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物品物证)扣押物证、书证

时间:2022-09-23 20:00:08来源:法律常识



扣留证据、证据,就是指侦查机关依规强制获取和扣留与案情相关物品、文件信息一种侦查行为。

扣留证据、证据,一般是在现场勘查、搜察的过程当中所进行的,在现场勘查、搜察时发现可用作证实嫌疑犯犯法或没罪物品和文档,都应该扣留,与此同时,扣留证据书证又是一种单独的侦查行为,可单独开展。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扣留证据、证据理应遵循以下程序流程:

1.扣留证据、证据需要由办案人开展;办案人还可以在现场勘查、定期检查搜察内进行,也能够独立开展,则须拥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

2.扣留的证据、证据范畴仅限可用作证实嫌疑犯犯法或是没罪的各类物件和文档,对于案子不相干的物件、文档不得擅自扣留。一旦发现是违禁物品,不论是否与此案相关,都应该优先扣留,随后交相关部门解决。凡理应扣留物品、文档,持有者回绝拿出或是抵触的,能够强制扣留。

3.依据刑诉法115条,针对扣留物品和文档,应该会与到场见证者与被扣押物品的持有者查点清晰,现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注明物件或是文件信息名字、序号、规格型号、总数、品质、特点等,由办案人、见证和持有者签字或盖公章。一份交由持有者,另一份附卷备查簿。持有者及家属在逃或是回绝签字时,不受影响扣留地进行,但必须在扣留明细上注明。对理应扣留又不方便提取物件,理应当场封为,然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储存。

4.针对扣留物品、文档,侦查机关理应保管好或是保存,不得将或是毁损。在其中若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理应严苛严守秘密。

5.办案人觉得必须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时,经公安部门或检察院的准许,就可以通告电力行政机关将相关的电子邮件、电文检交扣留。不用再次扣留时,应当及时通告电力行政机关。

6.检察院、公安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已冻结的,不可反复冻洁。侦查机关只需查清该账款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论是以谁人为名,什么样的方式存进、境外汇款、汇到的账款,都能够依法予以查询和冻洁。此外,依据六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不可以划款储蓄、汇钱.对在侦察、移送起诉中嫌疑人身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理应依法予以收走或是退还被害人的,可以办法院判决通告冻洁嫌疑人储蓄、汇钱的金融企业上缴国库或是退还受害人。

7.针对扣留物品、文档、电子邮件、电文或是冻洁的储蓄、汇钱,经查明的确与案子不相干的,必须在3日之内消除扣留、冻洁,退回原身或是原电力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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