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刑事律师,炜瑾律师受法国工商会(CCIFC)邀请做专题讲座

时间:2022-11-27 21:30:5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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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炜瑾律师受法国工商会(CCIFC)邀请做专题讲座
  •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合肥胡瑾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 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罪的律师辩护难点
  • 炜瑾律师受法国工商会(CCIFC)邀请做专题讲座

    近日,合伙人炜瑾律师与、法国ADALTYS律师事务所雷律师受法国工商会(CCIFC)邀请,为与会超过50位外资公司高管与核心管理层进行专业讲座。讲座内容涵外资公司高管与核心管理层在中国所涉及的民事、行政责任,以及可能面对的刑事风险和流,同时亦回应了公司合规中的风险防控和应对等问题,讲座受到法国工商会及与会听众的好评。

    Congratulations to our Partner Ariel Xu and Senior Counsel Alban Renaud for their very interesting presentation on legal liabilities of key executives and senior management at CCIFC on Jan 28th 2021. They discussed issues related to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abilities, criminal liabilities and procedures, and suggested measures to mitigate the risks and how to react when facing them.


    基于与法国ADALTYS(前用名ADAMAS)律师事务所的紧密合作关系,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开年已两次为中国法国工商会的法国企业提供法律讲座。中国法国工商会(CCIFC)于 1992 年在北京成立,是在国企业的会。中国法国工商会有北京、上海、州、深圳和成都五个联络处,商会已拥有超过1300名会员。在中国法国工商会平台上的活动,为进一步扩大在外资企业中的影响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Based on a close partnership with ADALTYS, our firm has already provided two legal seminars in 2021 for French companies of the French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in China. The French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in China (CCIFC) was founded in Beijing in 1992 as a federation of French companies in China. With five liaison offices in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and Chengdu, the CCIFC has over 1,300 members. The activities on the CCIFC platform provide a good opportunity for the firm to further expand its presence among foreign enterprises.

    炜瑾

    ■ 合伙人

    炜瑾律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刑司政策专业硕士。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擅涉外刑事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2017年作为刑事律师入选英律师公会培训计划。其为包括美、加、法、德等多国外人士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代表案例有“上海药神案”,某国有银行19亿票据案等。

    Ariel XU is a PRC qualified lawyer specializing in criminal law, with a primary focus on criminal defense and criminal compliance. She achieved her Master degree from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In 2017, she became the first Chinese criminal lawyer selec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ritish Bar for its training program for Chinese Lawyers. She has earned a good reputation among Western clients thanks to her excellent performance of criminal defense in many major cases.

    Alban RENAUD

    ■ 高级

    Alban RENAUD是在中国部注册的法师,法国ADALTY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中国执业超过15年,为法洲企业的投资和诉讼提供咨询服务。此外,Alban也是深圳裁委的裁员。

    Alban RENAUD is a French lawyer registered with the Chinese Ministry of Justice. He is partner of ADALTYS Lawfirm and has been practicing in China for more than 15 years advising French and European enterprises for their investments and litigations. He is arbitrator of the 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律师事务所作为亚洲15强律所之一,是一家全国的、以商业法律服务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逾1000名执业律师、专业人员和,北京、州、深圳、重庆、兰州、南京、成都、太原、波、、西安、合肥、青岛、州、州、沙、浙江自贸区、无锡、常州、大连、连云港、海口、乌木齐、贵阳、南、香港以及美国亚特兰大等地设立了29家办公机构,在法国、瑞士、德国、荷兰、塞路斯、加拿大、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澳大利亚等地拥有战略合作伙伴。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造性的法律服务方案为宗旨,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跨境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期服务美客户,并助力中国客户在美地区发展,不断扩展美跨境合作市场。

    Hui Ye Law Firm is one of the top 15 Asian law firms and a leading full-service law firm with a strong focus in business law. The firm has established branch offices in major cities all around China, such as Shanghai, Beijing, Guangzhou, Shenzhen, Chongqing, Lanzhou, Nanjing, Chengdu, Taiyuan, Ningbo, Wuhan, Xi’an, Hefei, Qingdao, Suzhou, Hangzhou, Changsha, Zhe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Wuxi, Changzhou, Dalian, Lianyungang, Haikou, Urumqi, Nanjing, Guiyang, Nantong, Kunming, Hongkong, as well as in Atlanta and Los Angeles, USA. Hui Ye Law Firm maintains close cooperation with its Partner Firms in Canada, France, Switzerland,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Spain Kellerhals Carrard offices in Berne, Zurich, Geneva, Basel, Lausanne, Lugano and Sion.Over 1000 lawyers of the firm are adhering to Principal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all respects.

    工商刑事律师,炜瑾律师受法国工商会(CCIFC)邀请做专题讲座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合肥胡瑾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律师:胡瑾

    头衔: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刑事专业委员会。大学法学士、大学国际经济士、中技大学EMBA(高级工理硕士)、大学国际究所高级访者、安徽律协刑事专委会理事

    简介:胡瑾律师,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刑事专业委员会。大学法学士、大学国际经济士、中技大学EMBA(高级工理硕士)、大学国际究所高级访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和学者风骨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的代言人,人称“安徽最有影响力的刑辩律师之一”。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安徽J市某实验中学教师带着学生到报警称,该校有多名同学在学校附近,被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在放学和上学路上言语侮辱。该男子的行为引起了部分家的恐慌,学校方面也每天排老师在学校周边巡逻。办案经过调取学校附近的监控和调走访,确定某系该行为的实者。在调中,受滋扰的学生当时已有十多人,而某竟是某乡镇小学的一名教师。该案情披露后在当地引起然大波,部分学生家和学校领导均要求严惩某。

    某归案后,自称其多年以来每天都有大量饮酒的惯,并且经常酒后失忆,自己完全不记得是否实过滋扰和言语侮辱别人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某这种让人出乎意料的辩解是主观恶性大,认罪态度不好。遂以某涉嫌“”立案侦,并将某刑事拘留,在当地看守所。办案对某家属称,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且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将以此案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的典型案件处理。

    二、办案过

    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其家属就立即决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某的妻子考虑到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办理过中可能会受到干扰,决定到省城聘请律师。某的哥哥也是一名执业律师,深知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他也赞同某妻子的意见。他们经过仔细考虑,咨询多方法律人士,最决定聘请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律师作某的辩护人。

    胡瑾律师和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某本人及从某家属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断某因期酗酒, 可能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即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以此理由向提出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变更为的强制措请。但当时恰好正值华案一审判之后,举国舆论皆在关注未成年保护问题之时,办案称,如果某的存在问题,他们更应该将其先羁押起来,以避免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取保候审请不被准后,辩护律师又立即指导某的家属将某日常生活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并请家属调取了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案资料。在侦将某提请批准逮捕时,律师根据案件情和家属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精神病学方面的,撰写了关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建议检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详细阐述了检察应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检察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某不批准逮捕。

    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继续将案件移送检察审起诉后,律师又特地选择了在案发的时间到案场看,感受案发时的环境状,再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提交了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起诉阶辩护意见给检察,以求有针对性地打消检察官将本案作无罪处理的疑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观点如下:1.侦认定某涉嫌的六起寻衅滋事行为中,有四起在时间上有不间断性,案发地点也相距不远,明显是嫌疑人基于个犯罪故意,采取犯罪方法,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的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事实;2.侦认定的另一起事实,仅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证明,没有嫌疑人供述或其他任证据材料印证,不能认定;3.案发当时并没有受害人或者他人报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实的寻衅滋事行为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4.证明犯罪嫌疑人实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证据不足;5.虽然经鉴定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因此否认某是在醉酒之后,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下实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流氓动机,并且事后对这些行为完全失忆,不是因滋扰他人的行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观恶性显然和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不同。

    四、办案结果

    检察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补侦期间,承办警官通知某前往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某已被刑事拘留三十余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无需再执行。向检察说明了这些情,不再将案件继续移送审起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各方和谐共赢。

    五、办案心得

    一,由于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多案件需要请专门鉴定时,律师不敢提鉴定请,害怕鉴定结果达不到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其实,律师的专业就是在不确定的结果中体现的。且,鉴定的请过也是揭示案件真相的过,在鉴定过中请办案收集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更为方便。因此,不能因为鉴定结果的不确定而放弃鉴定请。

    二,律师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中,都要精求精,穷尽一切合法手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不让自己和当事人留下任遗憾。案件结果律师无法决定和把握,但对办案过的极致追求是当事人能够感觉到的。敬业精神是专业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每一个刑事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否能够被定罪处罚,一旦决定对其刑事立案,矛盾一定是已经激化到一定度,案件的背后也肯定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的积累,方能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这种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最能体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

    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罪的律师辩护难点

    (本文作者师,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行业法律服务、金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 合同罪的一般入罪逻辑

    二、 企业并购、股权资合同罪的主要起因(主要是虚构股权、虚构资产、合同首付款和财务欺诈)

    三、 刑事律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辩护?

    (一)对某某案(2014)潭中刑再字5号的评析

    (二)(2019)刑68号案

    (三)(2018)11刑210号案

    四、 刑事律师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辩护?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并购、股权转让合同罪的构成要件

    (二)富临运业案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罪

    (三)从并购目进论证是否合犯罪的一般逻辑

    (四)股权代持是否确实存在?

    结 语

    正文

    本文在大量研究案例的基础上,对合同犯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做一个总结,同时提出企业资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罪的一些特殊问题及刑事律师辩护思路。本文探讨的内容并不对所有案件适用,对于相关和类似案件,起到参考作用。

    一、 合同罪的一般入罪逻辑

    合同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部分,即虚构事实隐瞒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刑法224条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罪。

    类犯罪均需合基本的犯罪结构:一是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五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罪的起点。在上述犯罪结构中,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罪的表现形式。

    简言之,合同罪就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在并购合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入罪就是依据这个大逻辑。

    二、 企业并购、股权资合同罪的主要起因(主要是虚构股权、虚构资产、合同首付款和财务欺诈)

    从目前搜集到的判例看,有较大影响的一些并购合同案主要集中在虚增资产和财务欺诈。在有对赌协议条款的并购案,包括虚增业绩的情形。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夸大企业在并购后收取首付款,并购方实际资产达不到要求,以涉及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时拒不返还并购款。企业并购合同案涉及标的额有大有小,但是因为合同是重罪,判罚往往很重。有的甚至判10年以上有期刑甚至无期刑。

    财务欺诈包括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典型的虚增收入有利用关联方交易,将钱手倒右手,实际公司并无收入增加,账面可以做到很亮丽。虚构业务是另外一种,目标企业虚假购入原材料,伪造进出口报价单,销售等财务资料,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虚增资产比如有的被并购目标虚构并不存在的煤矿,或者对采矿权和探矿权人为扩大围,并在财务数据上虚假体现。财务欺诈的手在实务中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

    上市公司东超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技”)与深圳市尔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信”)并购案:根据超技的公告,2015年7月,在公司洽谈投资尔信时,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获取公司高额的认购对价,某某、某某和华某某通过虚假业绩,制造尔信业绩和盈利均持续增的假象,并在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尔信进行尽职调的过中,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致使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2015年8月13日,公司与尔信签订了增资协议,公司按照增资协议将向1.8亿元增资款转入尔信公司账户。此后,在尔信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下,某某、某某和华某某继续采用编造虚假工目、虚开增值税专用等手,虚增收入和利润,虚构2015年2016年度完成了承诺业绩的事实。期间,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非关联公司账户走账,续将公司的增资款转出公账,用于还个人房贷、投资和还个人商贷等,并将部分公司增资款转给个人。该案由州中院判一审主犯判无期刑。

    上市公司波东力002164 案,浙江省波市中级认定: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企业经营亏损,银行贷款30多亿元,资金链即将断裂的情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增应收款、虚增利润的方式,隐瞒公司巨额亏损,在目标公司年富供应链已经资不抵债的情下,制造公司雄厚、具有强大盈利能力的假象,并东尽调机构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找人冒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机构,使得尽调机构作出错误的估值报告,诱骗被害单位波东力以21.6亿元的虚高估值与其签订收购协议。并购后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下,为避免向被害单位返还现金和股票,继续隐瞒实际经营情,虚增更多利润,以公司经营需要和加快退税速度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波东力增资2亿元。为避免资金链断裂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被告人某某与某某、某等人合伙将13.57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转移至波东力名下,并不断要求波东力提供担保,在波东力进驻年富供应链对财务情进行核并报警后,才供述了年富供应链实际亏损,在并购过中虚增利润,并购后无能力完绩补偿协议中的利润目标的事实。本案一审某某判无期。

    另有并购合同案涉及虚构股权。付某普合同案中,行为人签订合同之前,伪造了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文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中化石油公司的委托书、中化集团的承诺书、无棣县政府文件等材料,虚构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目等事实,使某1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付某普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并支付巨额投资款。在签订合同之后,付某普实际取得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股东声明书、股东决议书、中化集团文件、北化工公司的证明等材料,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付某普将涉案钱款用于出借给他人、投资、消等,最导致被害人钱款无法挽回。

    有一些并购引起的合同案在刑事序中。比如尼机电(603111)案中,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因并购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龙昕科技”)合同。案件一审判决某茂犯合同罪,判处无期刑。根据询的结果,尼机电收购龙昕科技时,龙昕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裁判文书网上目前未询到裁判文书,另尼机电的公告中也未见到相关信息披露。截至本文发表日,合理估计该案仍在审理中。

    三、 企业资、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罪,刑事律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辩护?

    跟普通的案件不同,企业并购往往涉及公、合同法、金法、刑法、经济法和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比如财务、税务、医疗、矿业等行业法规,另外有的并购交易还涉及上市、资、跨国交易等问题,因此要正确认定企业并购中的行为,需要综合的法律技能和社会、经验。若对方面有欠缺,就有可能对事实作出不正确的认定。

    (一)对某某案的评析(2014)潭中刑再字5号

    典型的如某某合同案。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后,某某仍不服,提出诉被驳回。驳回后还不服某某还不服,继续诉,由湖南省高院提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该案由原一审重新审判,判某某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刑13年。某某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最维持。

    本案某某任事的深圳雷地公司与另外两个股东共立了湘潭雷地公司。为进行资聘请了中介HFG。在中介的帮助下,在英属群岛成立了壳公司ULA。ULA准备到湘潭返投资时,当地商务局认定ULA公司涉嫌为“特殊目的公司”不予批准,因此将ULA原股东变更为HFG和张某某。二者都是中介。ULA公司登记注册时将某某登记为事。变更后HFG作为外国投资者在湘潭100%并购了湘潭雷地公司。

    为达到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合规要求,需要做外汇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因此以上并购由某某向中介借款1100万港元走外汇手续。这些钱款分给原股东后,续还给了中介。

    以上是上市架构搭建的过。

    2008年2月22日,ULA公司在美国发行可转股债券。包括马某在内的13名投资人共投资1200元。马某另支付200万元币购买某某持有的2%ULA公司股份。合同还在履行期,2008年11月3日被湘潭市局刑事拘留。

    以及后来的多次有罪判决均认为某某虚构事实的理由有二:(1)无股份代持的关系;(2)某某未向被害人马某交付任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可转股债券(先说这一点属于误解,13名投资人已经签有可转债的投资协议。对于私募的可转债,美国并不需要政府登记。这一点中国也一样。股票的事,还没到3年行权期某某就被抓了。)

    以上当地商务局认定ULA公司涉嫌为“特殊目的公司”不予批准,源自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通称“10号文”)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根据该条,如果某某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并购,需要商务部审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通常是采取合同控制的办法解决,像、新等在上市的架构一样,叫做“协议控制模式”或者“模式”。但是本案却让中介作股权代持。该操作存在风险,为后续发展所证实。

    对于ULA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介认为,因为二者签订有对赌协议,某某没际持有ULA公司的股份。有疑问的是,湘潭雷地公司是一个本地公司,由某某和几个股东持有。如果没有股权代持关系,ULA支付了什么对价便取得了湘潭雷地公司100%的股份(该公司有大额固定资产,包括150亩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怎么理解?另外如果某某不是ULA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股权转让款由某某出而不是中介或者ULA出?理解了境外资的过,主要脉络应该是清楚的。综合研究本案判决,笔者认为本案经过6次审判,直到最后一次审判,主要事实还是有待进一步清。

    有些复杂的并购交易,涉及到外商投资、上市、资(可转债发行)等专门事,辩护律师讲清楚这些复杂的过是实质、有效辩护的。

    (二)(2019)刑68号案

    河北省高级(2019)刑68号案,虽然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德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二审根据原有证据推翻了该认定。原审认为,王某、某德在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引进张某1投资二千万资作协议时,虚构了时顺选矿厂经济效很好、矿产丰富的事实,隐瞒了张某投资前该厂背负的巨额外债又被封的真相。使得张某1于2010年1月22日与某德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时顺选矿厂自愿引进张某币2000万元资行合作,占35℅股份。但是在案证据河北高院生效民事判决、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1对时顺选矿厂的情十分了解,并亲自监2000万元资行情。张某1对时顺选矿厂的前期债务和被封情知情。

    (三)(2018)11刑210号案

    河北省水市中级二审的任某亭合同案,因为涉及到股份代持的问题,事实也较一般案件复杂。该案公司与中核公成增资协议,本公司按约定应向中核河北公司增资2910万元,先期增资1000万元。本公司与某1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某1根据协议投入1500万元取得本公司49%股权并持有本公司在中核河北公司的24%股份。后因股权代持人某1不配合无法办理工商变更。二审清事实后认定:至任某亭被刑事拘留前,其一直在积极与周某、某1及其他人沟通协调股权事宜,未逃避、逃匿;任某亭未能为某1做股权变更存在客观原因,系代持人违反代持股权协议拒不退还股权,且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到工商部门为某1做股权变更。这个性事实清后,在一审判合同罪成立,判决有期刑14年7个月的基础上,二审改判无罪。参见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合同案如作无罪辩护。

    四、 企业资、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罪,刑事律师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辩护?

    (一)案例说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并购、股权转让合同罪的构成要件

    并购、股权转让合同案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224条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罪。由此可见,要对行为人定罪,必证法占有的目的。

    在林某合同二审案件中,判决一方面认为,涉案书证备忘录及被害人某的证明,涉案150万元是投资款;而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书证银行转账凭证的附言记录、证人陈某1的证言却证明,涉案150万元是借款。故此笔钱款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言辞证据相互矛盾,书证间亦有矛盾,至于民事判决对钱款性质的判断,并不能直接作为刑事事实认定。另一方面,判决认为,本案中,林某与某间存在备忘录形式的合同,某确发生经济损失,故评析林某是否构成合同罪的核心在于林某是否具有故意,是否实方法以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至于是否为“名股实债”的问题,并不影响案件定性。

    该判决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并未根据并购、股权转让的逻辑证法占有的目的。案件如定性,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转让,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在民间借贷,当事人未还钱,综合认定则可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该案实际上有在先的生效民事判决对民间借贷纠纷作了认定)。如果定性为股权转让,则依据的是股权转让的逻辑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案中,甚至检察也认为行为人无罪。最作出的有罪判决,应该认为是有争议的。

    (二)富临运业案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罪

    四川**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购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过中,做了两次审计和评估。期间,某某、某某亲自出面或者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审计、评估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虚构其盈利能力,致使审计、评估机构出具了与**公司实际财务、经营状极为不的审计、评估报告。后经四川兴瑞鉴定所鉴定,**公司2015年3月31日企业股东全部权价值5894.98万元,虚增**公司股权评估价值9162余万元。

    四川省绵阳市经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认为,**公司被※※公司收购的过中,某某虽有通过财务造假获得更多利的故意,却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主观目的。虽然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公司却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因此,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三)从并购目进论证是否合犯罪的一般逻辑

    比如某某被控合同案(2019)京刑39号,无罪判决理由: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中,使用欺骗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同罪。

    在案证据证明,某某两次向坤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支付预付款各50万元,说明其确有购买股权的意愿。某亦证实,某某向其提供过坤某公司的相关工商、矿产资料。根据二审期间检察提供的朱某证言,其证实在2014年7月18日一审判决其胜诉后,才开始催某某支付股权转让,之前未向某某提供过公司账户。而2014年6月28日某已签订放弃股权收购的协议,当时坤某公司的股权甚至都不在朱某名下。换言之,是由于朱某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某某无法完成向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之后2014年8月26日,朱某在其公司股权纠纷未审胜诉的情下,将股权转让价格由3800万元涨至5200万元。由于合同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产生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某某在取得被害人某2000万元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唯一结论。因此,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罪。

    (四)股权代持是否确实存在?

    如以上所述某某案,对于的股权代持是否存在并未作深入调。这是相反的案例。

    从无罪辩护的案例看,河北省水市中级二审的任某亭合同案,二审调到:至任某亭被刑事拘留前,其一直在积极与周某、某1及其他人沟通协调股权事宜,未逃避、逃匿;任某亭未能为某1做股权变更存在客观原因,系代持人违反代持股权协议拒不退还股权,且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到工商部门为某1做股权变更。

    基于以上,应认为任某亭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结 语

    以上本文简要概述了企业股权转让、并购过涉及合同罪的起因和辩护思路。本文也分享了一些案例,对几个争议案件提出自己的观点。

    企业并购案涉及领域比较多,有时候交易比较复杂。正是因为并购案复杂,则更需要辩护律师在迷雾中拨云见日,理清头绪,证明事相。以免当事人糊里糊被判刑,糊里糊入了洞房,糊里糊上了牙床。

    当然这种努力其实并不容易。因为有些问题是很专业的,需要时间的积累和经验,方能懂得门道。以律师执业为例,要真解合同法、公的运作原理本来就需要时间的积累,一旦越线再涉足跨国交易、金法甚至财务、税务,对其专业问题往往不明就理。像跨境并购、返投资,一般认为是非诉律师最尖端的业务,属“皇冠上的明珠”。对于这种、经验的欠缺也同样适用于刑事法官。要一个刑事法官对复杂的公司交易、资交易甚至包含更多领域的交易都能看清本质,难度确实有点大,所以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分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才能完成。

    在经济下行时,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动用刑事手,或者民事和刑事“两条腿走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从的角度看,首先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被害方能通过调解、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相应救济的情下,其是行为人在民事案件中都有合理的抗辩事由的情下,动用刑事手之前应之又。(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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