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3:09: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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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质量过硬的案件,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拳头产品”。最高组落实以为中心的发展,把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的线,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给检察办案带来深刻影响,也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带来新的变化。对此,、、律师、专家学者有哪些期待?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案-件比”具有独创性,反映了检察工作“求极致”的理念
“案-件比”是管理方式的重大,也是理念的重大转变。
中学教授表示,确保案件质量是满足群众需求、营造公平法治环境的最核心内容。“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环节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就此而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更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质效GDP’。”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伟则认为,“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更多地体现了检察“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案-件比’具有独创性,在领域了将‘案数’与办案环节生成的‘件数’进行对比的办案质量评价标准。这就要求检察官将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伟进一步解释,“案-件比”评价指标反映了诉讼序的衍生现象,即办案环节增多、诉讼效率降低,而办案环节多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即没有将工作做到极致所致。通过将“案数”与“件数”量化对比形成比率,可以对一个地区、一个的办案情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例异常的数据,进一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从而实现对检察办案环节的量化控制,努力达到群众对效率与的要求。
大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检察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案-件比”的提出,将进一步促使检察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构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
“这其实是变粗放型办案为精细化办案:向前伸引导侦,进一步严密起诉审,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向后伸则着眼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裁判。”陈小彪认为,“案-件比”也是倒逼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的一重要举措。
更好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凝聚最大共识
“案-件比”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虽然是检察办案的质效评价指标,但影响的却是整个刑事诉讼序,将对办案环节、办案环节起到凝聚共识、拉动提升的效果。
“案-件比”在检察系统内被正式提出后不久,河南省南乐县立即牵头与该县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这场联席会让南乐县局副局忠波和南乐县常务副院沙国省记忆深刻。
忠波说,“案-件比”是对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对而言,最大的作用是促将侦取证工作做细、做牢、做扎实。案件移送检察后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继续积极与检察配合做好补侦、调取证工作。”
沙国省也表示,“案-件比”能够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规刑事诉讼序和规侦、起诉、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线办案、法官对此更有直接感受。
河北省新乐市局中队指导员强结合自身办案实际谈道:“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不捕复议、退回补侦、不起诉复议等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序,减少这些序,让刑事案件在常态化序内结,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和‘三个效果’最优。”
春市局春雨也表示,在“案-件比”指标的引领下,检察能够更好发挥提前介入侦的作用,使证据更早更快达到指控标准,强化了与检察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联系,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比’要求检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序,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提高审前活动的质效。”林省春市中级法官辉说,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环节之前,检察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如果这些工作都能在审前阶做到极致,将大大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减少群众诉累,提升对整个诉讼序的满意度。
河北省新乐市刑事审判庭庭义对此同样表示赞同,他认为,“案-件比”最大的作用就是使刑事案件以更快的效率、更质量进入审判阶,减少撤回起诉、检察建议期审理等非必序,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判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不少律师也对“案-件比”满期待。
北京市事务所律师华认为,“案-件比”将推动检察不断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制度,提高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中的参与度,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当事人权。
四川省监员、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也表示,“案-件比”体现了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的过性评价。“对律师而言,序的优化使得我们在案件的过中少了很多序麻烦,能够更加专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积极主动推动案件进行,也减小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压力。”说。
“案-件比”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指标好看而降低办案质量
“案-件比”是一个的工具,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对用好这个工具提出了很多灼见。
林省春、委说,“案-件比”是落实的十九届四中精神、推进检察治理能力化的举措,有助化案件质量的线意识,推动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目前,春市和部分基层院正在进行检察官绩效考评试点,将‘案-件比’落实到具体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倒逼检察官转变观念,提高办案能力,也带动侦水平的提升。从远看,要通过逐步优化‘案-件比’,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把近平总提出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说。
河南省南乐县委、委玉林也表示,“案-件比”将倒逼检察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效,同时推动、检察、审判共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创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河北省新乐委常务副新则认为,“案-件比”进一步压实了检察的责任,例如审前阶的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不起诉复议等指标以及审理阶的撤回起诉、被告人上诉等指标,使检察的法律监贯穿诉讼全过,有助于构建维护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对于“案-件比”究竟应当如操作,怎样才能最大化发挥“案-件比”促进质效提升的作用,专家学者也给出了建议。
伟建议,对于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应当超越行政人员的管理窠臼,要在分研究规律的基础上对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评价和管理。“‘案-件比’是一导确的制度,要在开始实时就把好质量关。检察在办案中要遵循规律,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单纯为了‘案-件比’违法办案,要秉持客观的立场,切实做到该退的还得退,不能放纵犯罪,更不能变成交易。”伟说。
陈小彪也认为,检察办案要始坚持“案件质量是办案线”的,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应该是不变的,需要继续革除弊端,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注重客观评价和动态调整,注意标准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平,合理协调评价指标与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陈小彪说。
:检察日报
办理质量过硬的案件,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拳头产品”。最高组落实以为中心的发展,把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的线,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给检察办案带来深刻影响,也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带来新的变化。对此,、、律师、专家学者有哪些期待?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案-件比”具有独创性,
反映了检察工作“求极致”的理念
“案-件比”是管理方式的重大,也是理念的重大转变。
中学教授表示,确保案件质量是满足群众需求、营造公平法治环境的最核心内容。“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环节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就此而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更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质效GDP’。”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伟则认为,“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更多地体现了检察“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案-件比’具有独创性,在领域了将‘案数’与办案环节生成的‘件数’进行对比的办案质量评价标准。这就要求检察官将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伟进一步解释,“案-件比”评价指标反映了诉讼序的衍生现象,即办案环节增多、诉讼效率降低,而办案环节多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即没有将工作做到极致所致。通过将“案数”与“件数”量化对比形成比率,可以对一个地区、一个的办案情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例异常的数据,进一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从而实现对检察办案环节的量化控制,努力达到群众对效率与的要求。
大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检察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案-件比”的提出,将进一步促使检察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构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
“这其实是变粗放型办案为精细化办案:向前伸引导侦,进一步严密起诉审,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向后伸则着眼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裁判。”陈小彪认为,“案-件比”也是倒逼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的一重要举措。
更好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凝聚最大共识
“案-件比”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虽然是检察办案的质效评价指标,但影响的却是整个刑事诉讼序,将对办案环节、办案环节起到凝聚共识、拉动提升的效果。
“案-件比”在检察系统内被正式提出后不久,河南省南乐县立即牵头与该县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这场联席会让南乐县局副局忠波和南乐县常务副院沙国省记忆深刻。
忠波说,“案-件比”是对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对而言,最大的作用是促将侦取证工作做细、做牢、做扎实。案件移送检察后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继续积极与检察配合做好补侦、调取证工作。”
沙国省也表示,“案-件比”能够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规刑事诉讼序和规侦、起诉、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线办案、法官对此更有直接感受。
河北省新乐市局中队指导员强结合自身办案实际谈道:“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不捕复议、退回补侦、不起诉复议等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序,减少这些序,让刑事案件在常态化序内结,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和‘三个效果’最优。”
春市局春雨也表示,在“案-件比”指标的引领下,检察能够更好发挥提前介入侦的作用,使证据更早更快达到指控标准,强化了与检察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联系,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比’要求检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序,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提高审前活动的质效。”林省春市中级法官辉说,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环节之前,检察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如果这些工作都能在审前阶做到极致,将大大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减少群众诉累,提升对整个诉讼序的满意度。
河北省新乐市刑事审判庭庭义对此同样表示赞同,他认为,“案-件比”最大的作用就是使刑事案件以更快的效率、更质量进入审判阶,减少撤回起诉、检察建议期审理等非必序,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判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不少律师也对“案-件比”满期待。
北京市事务所律师华认为,“案-件比”将推动检察不断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制度,提高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中的参与度,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当事人权。
四川省监员、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也表示,“案-件比”体现了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的过性评价。“对律师而言,序的优化使得我们在案件的过中少了很多序麻烦,能够更加专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积极主动推动案件进行,也减小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压力。”说。
“案-件比”不能一刀切,
更不能为了指标好看而降低办案质量
“案-件比”是一个的工具,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对用好这个工具提出了很多灼见。
林省春、委说,“案-件比”是落实的十九届四中精神、推进检察治理能力化的举措,有助化案件质量的线意识,推动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目前,春市和部分基层院正在进行检察官绩效考评试点,将‘案-件比’落实到具体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倒逼检察官转变观念,提高办案能力,也带动侦水平的提升。从远看,要通过逐步优化‘案-件比’,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把近平总提出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说。
河南省南乐县委、委玉林也表示,“案-件比”将倒逼检察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效,同时推动、检察、审判共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创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河北省新乐委常务副新则认为,“案-件比”进一步压实了检察的责任,例如审前阶的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不起诉复议等指标以及审理阶的撤回起诉、被告人上诉等指标,使检察的法律监贯穿诉讼全过,有助于构建维护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对于“案-件比”究竟应当如操作,怎样才能最大化发挥“案-件比”促进质效提升的作用,专家学者也给出了建议。
伟建议,对于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应当超越行政人员的管理窠臼,要在分研究规律的基础上对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评价和管理。“‘案-件比’是一导确的制度,要在开始实时就把好质量关。检察在办案中要遵循规律,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单纯为了‘案-件比’违法办案,要秉持客观的立场,切实做到该退的还得退,不能放纵犯罪,更不能变成交易。”伟说。
陈小彪也认为,检察办案要始坚持“案件质量是办案线”的,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应该是不变的,需要继续革除弊端,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注重客观评价和动态调整,注意标准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平,合理协调评价指标与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陈小彪说。
:检察日报网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给检察办案带来深刻影响,也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带来新的变化。对此,、、律师、专家学者有哪些期待?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案-件比”具有独创性,
反映了检察工作“求极致”的理念
“案-件比”是管理方式的重大,也是理念的重大转变。
中学教授表示,确保案件质量是满足群众需求、营造公平法治环境的最核心内容。“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环节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就此而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更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质效GDP’。”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伟则认为,“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更多地体现了检察“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案-件比’具有独创性,在领域了将‘案数’与办案环节生成的‘件数’进行对比的办案质量评价标准。这就要求检察官将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伟进一步解释,“案-件比”评价指标反映了诉讼序的衍生现象,即办案环节增多、诉讼效率降低,而办案环节多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即没有将工作做到极致所致。通过将“案数”与“件数”量化对比形成比率,可以对一个地区、一个的办案情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例异常的数据,进一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从而实现对检察办案环节的量化控制,努力达到群众对效率与的要求。
大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检察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案-件比”的提出,将进一步促使检察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构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
“这其实是变粗放型办案为精细化办案:向前伸引导侦,进一步严密起诉审,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向后伸则着眼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裁判。”陈小彪认为,“案-件比”也是倒逼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的一重要举措。
更好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凝聚最大共识
“案-件比”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虽然是检察办案的质效评价指标,但影响的却是整个刑事诉讼序,将对办案环节、办案环节起到凝聚共识、拉动提升的效果。
“案-件比”在检察系统内被正式提出后不久,河南省南乐县立即牵头与该县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这场联席会让南乐县局副局忠波和南乐县常务副院沙国省记忆深刻。
忠波说,“案-件比”是对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对而言,最大的作用是促将侦取证工作做细、做牢、做扎实。案件移送检察后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继续积极与检察配合做好补侦、调取证工作。”
沙国省也表示,“案-件比”能够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规刑事诉讼序和规侦、起诉、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线办案、法官对此更有直接感受。
河北省新乐市局中队指导员强结合自身办案实际谈道:“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不捕复议、退回补侦、不起诉复议等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序,减少这些序,让刑事案件在常态化序内结,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和‘三个效果’最优。”
春市局春雨也表示,在“案-件比”指标的引领下,检察能够更好发挥提前介入侦的作用,使证据更早更快达到指控标准,强化了与检察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联系,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比’要求检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序,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提高审前活动的质效。”林省春市中级法官辉说,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环节之前,检察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如果这些工作都能在审前阶做到极致,将大大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减少群众诉累,提升对整个诉讼序的满意度。
河北省新乐市刑事审判庭庭义对此同样表示赞同,他认为,“案-件比”最大的作用就是使刑事案件以更快的效率、更质量进入审判阶,减少撤回起诉、检察建议期审理等非必序,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判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不少律师也对“案-件比”满期待。
北京市事务所律师华认为,“案-件比”将推动检察不断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制度,提高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中的参与度,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当事人权。
四川省监员、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也表示,“案-件比”体现了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的过性评价。“对律师而言,序的优化使得我们在案件的过中少了很多序麻烦,能够更加专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积极主动推动案件进行,也减小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压力。”说。
“案-件比”不能一刀切,
更不能为了指标好看而降低办案质量
“案-件比”是一个的工具,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对用好这个工具提出了很多灼见。
林省春、委说,“案-件比”是落实的十九届四中精神、推进检察治理能力化的举措,有助化案件质量的线意识,推动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目前,春市和部分基层院正在进行检察官绩效考评试点,将‘案-件比’落实到具体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倒逼检察官转变观念,提高办案能力,也带动侦水平的提升。从远看,要通过逐步优化‘案-件比’,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把近平总提出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说。
河南省南乐县委、委玉林也表示,“案-件比”将倒逼检察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效,同时推动、检察、审判共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创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河北省新乐委常务副新则认为,“案-件比”进一步压实了检察的责任,例如审前阶的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不起诉复议等指标以及审理阶的撤回起诉、被告人上诉等指标,使检察的法律监贯穿诉讼全过,有助于构建维护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对于“案-件比”究竟应当如操作,怎样才能最大化发挥“案-件比”促进质效提升的作用,专家学者也给出了建议。
伟建议,对于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应当超越行政人员的管理窠臼,要在分研究规律的基础上对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评价和管理。“‘案-件比’是一导确的制度,要在开始实时就把好质量关。检察在办案中要遵循规律,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单纯为了‘案-件比’违法办案,要秉持客观的立场,切实做到该退的还得退,不能放纵犯罪,更不能变成交易。”伟说。
陈小彪也认为,检察办案要始坚持“案件质量是办案线”的,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应该是不变的,需要继续革除弊端,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注重客观评价和动态调整,注意标准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平,合理协调评价指标与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陈小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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