结,即使平日我不大做刑事辩护业务,我也是非常刑事类法律的变化情。每次刑事法修改的时候,我总是自己将这些法律、解释下载、打印出来好好学。我是舍不得与她的分离,确实是藕断丝连的情结。我记得好像是在1990年学刑法时的情景,我倒背刑法条文的情形,我是下班以后去水产局花坛处的僻静处背诵。个地方就是现在石岛的海滨公交车站站点。人呀,如果没有付出所得来的东西是不知道珍惜的。我所得来的一切都是经过自己艰苦奋斗得来的,所以格外珍惜。我的工作,我的事业,我的家庭,所有的一切。我现在也在种地,我对于粮食也是非常珍惜的。是不是我就是老抠?可是我对于给予有些人的捐助可从来不吝惜。我媳妇总是骂我“大二逼”。
这些年来我做刑事被害人人的次数比较多,属于“二公诉人”的角色,很是得意!对于庭审的情,我看得非常透彻: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法官、检察官对我非常尊重。我所提出的指控观点往往被所采纳。
特别是参加庭审活动也看出了其他律师的辩护的情……,不过检察官也当了辩护律师的角色,他们进行指控的非常。在开庭之前检察官往往会与我进行指控意见的沟通,我非常同意检察官的观点,尽管被害人委托人的观点有些过激。我也能够理解,在法庭上我也是多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心情尽量平静。我觉得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心灵受尽了煎熬。
我通过好多次刑事案件庭审过来看,法官、检察官非常文明!如果律师能够执业、规执业、自律话,应当是不会出麻烦的。这就是说明法治环境比较好,但是辩护律师的正确观点是否能够被所采纳是值得商榷的。有的时候实质是被采纳了律师的正确观点,但是碍于面子不予采纳,这也不错。如果在形式上也能够予以采纳,辩护律师就是里子与面子就全有了。这方面需要一个慢慢逐步的过。
刑事辩护有了好的法治环境,为辩护律师的发展提供了阔的业务空间。来了,大雁要归还故乡了。
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依政也是必然的选择。不断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了行政相对人更大的胆气,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敢于进行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改进了受理的限制,在受理案件方面予以公平审理案件的制度保障。对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的法律监,保证了审理行政类案件的公平。因此行政类案件是律师展业务的好去处。
最近办理几宗刑事案件,我一直坚持属于行政违法甚至严重的行政违法,但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如如,则行政违为不能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即使该行政行为极为严重,也必有法文规定才可能构成犯罪。行政违法“量的积累”,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自行“质的”。
中华共和国刑法三条规定“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说明只有法能规定为犯罪行为、如定罪处刑。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着三种关系。一种关系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无关,最常见的就是卖淫嫖娼。无论多少次卖淫嫖娼,都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二种是严重的行政违法会升格为刑事犯罪,例如组织或容留他人卖淫的,多人或多次则从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三种是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无关,例如抢劫、强奸、贩毒等行为,只要有该行为就构成犯罪,没有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过度”。
对于一种行为,遵守“罪刑法定”,可以将一些地方土政策认定的犯罪行为否定掉,例如最近一些地方政府用一纸告示就把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显然忽视了他们没有这权限。按照中华共和国立法法八条的规定,只有法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和处罚”,地方政府最多只能设置罚款,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更不能规定为犯罪。一些政府用自己的土政策设立犯罪,这个不要说行政诉讼可能不支持,刑事犯罪必然不支持。
对于二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情节严重的”如构成犯罪,这依旧是“罪刑法定”的续。如果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行为,则律师完全可以主张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我在深圳了某冒招摇撞骗案件,我提出某没有“招摇”行为,没有“撞骗”行为,只是私下里为了证明自己有能耐而向受害人出示了伪造的警官证,显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此外,即使某有招摇撞骗行为,也仅仅属于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调整的围,没有任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接受了我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却以“伪造印章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刑,“实报实销”结案。其实我认为某最多构成伪造印章的治安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但家属表示满意不愿意上诉,我也就只好表示满意。
对于三种,律师只能做无罪辩护或者“认罪认罚”,竟这种犯罪没有“门槛”,例如无法拿出二种案件的辩护模式。抢劫罪可以把辩护点放在“抢”(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劫”(非法拿走他人财物),强奸罪可以把辩护点放在“强”(违背女方意愿)与“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贩毒罪把辩护点放在“贩”(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行为)与“毒”(经鉴定属于列入管控名单的),还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即行为人主观明知。
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当且仅当法确规定严重的行政违为属于刑事犯罪时,行政违法才能升格为刑事犯罪。此时律师需要在关注的是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门槛”,有效明是否达到法定入罪要求。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业大学,后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加盟东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东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东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东凡(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一名,2016年担任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2017年担任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州委聘为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2020年被聘为师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州恺区“最美村(社区)法律”。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出版社)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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