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律师序,审逮捕阶律师可以做什么

时间:2022-11-26 19:23:5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拘留律师序,审逮捕阶律师可以做什么】,以下3个关于【拘留律师序,审逮捕阶律师可以做什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天津刑事律师:刑事拘留的些事儿
  • 实务总结|刑辩律师如有效参与审逮捕序
  • 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请律师吗?
  • 天津刑事律师:刑事拘留的些事儿

    导语:有关刑事拘留的咨询较多,问题也五花八门,现针对较为集中的问题以文章形式予以解答,以达普法目的。

    问题1、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拘是指、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过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而不是刑事处罚的手。

    问题2、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刑事拘留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刑?

    刑事拘留意味着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行为人会被羁押。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判刑,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措,侦过中或者侦结后,如果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审起诉后,公诉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不起诉;诉至后,经审理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所以,刑事拘留不一定会被判刑。

    问题3、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来?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批准。在特殊情下,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可以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可以至三十日。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笔者经验,刑事拘留后如果在37天内没有从看守所出来,一般就要等到一审判了,因为37天后如果没有出来肯定是被逮捕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的可能性一般较小,只能寄审有利判决。

    问题4、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又叫前科。案底只能由判决,仅刑事拘留不会留案底,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判决生效后,一般会有案底。

    问题5、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行为,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有惩罚意义。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为的人。刑事拘留一般最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期限是15天。

    问题6、刑事拘留请律师管用吗?请律师一般多少钱?

    刑事拘留后应当聘请律师,因为律师可以做很多工作,比如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可以为嫌疑人请取保候审,可以为嫌疑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调取有利证据等等。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侦、审起诉、审判;律师刑事案件也可分阶,也可一次性三个阶。律师收要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度,也要根据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经济条件,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拘留律师序,审逮捕阶律师可以做什么

    实务总结|刑辩律师如有效参与审逮捕序

    【导读】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届满后,通常情下侦都会向检察移送审逮捕,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批准逮捕,将很难摆脱被移送审起诉的命运。所以刑辩律师应抓住检察审批捕的期,尽最大努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批捕,么刑辩律师如有效参与审逮捕序呢?下文笔者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辩律师参与审逮捕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88条2款规定:“审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刑事诉讼规则54条规定:“在侦、审逮捕、审起诉过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及内容等情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3、刑事诉讼规则261条规定:“办理审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办理审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逮捕、审起诉阶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羁押或者侦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和理由。”

    4、审逮捕质量标准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羁押、侦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并在审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5、最高、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条规定:“审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可以要求补相关证据,没有补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制作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要点

    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羁押,侦活动有违法情形等实体和序方面的内容撰写。

    检察侦监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一般会从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审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合逮捕的条件进而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1、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和附条件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绝对不捕、存疑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无逮捕必要性不捕。

    (1)逮捕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种情形:一般逮捕

    刑事诉讼法81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事诉讼规则 128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可能实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种情形:径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81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刑罚,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136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三种情形:转化逮捕

    刑事诉讼法81条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137条: 经审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一百零一条、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种情形:附条件逮捕

    最高侦监厅关于审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1 条: 审逮捕时,对于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提出捕后继续侦取证要求,经跟踪审,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2)不予逮捕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逮捕质量标准

    六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不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条 对属于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撤销案件。(根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三次,现改为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止审理,或者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检察审逮捕时考量的重要因素。2015年,最高、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了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确定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详细参见规定5-9条的规定。2019年12月2日最高十三届检察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行的刑事诉讼规则129-133条规定了同样的内容。

    最高、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因故意实同类违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的;

    (六)有、等恶的;

    (七)其他可能实新的犯罪的情形。

    6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7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8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

    (二)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情形。

    9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经以暴力、威胁手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

    129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因故意实同类违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的;

    (六)有、等恶的;

    (七)其他可能实新的犯罪的情形。

    130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131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132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

    (二)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情形。

    133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经以暴力、威胁手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三、、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时间

    刑事诉讼规则282条:“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故,辩护律师应该在检察审批捕期限内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四、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部门

    辩护人上系向检察的侦监部门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检察系由案管中心接受书面材料再转交至侦监部门。

    五、律师参与审逮捕序的注意事

    1、律师应当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审逮捕序中来;

    2、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和辩解,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情,其要向其核实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

    3、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时,论述无逮捕必要性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①是否妨碍侦?②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③指控涉嫌罪名的证据是否足?④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提出不在看守所羁押的意见,请求为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相关法律意见;

    5、由于检察决定是否批捕一般不会通知辩护人,一旦检察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要在一时间告知嫌疑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的不满。

    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权利,侦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拘留属制措的一种,所以一旦被拘留,就可以尽快请律师帮忙。

    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


    买卖合同中的定能要回来吗?

    买卖中违约方会失去定金,买方违约拿不回定金,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拘留律师序,审逮捕阶律师可以做什么】,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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